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家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家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压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对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规范、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一、凉州区某某坊食品销售店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按要求对公示信息进行更新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3月3日,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凉州区某某坊食品销售店在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与淘宝闪购平台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不符,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及时更新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如实、及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信息,信息变更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证照公示不符会误导消费者、规避监管,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平台页面核查,对未按规定更新者依法追责,经营者需定期自查公示信息真实性。

二、凉州区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

(一)基本案情。2026年3月18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凉州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冷藏柜内存放的脱水豆子1袋、寿司紫菜1袋、劲霸鸡汁1瓶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餐饮店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脱水豆子1袋、寿司紫菜1袋、劲霸鸡汁1瓶;3.罚款0.1万元。

(四)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开展生产经营,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核验供货商合法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完整留存进货票据、资质档案,且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2年,从源头严控过期、不合格食材流入。过期原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进货查验缺失会导致源头失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的警告、没收、罚款处罚,彰显监管刚性,各餐饮单位需常态化排查库存、规范进货管理,守住安全底线。

三、民勤某某鸡排店购进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3月24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检查时,该入网餐饮店经营的部分食品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存在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二)违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警示:进货查验记录是食品安全追溯的关键环节,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依法查验供货方资质、完整留存进货票据、资质档案,且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2。未落实该制度,无法确保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专项检查,对未遵守制度者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经营者需建立健全台账,筑牢进货把关防线。

四、古浪县某外卖平台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未及时更新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3月4日,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古浪县外卖平台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平台公示信息查看发现外卖平台负责人是刘某某,但现场实际经营者是吕某某,与平台注册信息不相符。当事人存未按规定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及时更新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某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四)案例警示: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需如实公示经营者信息,信息变更后必须及时更新,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平台注册信息与实际经营者不符,会造成监管失位、消费者维权困难,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监管部门将加大平台主体责任核查力度,对信息更新不及时者严肃处理,平台需强化信息审核与动态更新。


文章来源:武威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