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房的终点,住房市场的起点——回望1998房改


福利分房的终点,住房市场的起点——回望1998房改

福利分房的终点,住房市场的起点——回望1998房改
历史纵深 · 制度溯源 · 存量破冰
一、一场谈话,定下改革基调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已经刮了大半年,泰国、韩国、印尼一个个倒下,中国的外贸订单断崖式下跌,工厂仓库堆满了卖不出去的商品,“经济通缩”这个词对中国人来说还很陌生,但它的幽灵已经罩在了上空。

同年11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深圳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汇报,希望企业家们能提出一些刺激经济的建议,当时一共安排了10家企业进行汇报,一类是房地产企业,一类是出口企业。万科受邀在列,彼时万科还只是一个中型企业,王石决定不按预定的题目汇报,而是选择了一个朱总理感兴趣的话题——分税制。王石从分税制谈起,分析分税制改革前后企业交税的变化。朱总理听得饶有兴致。

在问答环节

朱总理问:“如果取消福利房分配制度,房地产行业能成为支柱产业吗?”

王石答:“不能。”

朱总理又问:“如果金融市场开放,房地产行业还不能成为支柱产业吗?”

王石仍答:“不能。”

朱总理再问:“消费信贷放开,还不行?”

王石略作迟疑,说:“两年内不行。”

朱总理随即斩钉截铁说:“两年内,一定要把住宅行业做成支柱产业。”

这场谈话后来被反复提及,也成了王石最得意的一次经历。王石的判断并非没有道理——取消福利分房只是第一步,金融、土地、信贷等配套制度跟不上,市场确实很难在短时间内自发转起来。而朱总理的回应不是在预测,而是在宣告一项必须推进的国家议程。

二、一纸文件,终结福利分房时代

1998年3月,朱镕基当选国务院总理,同年7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措辞平淡,但内容如惊雷:“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谁也没想到政策落地会如此之快,力度如此迅猛,沿袭近半个世纪的福利分房制度,至此彻底地划上句号。

消息传开,最先行动的并不是开发商,而是大量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始“突击分房”。有的连夜开会,把尚未开工的图纸拿出来,按职务、工龄、职称排队分配;有的赶在政策落地前,把尚未办完划拨手续的土地抢先上报。那一年夏天,土地管理部门加班加点,文件堆成小山。所有人都想在闸门最后落下之前,把手里的福利变现。那一年,成为城镇居民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峰值年份,根据房改部门后来的统计,购房户数比1997年增长140%以上。

但末班车不可能让所有人都上去。南方一家报社的年轻摄影记者何龙盛,1995年刚入职时,领导指着办公楼外的一条水沟说:“三年后,那里就是你们的宿舍。”他信了,三年里从未动过买房的念头。1998年秋天,他去找领导,得到的答复是:“政策变了,单位不能再分房了。”他站在那条早已被填平的水沟边,不知道下一步该往哪儿走。像他这样的年轻人不是少数,他们被留在干涸的河床上。

多年后人们在宏大叙事中谈论“盘活存量”“拉动内需”时,他们记住的只是一个简单的现实:房子,从此要自己掏钱买了。

三、三份文件——制度破冰的路径
(一)房改房和经适房上市制度性难题

停止分房只是第一步,摆在决策层面前的,是一个显性而棘手的难题:

一是,划拨土地转让的程序性障碍。

当时已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土地来源几乎均为划拨用地。按照当时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这意味着,划拨土地转让在法律设定了严格的审批和补缴程序,1998年房改启动之时,这套程序尚无针对大批量已售公房的标准化操作细则,每一套房改房若要上市,均需单独报批、逐宗评估、个案补缴,制度性交易成本极高,实际操作几乎不可行。于是出现了一个制度空白——房子已经私有,土地却仍锁在划拨状态,两者之间的权利落差缺乏可规模化的转化通道,二级市场的流通因此被实质性阻断。

二是,如何平衡国家、企业、个人利益。

划拨土地使用权向出让的转化,实质是以补缴出让金为对价获取完整的土地处分权,其补缴底线须同时反映土地的历史划拨成本和未来的增值收益两部分,法律虽然明确了划拨土地转让须由受让方补缴出让金,但两个核心问题悬而未决:补缴多少、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这正是1998年房改启动时面临的真实困境,站在当年的时间节点上,决策层的处境确实两难:补缴标准过低,划拨土地上的资产增值向原产权人单向转移,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产生的社会舆论势必难以接受;补缴标准过高,买方恐无力承担,存量资产继续被锁死,盘活二级市场的政策目标无从实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它既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也触及社会公平,还关系到能否真正激活市场。

(二)1999年制度框架的系统回应

面对上述两个难题,各地方也纷纷就划拨土地上已售公房上市的具体审批程序、土地出让金测算标准、收益分配方案等细节问题向中央提出咨询,亟需一套统一的制度规则。在此背景下,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4月至9月间先后出台了三份关键文件,从准入审批、土地出让金补缴、收益分配、技术操作等维度,对存量住房上市的制度框架进行了系统回应。

第一,上市准入与程序框架。

1999年4月,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后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明确了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住房可申请上市,设定了八种禁止上市情形,规定了申请、审核、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土地出让金补缴与收益分配。

1999年7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确立按标定地价不低于10%由购房者补缴出让金,缴清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收益分配按原产权单位性质实行差异化安排(行政机关全额上交财政,事业单位五五分成,企业全额返还)。

第三,技术操作与土地年期衔接。

1999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统一了补缴计算公式,规定标定地价测算的分档方法,明确土地出让年期计算规则,并简化同一建筑内后续房屋的出让手续。

三份文件分别从准入、分配、操作三个递进层面,构成了存量住房上市的制度基础。

四、上海试点:存量盘活的实证样本

1998年国发23号文件下发时,上海并非从零起步。早在1996年,长宁、徐汇等区就已开展公房上市出售的小范围试点,积累了一套从申请受理、价格评估到交易过户的初步操作经验。这使得上海在全国率先具备了将试点经验迅速铺开至全市的条件,也为中央层面后续出台统一制度规则提供了重要的地方实践参照。

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上半年,上海将房改房上市交易政策覆盖至全市十三个区县。据时任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于1999年10月披露的数据:截至1999年6月底,上海共有20069户居民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其中约90%的出售家庭将所得房款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更大面积的二手住房。平均每户增加居住面积43平方米,户均新增购房支出15.91万元。

上海试点最重要的制度意义在于验证了两个核心判断:

第一,1999年出台的113号文件和31号文件所确立的操作链条——“补缴不低于标定地价10%的出让金→变更土地性质为出让→按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在基层行政中是可行的,关键技术环节均能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实际落地,没有出现制度设计与基层操作之间的断裂。

第二,高达90%的“卖旧换新”比例,实证了二级市场对一级市场的拉动效应。存量住房的流通不只是资产的横向转移,更是改善型需求的集中释放。一套老房子入市,既为原住户提供了置换升级的资金,又为首次购房群体提供了总价较低的入门级住房;而卖房所得资金中相当一部分流入了新建商品房市场,形成了“存量激活→增量消化”的正向循环。

正是基于上海的实践数据,决策层得以确信:以补缴不低于标定地价10%的比例补缴出让金、将补缴义务置于买方一侧、同时配合差异化的收益分配方案,能够在不增加原产权人负担、不显著抑制交易的前提下,实现存量住房的大规模流通。上海试点的成功,直接推动了全国层面的政策推广。

此后,北京、天津、广州等城市相继仿照上海模式出台实施细则。到2000年前后,主要城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已初步形成规模,一个覆盖全国的存量住房二级市场由此成型。

五、五项制度创举,回应未竟的命题

二十八年后回看,1998年房改留下的制度遗产并非空洞的宏观判断,而是在1999年完成了从“单位分房”到“存量入市”的关键制度跨越。二十八年后再审视,它们的意义已超越当时的技术操作,触及中国土地制度和住房制度演进的深层逻辑,也为当下的改革提供了可资参照的思考路径。核心创举至今仍被各地的政策文件引用和沿用。

(一)简化审批:为批量流转开辟通道

“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即视为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本质上是在法律既有框架内做的一次程序简化。它通过“符合条件即自动满足审批条件”的解释路径,形式上满足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审批权的规定,将逐宗审批转化为一次性前置认定,这种“法律框架不变、操作规则创新”的思路,在当下仍有借鉴意义:

当制度框架难以短期修改时,在合规前提下通过标准化、批量化的操作规则创新,可以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释放存量资源的经济社会价值。

(二)低比例补缴:激活存量资产的市场价值

不低于标定地价10%补缴比例,这种“礼让性”制度安排,既认可了原产权单位和职工的历史贡献,也是在“可交易性”与“收益回收”之间做出的务实选择,其核心启示在于:

当资产被制度锁定时,首要任务是“解锁”而非“变现”。以较低的补缴门槛换取资产的全面流通,虽然国家在单笔交易中捕获的增值收益有限,但大规模流转带来的交易税费、关联消费、信贷扩张等综合收益,远超按市场价全额补缴所获的短期财政利益。这一“低门槛、广覆盖、以流通换收益”的思路,对于当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推动存量用地更新、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仍有直接的参照价值。

(三)年期统一起算:降低批量交易协调成本

“从同一建筑第一套上市之日起计算出让年期,后续房屋年期相应缩短但截止日统一”的规则,看似是技术细节,实则解决了批量交易中的关键协调问题。它避免了同一栋楼因不同房屋上市时间不同而产生多个不同的土地终止日,从而避免了整宗地在不同时间点出现碎片化的使用权期满问题。这一制度设计的启示在于:

在存量资产盘活中,技术规则的统筹往往比单纯的宏观政策更重要。若没有统一的年期起算规则,同一建筑内数百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可能在未来数十年内分批到期,管理成本将急剧上升。当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1999年确立的“统一起算、统一截止”思路,为设计续期规则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参照。

(四)差异化分配:适配多元产权主体

行政机关全额上交、事业单位五五分成、企业全额返还的差异化安排,反映出制度设计对多元产权主体现实约束的高度敏感。不是简单套用“国家所有”的统一逻辑,而是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区分财政责任与改革承受能力。这一思路对当下的借鉴在于:

在涉及多主体利益的制度改革中,“一刀切”往往难以落地。区分中央与地方、公益性与经营性、历史包袱与增量收益,设计差异化的收益分配方案,是政策能够平稳推行的关键。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市更新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领域,同样面临类似的多主体利益协调问题,1999年的差异化设计经验仍有参考价值。

(五)简化后续手续:降低制度运行边际成本

“第一套签合同,后续只签缴费单”的规则,体现了制度设计对边际成本的关注。第一套房屋上市时,已完成了整栋楼的土地出让合同谈判与签订;后续房屋只需沿用既有合同条款,缴纳出让金即可完成手续。这一设计的启示在于:

制度创新的细节往往决定政策的落地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不仅需要宏观规则,更需要微观操作的简化。在当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房交易管理、城市更新项目推进中,类似的“一次谈判、批量适用”的思路仍可广泛应用。

结语

1998年的房改,是一场在通缩阴影下被迫启动、却在制度层面留下深远遗产的改革。它用一纸文件终结了福利分房,用三份文件打通了划拨土地入市的通道,用10%的补缴底线在激活资产与回收增值之间找到了折中。二十八年后回望,这场改革最值得记取的,不是它释放了多少万亿的GDP,也不是它让多少亿人住上了更大房子,而在于它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制度变迁的经典样本:当计划经济遗留的产权与市场化转轨的需求发生碰撞时,决策者如何在多重约束下作出务实选择,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程序创新,如何在国家、单位、个人之间划分利益边界。

每一代人都有每一代人的改革命题。1998年房改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让存量住房从“僵死资产”变为“可流通资本”,让住房从“单位福利”变为“个人产权”。但它的未竟之处同样清晰: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在代际之间更公平地分配,住房的居住属性如何在市场化浪潮中不被淹没,新市民如何不被高企的房价拒之门外——这些当年被暂时搁置的问题,正是今天不得不直面的课题。

改革从来不是一劳永逸的终点,而是一代人接着一代人往前走的接力。1998年的那场破冰,为后面的路铺下了第一块基石。而如何在这条路上走得更稳、更远、更公平,是留给今天的答卷。

         历史档案 · 依据国发〔1998〕23号、建设部令第69号、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