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五一”期间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经营主体:

2026年“五一”劳动节将至,为维护“五一”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维护我县良好城市形象,现对全县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要严格践守价格承诺,做好活动说明与相关服务。

二、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销售的,需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显著形式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主体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餐饮经营主体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店内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两套菜单”;销售“小份菜”“半份菜”的,应当标明“小份菜”或“半份菜”的价格;时令菜品要标明具体价格,不得以“时令价”模糊表示;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五、酒店、宾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主体要在经营场所和网络预订平台做好客房价格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不得入住前不公示告知、入住后擅自提高价格,不得在网络预订订单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价,有偿提供餐饮、食品、洗护用品、烟酒茶等客房用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旅游景区景点经营主体应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平台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游船等费用,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变相涨价。

七、客运、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行业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加价等行为,严禁欺客、宰客。停车收费经营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

八、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倡导合法经营,加强会员管理,促进价格行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主体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类经营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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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盂县市场监督局


编   辑:赵 洁
审   核:刘晓波
监   制:李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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