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集旅游市场相关问题线索的公告


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集旅游市场相关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嵩明县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及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打击涉旅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及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开征集相关问题线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符合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管辖范围的以下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情形,均属线索征集范围:

(一)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户外俱乐部”“周末徒步”“自驾露营”“研学旅游”等名义,通过抖音、小红书、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旅游招徕信息,招揽游客、收取费用,并为其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直接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三)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

(四)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领队从业过程中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五)旅行社发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零负团费”旅游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及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六)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未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包价旅游合同中关键信息缺失的;拒绝履行合同或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八)旅游市场监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其他侵害游客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

三、举报方式

1. 举报电话:0871—679111287(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 举报邮箱:smwhzfd287@163.com;

3. 现场/来信举报:嵩明县嵩阳街道黄龙街337号三楼324室,邮编651700,信封注明“旅游违法违规线索举报”;

4. 线上平台:“一部手机游云南”APP投诉举报模块。

四、举报须知

1.举报人需如实提供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反映情况属实;

2. 鼓励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信息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将严格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3. 严禁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诬告陷害他人,此类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温馨提示

广大游客要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警惕导游带团乱象、强制或诱导消费等旅游消费陷阱的同时,充分认清无资质组团旅游活动的风险隐患,出行旅游请选择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索要正规发票,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切勿轻信个人账号、非正规渠道发布的低价旅游产品信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广大游客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嵩明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特此公告。

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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