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创纪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上海奔汇收购铧景创盛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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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类型 |
《反垄断法》(2007) |
《反垄断法》(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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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罚款 |
50万以下 |
500万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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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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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
2026年4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上海奔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苏州铧景创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6〕25号
当事人:上海奔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5456758XR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华盛路76-82号6层28室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对上海奔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奔汇)收购苏州铧景创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创盛)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上海奔汇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上海奔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9月21日,本机关收到关于本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查过程中发现该交易已于2023年9月22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2025年9月19日,对本案立案调查。10月22日,实施进一步调查,对本案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了评估。
二、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当事人:上海奔汇(收购方)。2012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和投资咨询等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大消费(含零食、啤酒、食品、饮料)、综合能源、城市建设与运营、大健康、产业金融、科技及新兴产业。2022年,上海奔汇(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和(略)。
被收购方(非参与集中经营者):铧景创盛。2020年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主要在苏州市从事商品住宅开发和销售业务。交易前最终控制人为(略)。
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股份)。1992年在广东省注册成立,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在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等核心城市群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城市运营、房产开发、金融产业、科技产业、商贸服务、现代服务等业务。2022年,华发股份(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情况。
2023年6月16日,华发股份通过其100%持股的苏州铧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顺置业)与上海奔汇、铧景创盛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上海奔汇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铧景创盛49%的股权。2023年7月22日,铧顺置业、上海奔汇、铧景创盛、华发股份等签署《补充协议一》,约定华发股份通过内部股转取得铧顺置业持有的铧景创盛51%股权,与上海奔汇共同控制铧景创盛。2023年9月22日,本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查,上海奔汇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铧景创盛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22年,上海奔汇(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略);华发股份(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2023年9月22日,本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此前已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未获得批准,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上海奔汇收购铧景创盛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上述事实,有上海奔汇提交的情况说明、铧景创盛变更登记证明、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2022年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上海奔汇负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义务,申报后获得批准前实施经营者集中,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评估认为本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等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结合本案情况,考虑到上海奔汇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提供重要证据材料,推动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决定对上海奔汇处以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