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文旅消费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我厅拟定《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我厅门户网站(http://wlt.gxzf.gov.cn/)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广西旅游协会景区分会可在2026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邮寄信函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处,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24号,邮编:530021;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xtc5529197@163.com,邮件主题注明“《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采用实名制,邮件署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反馈意见请说明理由。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涂胜,0771-5530513。
附件:《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
营销奖励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重要指示和全国旅游发展大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文旅消费活力,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时间范围
2026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
二、奖励申报主体
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
三、奖励申报条件
(一)景区应具备可监控人流量系统、售票管理系统、核销电子票务系统等电子数据系统。
(二)申报主体应在奖励时间范围内自主开展景区线上、线下主题营销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四、奖励办法及标准
此次奖励资金申报评审,将根据满足申报条件的景区在活动时间(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10月15日)自主开展景区营销工作情况,从游客接待量、景区营业收入额、线上线下主题营销宣传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分数排名对前30名的申报景区给予营销奖励。其中,第1—10名奖励25万元/家;第11—20名奖励15万元/家,第21—30名奖励10万元/家。若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则按景区接待人数进行排名,以此类推。
五、申报流程
按照企业申报、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终审、公示和拨付等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一)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景区,填报《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申报书》,对照资料清单(详见申报书)准备相应材料,根据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于2026年10月20日前寄送所在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提交材料及相应台账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在《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申报书》中填写初审意见。各市将通过初审的景区进行排名,填报《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推荐汇总表》,并于2026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三)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终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各市初审的景区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厅党组会审议,确定拟奖励的景区名单和金额。
(四)公示及拨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拟奖励景区名单和金额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至相关景区。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审批流程应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二)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照奖励条件和评分细则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应当要求其补充材料,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初审不予通过。
(三)各申报景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获得奖补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或者多头、多项申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向社会通报批评。如涉及恶意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未设可监控人流量系统、售票管理系统、核销电子票务系统等电子数据系统的景区不参加本次奖励活动。
(五)申请奖励的景区在2026年1月起至奖励名单公示期结束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报奖励资格。
1.申报主体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受到罚款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形。
2.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六)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所有。
附件:1.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评分细则
2.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申报书
3.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推荐汇总表
附件1
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评分细则
2026年广西国家A级旅游景区营销奖励评分设满分100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奖励期间(2026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景区接待游客数量、景区营业收入、线下主题营销效果、线上主题营销效果等4项指标分别评分(申报景区每项指标均应取得分数,有一项评分为0的景区不纳入奖励范围),经累计相加得出总分。具体如下:
一、接待游客数量(20分)
根据经核准的景区接待人数给予景区对应评分,满分20分。其中,景区接待人数在全区排名1—5名得20分;排名6—10名得15分;排名11—20名得10分,排名第21—40名得5分,41名之后不得分。
二、景区营业收入(20分)
根据经核准的景区营业收入给予景区对应评分,满分20分。其中,景区营业收入在全区排名1—5名得20分;排名6—10名得15分;排名11—20名得10分;排名在21—40名得5分,41名之后不得分。
三、线上主题营销效果(30分)
1.景区线上营销若形成爆款作品(浏览量超3000万以上)或爆款营销话题/事件(话题或事件传播量超1亿次以上),则线上主题营销效果得满分30分。
2.景区创办官方新媒体账号并在活动期间持续运营(每周至少更新一条内容),每一个平台账号得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6分。
3.景区通过线上新媒体平台(抖音、快手、微博、微信视频号、微信公众号、小红书、B站、今日头条号等,非旅游博主、达人账号)及“一键游广西”平台发布原创视频或图文内容,每发布1条得0.5分(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只计1次),累计不超过10分:
景区在上述平台发布单个原创作品(图文、视频)点赞量在900次及以上得5分,700—899次得4分,500—699次得3分,300—499次得2分,100—299次得1分,不达100次不得分(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取单个平台最高值);
景区在上述平台发布单个原创作品(图文、视频)转发量(或收藏量,二者取其一)在250次及以上得5分,200—249次得4分,150—199次的得3分,100—149次得2分,50—99次得1分,不达50次不得分(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取单个平台最高值)。
此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8分。
4.景区邀请旅游博主及网红达人采风创作的视频或图文内容,单条点赞量10000次以上得6分,7000—9999次得5分,5000—6999次得4分,3000—4999次得3分,1000—2999次得2分,500—999次得1分,不达500次不得分(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取单个平台最高值)。此项累计不超过6分。
四、线下主题营销效果(30分)
1.根据景区开展优惠活动情况给予景区对应评分,满分10分。其中,景区就某一收费项目开展优惠时间累计达60天(日历日)及以上得10分;30—59天(日历日)得8分,8—29天得5分,3—7天得1分,少于3天不得分。优惠项目范围包括景区门票、船票、索道、滑道、缆车等单项及套票,不包含饮食店、停车场等单项收费项目。
2.景区自行组织或参加国家、自治区、设区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旅游推介活动、旅游交易会、展销会、产品对接会等宣传促销活动,每举办1次得3分;景区自行组织到国内客源地举办旅游推介活动(或产品对接活动等),每举办1次得2分;参加由国家、自治区、设区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展销会、产品对接会等宣传促销活动,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每次得2分,参加自治区部门组织的每次得1分,参加设区市级部门组织的每次得0.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3.景区自主通过线下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刊、杂志、公路广告牌、地铁灯箱、机场广告牌、车站广告牌、商圈广告牌等)开展“广西不止有”广告宣传的(设计、上刊图片、视频需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每个媒体广告宣传时间累计达15天(自然日)及以上得2分;7—14天(自然日)得1分,不达7天(自然日)不得分。此项累计不超过2分。
4.景区自主开展线下主题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节庆活动、文体赛事等),每开展1次活动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5.景区自主开展的主题营销活动,每获得1次全国主流媒体纸质版专题宣传报道的得2分、网站、公众号专题宣传报道得1分;每获得1次全区主流媒体纸质版专题报道的得1分、网站、公众号专题宣传报道得0.5分;每获得1次地市媒体纸质版专题报道得0.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6.与旅行社、OTA平台等旅行商合作开展线下游客引流推广,每成功引流一批次游客,可得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材料清单
一、法人登记证、企业信用证明。
二、接待游客数量指标
散客、旅行社团队游客入园及核销证明材料,如售票管理系统导出人数统计表、线上售票平台售票情况证明材料、旅行社团队协议入园确认单等
三、景区营业收入指标
(一)景区营业收入应包含以下内容:
1.景区门票收入:景区实际账面门票收入包含售票窗口实际售出的门票金额以及景区通过携程、同程、美团、马蜂窝等OTA平台以及“一键游广西”平台售出的网络门票金额,如通过记账、签单等方式购买的按款项实际时间纳入景区门票收入;
2.其他类别收入:如:游乐设施的收入、食品和饮料销售收入、纪念品和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等;
(二)景区营业收入指标应提供以下资料清单:
1.2026年5月15日至10月15日营业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2.收入明细账;
3.收入合同台账及收入合同;
4.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四、线上主题营销效果指标
1.景区在新媒体平台创办官方新媒体账号的相关协议或加v认证的官方账号截图,景区官方新媒体账号在活动期间运营良好、内容及时更新的相关截图。
2.景区填报自主在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作品(视频或图文)数据统计(见附表)、与相应新媒体平台或企业账号的合作协议、原创作品点赞量及转发量(点赞量)的相关截图材料;
3.景区邀请旅游博主及网红达人的账号截图、相关作品点赞量截图、合作协议、活动照片等相关材料。
五、线下主题营销效果指标
1.景区开展优惠活动情况,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或各设区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官方媒体、景区官方账号、官方网站、各OTA平台以及“一键游广西”平台发布的2026年门票优惠活动为依据,提供相对应的文件资料:景区门票优惠措施对外发布的公告、优惠文件等相关资料;与各平台或者团队签订的优惠相关协议。
2.景区自行到客源地举办旅游推介活动(或产品对接活动)的活动方案、现场照片、活动总结、宣传报道截图等相关资料。景区参加由国家、自治区、设区市组织的旅游交易会、展销会、产品对接会等宣传促销活动的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现场照片、活动总结、宣传报道截图等相关材料。
3.景区自主开展线下媒体广告宣传的相关合同、投放广告媒介统计清单、现场广告宣传照片、宣传活动总结、广告媒体结项报告等。
4.景区自主开展线下主题营销活动的活动方案、现场照片、活动总结、宣传报道截图等相关资料。
5.景区自主开展线下主题营销活动获得各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图片、截图、复印件等。
6.景区与旅行社、OTA平台等旅行商合作推广的协议,成功引流每批次客人的数量统计、证明材料,以及客人与旅行商签订的协议等。






信息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编辑设计 | 黄伊莹 谢影
校对 | 甘维良 张嘉琪
责编 | 雷鑫莹
总编 | 李志雄
运营 | 广西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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