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驴肉生产经营行为的告诫书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近期,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抽检监测中,发现部分驴肉馆、驴肉制品专营店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马肉、猪肉等其他肉类冒充驴肉进行生产、销售和加工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底线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提高法治意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理念,遵守驴肉及驴肉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必须严格遵循真实标注、品质合格的原则,严禁以马肉、猪肉、牛肉等非驴肉类原料,通过腌制、卤制、切割、包装等方式冒充驴肉,严禁在驴肉制品中掺杂、掺假其他肉类,严禁虚假标注食材成分误导消费者。任何试图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成全面自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重点排查以下环节,及时整改违法违规问题,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原料采购环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驴肉原料时,必须查验供货方资质,核实原料来源,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严禁采购无合法来源、品质不合格的肉类原料,严禁采购马肉、猪肉等冒充驴肉使用。
(二)生产经营环节。肉制品加工企业、驴肉馆等餐饮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生产加工,严禁在驴肉加工过程中掺入其他肉类;加工过程中要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专人管理,严禁混淆不同肉类原料,杜绝“挂驴头卖马肉”等欺诈行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三)标签标识环节。销售驴肉及驴肉制品时,必须在菜单、价签、包装上真实、准确标注食材成分,明确注明“驴肉”、“驴肉制品”,严禁虚假标注、误导消费;严禁使用“正宗驴肉”、“纯驴肉”等虚假宣传用语,若为混合肉类制品,必须明确标注各类肉类成分及比例。
三、严格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区、分)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驴肉馆、肉制品加工企业、熟食店、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以及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标签标注、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常态化开展抽样检测,对发现的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共治共享,如遇到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生产销售的行为,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作 者:梁 宾
业务审核:田永良
文字审核:韩吴琦
编 辑:柯 军
开封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
发布权威政策信息
宣传市场监管工作
展示基层监管风采

长按二维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