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多层次债券市场-公司债券-特色品种债券(连载03)


中国多层次债券市场-公司债券-特色品种债券(连载03)

特色品种债券

为服务国家战略,交易所推出多种贴标创新品种,企业在发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贴标,彰显社会责任感并可能获得审核优先。

1.短期公司债券

(1)定义: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债券。
(2)产品优势
  1. 流动性高,融资成本低。
  2. 可以与其他期限的公司债券合并编制申请文件并统一申报,提升融资效率。
提升融资效率。
3)实行余额管理,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发行人可以自主确定发行期数和每期发行规模,需确保待偿余额不超过注册文件中规定的发行规模。
(3)申报要点
  1.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适用优化审核相关安排;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
  2. 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发行人属于行业龙头企业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发行人信用状况良好,且存续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认可度较高;发行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未被实行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近2年内已在境内相关债券市场发行短期债务融资工具,且不存在违约、延迟支付债券或其他债务本息的情形。

2.可续期公司债券

(1)定义:附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债券。续期选择权,是指发行人在约定时间有权选择延长本次债券期限。
(2)产品优势
  1. 符合条件可计入权益,补充股东权益,降低资产负债率,避免摊薄股本。
  2. 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期限,利息可推迟至下个付息日支付,且不限次数;可设置重新定价周期,约定利率调整机制。
(3)申报要点
  1. 发行人有权机构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续期选择权、续期期限、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等特殊发行事项。
  2. 计入权益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3.可交换公司债券

(1)定义: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2)产品优势
  1. 发行成本低。嵌入了股票看涨期权,票面利率一般要显著低于同资质一般债券,不乏票面利率0.1%、0.5%的案例。
  2. 股票增信、市场认可度高。由于有股票质押的担保增信,更容易受到投资机构认可,发行难度小。
  3. 二级市场价格冲击小。与直接抛售相比,可以锁定换股价格,且不直接增加二级市场股票数额,降低二级市场价格波动。
  4. 质押比例高。目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股票质押比率普遍在50%以下,而私募可交换公司债质押比例可达100%,公募不高于70%。
(3)申报要点
1. 公开发行可交换债:
发行主体: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的股东,该股东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且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质押率:发行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
2. 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
发行主体: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的股东,该股东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且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情形。
质押率:质押股票数量不少于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
(注: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开/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1)定义: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包括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发行人。
(2)产品优势
  1. 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的研发投入,相关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权益出资,建设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灵活多样。
  2. 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十二个月内的科技创新领域相关投资支出进行置换。
  3. 对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发行人、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企业,对其发行科技创新债在统一申报、延长财务数据有效期、简化文件签章、信息披露等方面作优化安排。
  4. 成立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但在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发行人,可以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3)申报要点
1. 主体类型:
科创企业类(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的企业);
A.报告期内年均营业收入低于50亿元的,累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年均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累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2%以上,且原则上相关成果所属主营业务板块报告期内累计营业收入或者毛利润占比达30%以上。
B.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50%以上。
C.发行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20项以上。
D.发行人至少具备一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型企业、科改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或者发行人是科技贷款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再贷款”“创新积分制”白名单等支持的企业。
支持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是具有明确依据处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的相关企业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发行人子公司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发行人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支持该子公司发展,募集资金应当至少70%用于该子公司。
2. 募集资金用途:
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创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科创领域是指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

5.绿色公司债券

(1)定义: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的公司债券。
(2)产品优势
1)符合国家战略,投资者认可度高,有效降低融资成本。2)各地出台相关配套优惠政策,优先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发展。3)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债券发行前12个月内,公司在绿色领域相关自有资金支出。
(3)申报要点
  1. 募集资金需100%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
  2. 信息披露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项目情况,含项目类别、认定依据或标准和环境效益目标等。
  3. 对于符合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相关要求的绿色项目,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可自主选择是否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项目不易识别或有需要的,申报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

6.低碳转型公司债券

(1)定义: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低碳转型领域,或者通过设置挂钩条款等方式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公司债券。
(2)产品优势
1. 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等转型领域的资金需求提供融资
支持。
2. 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债券发行前3个月内,公司在低碳转型领域相关自有资金支出。
3. 发行人能效或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水平达到相关行业监管标准的标杆水平的,可置换自有资金支出的期限延长至发行前1年。
(3)申报要点
  1.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低碳转型相关发展规划或政策文件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用于投向低碳转型领域的金额一般不应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2. 低碳转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领域;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领域;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耗领域;园区节能环保提升领域;符合国家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或者其他助推低碳转型的领域。

7.乡村振兴公司债券

(1)定义: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公司债券。
2)产品优势
  1. 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支持发展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
  2. 专人专审、即报即审,申报发行便捷高效。
  3. 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债券发行前3个月内,公司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的自有资金支出。
(3)申报要点
  • 公司注册地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脱贫摘帽不满五年的地区,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
  • 发行人为涉农企业,且募集资金通过涉农业务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
  •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项目的有息债务。
符合第一、二项的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符合第三项的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8.“一带一路”公司债券

(1)定义:是指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一带一路”建设领域的公司债券,或者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
(2)产品优势
  1. 募集资金可用于“一带一路”建设领域,也可对发行前三个月内自有资金支出进行置换,方式灵活多样。
  2. 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的资金融通渠道,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方式。
  3. 吸引海内外投资者参与,提升国际形象,降低融资成本。
(3)申报要点
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包含三类债券:
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发行的政府债券;
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
3. 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领域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建设或运营“一带一路”项目,偿还“一带一路”项目的有息债务,或者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业务,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领域的比例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9.纾困公司债券

(1)定义:是指债券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纾解其他企业流动性困难的公司债券。
(2)产品优势
1.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纾解其他企业流动性困难的公司债券。
2. 可以通过投资纾困基金、购买企业资产或发放委托贷款等形式用于纾困用途,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3)申报要点
发行人应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所属地方政府设立纾困计划的参与方,且以适当方式获得所属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可,认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本次纾困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认可方式等;
  2. 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10.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

(1)定义: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司债券。
(2)产品优势
1. 支持方式多样:
通过支付预付款或者清偿应付款项等形式支持产业链上下游或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通过发放委托贷款等形式支持与自身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通过股权出资或者投放融资租赁款、保理款、小额贷款等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形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 灵活置换:
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债券发行前3个月内公司通过主营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自有资金支出。
(3)申报要点
  1.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募集资金使用: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资金规模应当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3. 委托贷款要求:委贷银行应当满足三项要求,同时需满足投放集中度要求。
  4. 发行人业务要求:通过投放融资租赁款等形式的,相关业务已取得相关资质证照,原则上正式运营满2年,具备完善的内部特务已取得相关资质证照,制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
  5. 支持对象要求:所在行业为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业务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债务违约或严重失信等负面情形;符合发行人相关业务内部风险控制措施或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的其他要求。
  6. 发行人于申报阶段暂无具体拟支持企业的,应当明确募投企业的遴选标准。

11.可转换公司债券

(1)定义: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它兼具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产品优势
  1. 融资成本较低:票面利率通常低于普通公司债。
  2. 股权融资延迟:转股前不稀释股权,转股后逐步增加股本。
  3. 灵活设计:可设置赎回、回售、转股价格调整等条款。
(3)申报要点
1. 上市与挂牌:上市公司申请可转债上市或挂牌时,仍应当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需提交:上市申请书或者挂牌转让申请书、董事会决议、上市或者挂牌转让公告书、保荐书、中国结算登记确认文件等。
2. 转股安排
转股期: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转股方式:当日买入可当日申报转股,撤销申报当日有效;转股单位:最小单位为1股,不足1股部分现金兑付。
3. 赎回与回售机制
赎回: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赎回,需提前公告并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
回售:投资者可在约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公司(如变更可转债三主自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
4. 信息披露要求
转股开始前3个交易日须公告转股安排;
每季度披露转股引起的股本变动;
触发赎回或回售条件时,须及时公告并持续提示风险。

12.高成长产业债

(1)定位
  1. 高成长产业债是现有产业债框架下推出的创新产品,符合当前公司债审核框架。
  2. 目标是加强债券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改善投资者“重城投,轻产业”的现状,畅通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渠道。
  3. 特点是“更可靠的信息披露”、“更活跃的市场交易”、“更有效的市场定价”、“更畅通的投融交流”、“更多元的投资者结构”。
(2)支持主体
  1. 明确的”白名单”:重点支持非城投、非金融、非房地产、非产投的实体企业。
  2. 不限制企业所有制类型民营企业、地方国企、央企均可参与,以各类生产型、制造型实体企业为支持重点。
  3. 试点要求:发行人需有良好的偿债意愿和信用记录,无财务造假,并愿意在信息披露和投融合作方面高度配合;鼓励主承销商参与债券一二级联动机制。

13.熊猫债

(1)定义:是指境外主体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2)产品优势
  1. 拓宽境外主体人民币融资渠道。
  2. 降低境外主体人民币融资成本。
  3. 提升境外主体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形象和知名度。
(3)申报要点
  1. 发行主体包括境外的政府机构、准政府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和境外注册企业。
  2. 财务报告:原则上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财政部公告认可的等效会计准则的国家(地区)准则编制。
  3. 审计报告:原则上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经财政部公告认可的审计等效国家(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境外律师的法律意见,由发行人注册地或经营地律师出具。发行人在境外上市的,可由上市地律师出具。
  5. 资金使用: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发行规模、境内使用和汇出境外使用计划、购汇金额及计划、账户管理等,并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