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二)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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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检查力度,严查各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清江浦区某馄饨店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要求及时更新许可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馄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过程中,食品经营许可名称信息发生变更后,未按要求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及时更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公示并及时更新许可信息,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法定要求,也是维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秩序的重要环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按要求更新许可信息的行为,督促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履行信息公示和更新义务,规范线上经营行为。

案例二 清江浦区某餐饮服务部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服务部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无法提供后厨粉丝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同时监督当事人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典型意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追溯食品来源、防范问题原料流入的第一道关口。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责任,完善台账管理,保障食品来源可溯、安全可控。

案例三 淮安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0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6年2月22日起以淮安市榕兴水韵天成银杏苑3号商业9-36室为经营场所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通过外卖网络平台对外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4月10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停止相关网络经营活动,并完成平台下线。案发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合法资质是网络餐饮服务的前提底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实体经营门店并按许可范围经营,这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的首要关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旨在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同时督促网络餐饮平台严格审核商户资质,共同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 梁某某无证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和某面点店出借证照关联案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6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经营相关主体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发现并查处两起关联违法案件。

      经查,网络平台商家“超前脆皮炸串长沙泡菜臭豆腐”实际经营者为梁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借用清江浦某面点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淘宝闪购平台登记入驻并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期间累计违法所得877.09元。

      2026年4月27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梁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提供虚假证照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清江浦区某面点店非法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餐饮领域无证经营、非法出借经营资质的典型关联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双方的查处,是对入网餐饮经营者、持证市场主体的有力警示,明晰了网络餐饮经营准入及证照管理的法律底线,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查办此类借用他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食品经营违法案件,直击线上食品经营隐蔽性监管痛点,从源头防范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合规经营条件的流动摊贩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斩断证照出借利益链,推动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食品经营监管闭环。

拟稿:常铭

核稿:办公室

发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