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2026年“五一”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通告


关于规范2026年“五一”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助力我省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现就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通告如下。

一、不得擅自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景区配套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摆渡车、缆车、索道、电梯、游船等)、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景区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二、不得价外加价

住宿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标示的客房价格、客房用品价格及相关服务费用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加床、延时、退房、清洁等费用。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标示的菜品、主食、酒水等商品价格及服务费用之外,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纸巾费、一次性餐具费、茶位费、包间费、开瓶费、打包费等,不得以“反向抹零”的结算方式多收价款。

三、不得毁约加价

住宿服务经营者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渠道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客房预订的,收取预付款后,应当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在消费者入住时要求临时加价。

四、不得变相提价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景区经营者不得私设“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住宿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缩短住宿服务时间(推迟入住、提前退房)、限制使用设施等方式变相加价。

五、不得哄抬价格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市场需求激增、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等涨价信息,推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相关行业协会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生产经营成本上涨信息或者本行业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不得虚构“划线价”

在线旅游、住宿预订、餐饮外卖、交通出行等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销售页面标注“划线价”,用于与实际成交价进行比较的,标明的“划线价”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标示价格,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七、不得阴阳标价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同一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的所有价格标示载体(标价签、点菜单、各类电子点菜系统等)上的价格统一,不得出现“两套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两套菜单价目表,低价吸引旅游者,高价进行结算。

八、不得价格串通

从事商品销售、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之间不得以协议、交换价格信息等方式,相互协商固定涨价幅度或范围。相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统一价格。平台经营者不得组织、协调平台内经营者统一或协同涨价。

九、不得捆绑销售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景区经营者不得强制将景区门票与景区配套交通运输服务、景区讲解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

十、不得价格歧视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景区经营者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旅游者设置差别化门票价格。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