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典型案例及温馨提示


旅游市场典型案例及温馨提示

旅游市场秩序事关广大游客切身利益。为增强广大游客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甄别能力,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梳理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同时提醒有关注意事项,希望广大旅游者引以为戒、理性消费、依法维权,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案例一:私自承揽业务案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景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导游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为游客有偿提供导游服务,但无旅行社委派的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拒绝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案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景区周边检查时,发现骆某某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但未佩戴导游证。执法人员要求骆某某出示导游证、旅行社委托书等材料。骆某某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并与执法人员产生对抗。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骆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胁迫游客购物案

导游尼某某受某旅行社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尼某某以“不购物就强制签署解约协议”等不当言语,胁迫游客购物。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地文化和旅游局对尼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尼某某的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低价老年旅游团“甩团”案

易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某人寿保险专属团队”名义,组织157名游客参加“越南芽庄6天5晚”旅游团,将游客交给境外接待社接待且不支付费用。行程中境外接待社因游客购物金额不达标取消当日晚餐安排,要求每名游客补交2400元费用,并以取消后续住宿安排和返程机票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易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某旅行社以每人199元(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招徕并组织61名游客参加“钱塘江4日游”,未向地接社支付相应接待费用,且未如实告知游客购物场所的真实情况,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当地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39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有效规避跟团旅游中的各种风险,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此提醒游客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谨慎选择参团渠道。拒绝街边低价揽客、微信群及个人私下组团,切勿轻信“低价游”“零负团费”“政府补贴”等宣传噱头,此类线路多暗藏强制购物、另行加价、缩减景点行程等陷阱。务必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行程路线、住宿标准、餐饮安排、景点门票、自费项目及违约责任,妥善留存合同、付款凭证、宣传海报等资料。

二是慎重购买旅游纪念品。树立理性消费理念,谨慎选购旅游行程中高价玉器珠宝、保健品、收藏工艺品、高价特产等商品。警惕以洗脑宣讲、亲情营销、变相滞留、拖延行程等方式诱导、强迫购物行为。

三是践行文明出游。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争做一名文明有礼的旅游者。

四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游客如遇旅游服务违约、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问题,要注意留存合同凭证、聊天记录、现场音视频等相关证据。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及属地文旅部门等渠道依法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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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杨静

责编:王正新 娄旭明

审核:刘东 夏冰涵 李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