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五一”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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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五一”假期将至,旅游消费市场进入旺季。为维护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有序、放心消费的旅游市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旅游景区景点、网络交易平台、酒店、餐饮店、停车场等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
二、各类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做到真实准确、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守经营底线,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严禁以回扣、礼金、礼品、消费卡、宴请等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利益,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三、各类经营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要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四、超市、商场等零售场所要规范开展促销活动,禁止误导消费者;限时促销应明确标注时限,折价商品需标明基准价格;线上线下同步销售的应当统一标价信息。不得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实施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五、酒店、民宿、饭店等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节日期间随意涨价、设置价格陷阱,不得强制收取包厢费、服务费等未标明的费用。严禁发布与实际不符的宣传信息,不得使用过度修图、网图冒充实景,不得虚假宣传房型、面积、景观、配套设施、距离景区路程等内容,线上线下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做到图片与实景一致、描述与实际相符、承诺与服务匹配。
六、旅游景区景点不得对景区等级、资质认证、荣誉称号、景点内容、配套服务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虚构游玩亮点、夸大游览价值、隐瞒服务限制等关键信息误导游客。各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严禁违规收取“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套票需单独明示价格;景区内观光车、索道、停车等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旅行社不得虚假宣传旅游价格,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自费项目。
七、客运企业、网约车平台等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规定的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涨价、价外加价等违规收费。
请各相关经营者对照有关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整改不规范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和服务质量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和竞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稳定。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主体,依法依规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旅游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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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五一”假期将至,旅游消费市场进入旺季。为维护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有序、放心消费的旅游市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旅游景区景点、网络交易平台、酒店、餐饮店、停车场等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
二、各类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做到真实准确、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守经营底线,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严禁以回扣、礼金、礼品、消费卡、宴请等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利益,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三、各类经营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要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四、超市、商场等零售场所要规范开展促销活动,禁止误导消费者;限时促销应明确标注时限,折价商品需标明基准价格;线上线下同步销售的应当统一标价信息。不得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实施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五、酒店、民宿、饭店等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节日期间随意涨价、设置价格陷阱,不得强制收取包厢费、服务费等未标明的费用。严禁发布与实际不符的宣传信息,不得使用过度修图、网图冒充实景,不得虚假宣传房型、面积、景观、配套设施、距离景区路程等内容,线上线下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做到图片与实景一致、描述与实际相符、承诺与服务匹配。
六、旅游景区景点不得对景区等级、资质认证、荣誉称号、景点内容、配套服务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虚构游玩亮点、夸大游览价值、隐瞒服务限制等关键信息误导游客。各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严禁违规收取“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套票需单独明示价格;景区内观光车、索道、停车等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旅行社不得虚假宣传旅游价格,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自费项目。
七、客运企业、网约车平台等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规定的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涨价、价外加价等违规收费。
请各相关经营者对照有关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整改不规范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和服务质量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和竞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稳定。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主体,依法依规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旅游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文章来源 | 枣庄市场监管
图文编辑 | 王玉彤 张云霄
投稿邮箱 | 81442618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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