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不再罚款?市场监管局查办传销案的风向慢慢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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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各地市监部门公布了多起“不予行政处罚”的传销案件。
长期以来,“传销”往往与严厉处罚紧密关连,也是全国各地市监部门产生“天价”罚单的重要领域,也成就了一批批名声鹊起“打传英雄”。
本文结合两起教育培训领域相关的案例,对当前涉嫌传销案件的市监执法趋势和“不予处罚”的背后逻辑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阅读指南
🔵 市监局查处的两起教育培训领域涉传案件
🔵 市监局涉传案件查处中的四个核心逻辑
🔵 七起市监局查处的传销不予处罚案例

市监局查处的两起教育培训领域涉传案件
案例1.西安尘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传案
西安市市监局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推广“晨光少年分享家”活动,规则明确:分享家A邀请用户B成为分享家后,B自购或邀请用户C下单,A均可获得5%佣金。此规则符合“以下线销售业绩给付上线报酬”的传销行为特征。
但由于实际发展的57名初级分享家之间未形成上下线关系,未产生层级和实际危害后果,市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同时要求其加强法律学习,规范经营。
案例2.四川亿星数商科技有限公司案
成都市市监局查明,该公司推出“星星Go”平台,用户购买999元AI课程后可成为“城市合伙人”,享有销售佣金,并根据业绩获得一星至五星头衔及额外补贴。
制度设计中设置了头衔和补贴,但调查发现,收益均来源于市场补贴和销售佣金,没有来源于其推荐会员的任何收益,当事人销售AI课程的行为虽有层级划分和补贴机制,但未形成实质性的团队计酬结构,会员收益主要来源于直接销售提成,未发现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主要计酬依据,并不因“拉人头”获取收益,是通过课程的销售获取收益,应认定为一种课程的营销行为。
此外,该案曾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退回。市监局补充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据此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市监局涉传案件查处中的四个核心逻辑
1.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危害评估”
两起案件都遵循了“确认商业模式中是否含有传销的形式特征(团队计酬、层级奖励),然后深入评估这些特征是否实际运行并产生了社会危害”的相同审查路径。西安尘光案是“有形式无实质”,四川亿星案则是“形式相似但本质不同”。
2.“证据为王”与“行刑衔接”的法治原则
四川亿星案中,监管部门并未仅凭商业模式外观定性,而是结合公安机关刑事审查结论,开展补充调查后,最终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充分体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以及对证据标准的高度重视。
3.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态度
两家企业分别从事在线教育、AI课程推广,均属于快速发展的新业态。监管部门没有简单“一刀切”禁止,而是仔细辨析商业模式的核心盈利点,是依靠产品/服务的真实价值,还是依靠不断发展下线的资金沉淀,最终作出决定。
4.处罚的“谦抑性”与教育的“前置性”
不予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西安尘光案中,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企业“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这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旨在引导企业主动合规,而非事后惩罚。

七起市监局查处的传销不予处罚案例

在平台经济、社交电商蓬勃发展的今天,许多商业模式都游走在创新与违规的灰色地带。过严可能扼杀创新,过松则可能纵容违法。
与前些年查办传销案的“火爆”相比,今天对传销案件的“冷处理”更是市监人“执法环境”和“生存现状”的写照。诸多地方的“传销案”和“打传人”不同情形出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也给更多一线的执法人带来新的思考!
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应简单解读为“传销不再罚款”。更应理解为市场监管正在走向更精细、专业、理性和法治的新阶段。
作者 | 何子渊
排版 | 木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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