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法律史话// 中国古代市场监管⑤——秦朝:法制走向完备,度量衡统一


杂谈·法律史话// 中国古代市场监管⑤——秦朝:法制走向完备,度量衡统一

秦朝:法制走向完备,度量衡统一,每年校正一次度量衡器具

秦朝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时期。

虽然秦王朝仅约15年,但其留下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遗产却光彩夺目。从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这个角度认识,从形成统一的度量衡制度这个角度去讨论,秦朝市场监管法制及实践为后世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为后世的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秦朝市场监管法制的发展要从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寻找源头。所以前一篇里我们很少提及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市场监管情况,这里相当于是补充了。

商鞅当初入秦,为秦国带入了“缘法而治”思想,在秦国时就确定了“事本而禁末”的政策,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奖惩条款所以一般人眼中,秦的商品经济不是很发达。

其实当时秦国政府对商业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不是简单禁止商品经济,而是为了防止农民大规模地放弃农耕生产,不能很好的服务于征战强国等大战略

秦国颁布了《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均工律》、《效律》等一大批与手工业、商业管理有关的单行法律。

作为秦国“法治”国家的继承者,秦始皇坚持了“法治”传统,还把“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理想目标刻在泰山上。

秦始皇统一中国,以秦国法制为基础统一了全国法制。

在新旧交替的时期,这些法律对于全国统一后迅速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

从有关史书的记载看,秦始皇对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大商人给予了一定的奖赏荣誉。

乌氏倮以畜牧发家,《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

再如,巴蜀寡妇清,世代以丹穴为业,家亦巨富《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许多律令,对商品经济的很多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反映了秦的商品经营中的真实情况。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总结说秦国和秦朝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商品交易场所设有旗楼

秦朝对有形的交易市场管理无大的变化,基本延续了从西周以来在固定地点开展商品交易的规定出专门的官吏对市场进行管理和监察。

周礼·地官·司徒》:“凡市,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涖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涖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

市师的官阶明显比胥师、贾师高,根据的大小,他们在处理市场交易纠纷方面有明确的分工。

在秦朝,《周礼·地官·司徒》中记载的市官叫列伍长,负责市场的巡视与管理。专门从事贸易的商贾要获得在市内定居及营业权,须到官府登记,加入市籍。

旌,旗也。郑玄注曰:“上旌者,以为众望也,见旌则知当市也。”

《史记·三代世表集解引薛综曰:“旗亭,市楼也。立旗于上,故取名焉。”

设在市场的旗楼与旗亭是一回事,是管理交易市场的机构“令署”的办公场所。旗楼或者旗亭,因为位置较高,在上面竖起旗帜可以被瞩目注意,官吏也可以居高临下观察交易状况。

今本《三辅黄图》卷二“市楼皆重屋,又曰旗亭,在杜门大道南。当市楼有令署,以察商贾货财买卖贸易之事。”

陕西咸阳故址出土许多带有“亭”字的陶文,如“咸市阳于”、“咸亭沙寿口器”及上海博物馆藏“咸阳亭”等,从字文观察应是战国秦或秦朝时物秦之咸阳,于汉高祖元年更名为新城,武帝元鼎三年后,叫做渭城,故知上述陶文属秦无疑。这些“咸市”、“咸亭”陶文是秦商品交易市场规模和制度的反映。

在市场设置招人瞩目的旗帜,相当于今天的官方标志和CI形象,有利于交易的客商双方意识到官府市场管理的存在。

二、禁止非法经营

云梦睡虎地秦简里,《工律》、《均工律》、《工人程》和《司空律》是关于手工业管理的法律。这些法律条文里又包含了秦朝很多产品质量以及标准管理制度等内容。比如,

对手工业产品质量的要求有法定标准,叫“程”,生产必须按质量标准进行。《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比等”,“为计,不同程者,勿同其出”意思是同类的产品、质量规格指标一定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能混同。这是我们现在能看到的中国古代比较完善的商品质量管理规定,也是最早关于产品生产标准化的规定。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制造留名制度,并有处罚标准。即,无官营、民营的手工业产品,以及建造工程上都要留下有关人员的姓名,以便于今后追究责任。不按规格生产、质量低劣者,有关官吏、工头、工匠都应承担责任。

有关于产品质量检查评比制度。《睡虎地秦墓竹简》里的《工律》《秦律杂抄》记载:“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钱)。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钱)。”

考查时产品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徒(注:一般工人)络组二十根。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

“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各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评为下等,罚该工官的啬夫一甲,县啬夫(县令)、丞、吏和曹长各一盾。城旦做工而被评为下等,每人答打一百下。所造大车评为下等,罚司空啬夫一盾,徒各笞打五十下。

秦朝就已经认识到价格公开是公平交易的保障性因素之一。

金布律》规定,“有买及卖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即系也各婴其贾(价”,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意思是,市场出售的小商品,只要一钱以上,都要标明价格

秦朝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注意到如何防止官营企业收款的廉洁性

关市律》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貲一甲。”如果官府出售手工业产品,收到买者所付之钱,必须立即当买主之面,将钱投入一种叫“缿”的储钱器具中。“缿”用瓦或竹制成,入口小,可入而不可出。违反此规定,罚铠甲一副

《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即在农村售酒是非法的商业活动,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另外秦律对于官吏的非法经营活动规定得很详细,如《金布律“都官输大内,内受卖之”,“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卖之。”这是说,都官需要处理的物品,或者送到大内,或者送县,由它们处理,而不得自行出售。

《秦律杂抄》还规定:“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即包括下级佐史以上的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进行贸易牟利活动,要处以迁刑。

秦律不但对职业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于非商业性质的部门或官吏从事经营活动予以明文禁止。

早在两千多年前,秦朝就对官吏们从事经营活动的危害性有清醒地认识,管理市场的官员,不能既当市场的裁判者,又当市场的参与者。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为我们揭示,当时有不少关于惩治不依法办事官吏的法律。

“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

“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又废之。”

“甲有罪,吏知而端重若轻之,论何也?为不直。”

这说明秦朝已经意识到法律实施的重要性。如何监管官吏依法办事成为当时的重要课题。

当然,这些法律条文远非秦朝法律的全部,

但却珍贵地展示了秦代的立法状况,揭示了那个时代积累的社会管理经验和科学认识。有些规定在当时已属于先进,今天看起来仍然令人惊异。

三、对外贸易(与邦客交易)纳入帝国监管

大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开始繁盛,于是出现了早期的对外经济思想与政策。

李斯最早提及这个问题。

他在《谏逐客书》中说,各国的一些特产,“此数宝者,秦不生一焉”,可是秦王却能拥有,是因为秦国一直采取的“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的对外经济政策。李斯的观点得到秦王的认同。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记载来看,当时的法律有许多关于邦客交易的规定。

秦律规定:“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

法律答问》解释说“可(何)谓‘布吏?●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

其意为,外国的客商来秦国做生意应当事先向官吏报备,经官吏验证后贸易。如果没有到官府验证,就私下里进行贸易,抓住了就要处以罚款,即赀一甲

你说,这是不是外商登记的具体管理规定?

这是非常不简单的制度创举。

而且,当时已经有特殊货物的边境管控措施了。

《法律答问》就留下了一条奖励告发非法偷运珠玉出境行为的法律规定:

“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

这里的邦关,即指国境;邦客,意即外国的客商。这段话的意思是:将珠玉偷运出境以及卖给邦客的,被人发现告发,应将珠玉上交内史,内史酌情给告发者以奖赏。

四、将统一度量衡规定推广应用于全国

度量衡,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用于计量物体长短、容积、轻重的物体的统称。为了商品交换的需要,度量衡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并开始发展了。

,是用来计量长短用的器具,如寸、咫、尺、丈、寻、常、仞等,尺是长度的基本单位。

,是用来测定计算容积的器皿,专用名称有升、斗、斛、豆、区、釜、钟以及溢、掬等。容量的计量产生最早,《左传》、《周礼》、《仪礼》、《尔雅》等经典著作都有记载。

,是用来测量物体轻重的工具,铢、两、斤、钧、石五者都用作重量的单位。

秦朝在历史上最大的贡献就是度量衡体系上的统一

统一度量衡的工作实际上从秦国商鞅变法开始。商鞅在中国历史上首开以国家力量从法律层面推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度之先河。

制定的标准度量衡,《史记·商君列传》称之为“平斗、桶、权、衡、丈、尺”。

现藏上海博物馆的出土青铜器“商鞅铜量”,就是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商鞅变法时所造标准量器。

量器又叫“商鞅方升”,经实测,容积是:

全长18.7cm,升纵7cm,横12.5cm,深2.3cm,容积为202.15ml,即202.15毫升。

方升外侧铭文三十二字:“十八年,齐连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壹为升。”

“商鞅铜量”标准量器对产品生产、交换、流通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秦国度量衡在商鞅变法后的100多年时间里一直保持稳定,这为秦国的强盛及其最后统一中国奠定了经济和技术基础。

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就已经建立了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是一项多么了不起的事情!也反映出中国古代很早就认识到计量重要性。

“商鞅铜量”作为刻铭详尽、标称值明确、制作精良且又与重大历史改革相关联的国家统一颁发的标准器,无愧于“传世国之瑰宝”美誉。

秦统一全国前,各诸侯国的长度单、重量单位、体积单位都不统一。

统一全国后,“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这是《史记·秦始皇本纪》里的记载。

用现代语言讲,秦朝在全国建立了高度统一的文字管理、货币管理、计量管理和交通管理。

在交通管理方面,“车同轨”。

具体而言,秦朝在水路方面,修筑灵渠,沟通湘江与漓江。在陆路交通方面修筑了“驰道”,建立咸阳与全国各地的交通联系,并统一了全国车轨的轨距,设置了关梁、置传舍、建亭长等交通管理制度。这些措施为后世驿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驰道”就是今天的“国道”。这是中国古代交通管理标准化道路上的一个伟大成就。统一的车轨、便利的“驰道”,为商品在全国各地流通创造了条件。《史记·货殖列传》记载说,“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

在货币管理方面,“推行秦半两”。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在商品流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史记·平准书》中说:“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从这个记载看,秦朝的法定货币只有两种,黄金谓之上币,铜钱谓之下币。这种铜钱方孔无廓,上铸文字“半两”,实际重量也是半两,所以“重如其文”。老百姓就俗称其为“半两”钱。

黄金的单位是“溢”,二十两为一溢。铜钱的单位是半两,“秦钱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

布是法定货币的补充。《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即,布品可以当钱用进行流通,但质量差,长宽不符合格式的布,就不得流通。

三种货币之间的流通换算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任何人不得拒绝法定货币的使用。《金布律》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对货币的统一,特别是秦“半两”的推行,基本上改变了以前各地区货币纷乱的局面,有利于各地经济的发展和货物的流通,对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在计量管理方面,“一法度衡丈尺”。

秦朝统一后把商鞅时期所制定的“斗桶”、“权衡”、“丈尺”等计量单位推广到全国通用,明令废止各地名称不同、单位互异的各种旧制,结束了各地混乱不堪的计量名称与单位。统一度量衡有利于较少交易纠纷,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市场管理角度具有非凡的价值。

“高奴禾石铜权”,是秦朝标准衡器,1964年西安市阿房宫遗址北面西安高窑村出土陕西省博物馆藏上面的铭文“三年,漆工口,丞诎造,工隶臣,禾石,高奴。

皆为人名”(工师”)、“”、“工”是三人的身份,依次为监造者、主造者、实际主造者。隶臣”是说“”还有终生徒刑的身份。前面讲过,产品上留下监造者、主造者名字,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有力措施,便于今后追究责任。

标准衡器铸于秦始皇三年(前244)高奴(今陕北延川县)。衡器实测重量是30.75千克。

秦的衡制为:

1石=120斤

1均=30斤

1斤=16两

1两=4锱=24铢

“商鞅铜量”上面,除了原有的三十二字铭文外,又有加刻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度衡的诏书: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之。

“高奴禾铜权”上面,也加刻了秦始皇二十六年这个诏书和秦二世元年的诏文。二世元年的诏文曰:

元早,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为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

这两种诏文在许多秦代的量、衡器上常可见到,表明此物是官定之器,也表明这些器具经过多次验定长期作为标准器使用。

使用已久的“商鞅量”和“高奴禾石铜权”上加刻此种诏文,说明秦始皇仍沿袭商鞅所定度量衡制度。商鞅奠定的秦制,是如此的稳定,又说明了其科学性。

秦朝时的度制约为:

1尺=23厘米

1升=201毫升

秦的量制为:

l桶=10斗=100升=1000合=2000龠

1参=1/3斗=33(1)

为了保证经营活动中度量衡的准确,县及主管手工业的官吏工室,至少每年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器,并且依法规定了误差的限度,超过了规定就要受处罚

《效律规定: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均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

这些惩罚措施的规定均很细致,也极严厉,对于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交易信用与市场秩序,保证公平交易有着直接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

全国统一大市场,重点在“统一”。

统一的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的准入退出制度、统一的计量与标准、统一的执法尺度是关键中的关键!

短暂的秦王朝,在两千多年前的制度建设为我们今天开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仍有启迪意义。

这是河南博物院馆藏的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