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县餐饮经营单位燃气使用安全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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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致
全县餐饮经营单位燃气
使用安全提示书
全县各餐饮经营单位:
五一假期及夏季高温时段即将来临,燃气使用进入事故易发期。为切实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液化石油气钢瓶、卡式炉气罐等使用安全事项提示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
(一)标准要求
1、液化石油气钢瓶为充装企业自有气瓶,严禁以购买的形式将气瓶产权转嫁给个人或其他企业;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可采取租赁或租借的方式使用气瓶;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符合GB5842-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有气瓶产权单位标识码、“LPG”(液化石油气)介质标志、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识读标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阀必须符合GB7512-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阀体、手轮必须有永久性标志,手轮有开启或关闭方向标志和电子识读标志。
2、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俗称调压器、调压阀、减压阀)必须符合GB35844-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禁止家用”字样;带有压力或流量安全装置的调压器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超压切断”或“低压切断”或“过流切断”字样;调节部件封固,不得有调节功能。
3、使用的连接软管必须符合GB41317-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即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被覆层和接头上的标志应清晰可辩,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
4、使用的燃气灶具必须有熄火保护装置(直径大约2-4毫米),一般安装在靠近火盖侧。
5、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报警器室内安装在距离地面30cm处,探头方向向上。
(二)使用规范
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气;燃气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中间不得穿越墙壁、楼板、顶棚和门窗等;减压阀、软管、灶具等连接处应用管卡或卡箍固定牢靠,严禁使用三通;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配电箱,与灶具距离应不小于0.5米;严禁将钢瓶倒置、横放或暴晒;严禁加热、摔砸、滚动钢瓶,不得私自倒残液或倒装燃气。
二、卡式炉气瓶(便携式丁烷/丙烷气瓶,俗称“长气罐”“扁气罐”)
(一)购进要求
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选择有营业执照的合法供应商,不得购买“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气瓶;严禁购买超保质期、瓶体锈蚀、变形、阀门松动的气瓶;不得使用非专用气瓶(如用普通打火机气瓶替代卡式炉气瓶)。
查验并留存以下资质与证明文件:查验气瓶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般不超过3年),“禁止重复充装”标志语,丁烷含量不低于95%的标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为GB/T 38522-2020《户外燃气燃烧器具》);查验留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合格证),必要时查验留存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关认证证书。
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少于2年。
(二)储存要求
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远离火源、热源、阳光直射,储存温度不超过40℃;不得与氧化剂、油脂等混放,不得存放在配电箱、灶台下等密闭空间;未使用完的气瓶严禁二次充装,也不得长期存放于炉具内;气瓶应原包装存放或直立放置,避免倾倒、挤压。
(三)安全使用要求
严禁在密闭空间(如车内、无窗包间、帐篷)内使用卡式炉;使用时气瓶应直立放置,不得倾斜、倒置或加热气瓶;卡式炉与气瓶连接应确认卡紧到位,点火前检查有无漏气(嗅觉或肥皂水);炉具上方不得放置过大锅具,以免热量反射导致气瓶过热爆炸;使用过程中严禁移动或晃动炉具及气瓶;使用完毕后,先关闭气瓶阀门(如有)或取出气瓶,再关闭炉具开关;严禁擅自倾倒残液、倒装气体或自行充装。
三、通用安全要求(适用于以上两类容器)
使用燃气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配备与面积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定期组织燃气泄漏应急处置演练;发现泄漏应立即关闭总阀、开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到室外报警;严禁在同一操作间同时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燃料(如燃气与醇基燃料混用);坚决杜绝因操作不当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中毒窒息事故。
安全用气,生命至上!请各餐饮单位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平安经营。
来源: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