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长期市场:全面开展分时段交易,直接交易用户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

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其中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确立服务关系。
暂未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在次月选择直接参加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
湖北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根据市场需要开展合同转让、回购交易,推动电能量交易与合同交易融合开市。探索开展发电权、输电权、容量等交易。同一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电力生产或者消费需要,购入或者售出电能量。
湖北电力中长期市场全面开展分时段交易,各类中长期交易划分为24个时段组织。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
年度、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中,可设置发电企业分段报价,申报价格单调递增,相邻两个档位设有价差;总申报电量不足10MWh的可只申报1个价格档位。
同一经营主体可以选择买入或卖出电量,但在同一交易序列同一时段只能选择买入或卖出一种行为。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年度中长期市场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适时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市场供需双方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时,可根据电力供需、市场结构等情况,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月内连续运营等较短周期交易申报价格上下限与省内电力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下限保持一致。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实行逐月连续结算,不跨月结算。电能量交易结算“日清月结”,以小时为基本清分计算时段,以日为周期汇总后出具日清分临时结算结果,以月度为周期在M+1月(M月为运行月)出具正式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
电力中长期市场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电力中长期市场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参考点价格可以由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目前暂取实时市场统一节点综合电价,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可按差价结算或差量结算方式开展,目前暂按差量结算方式开展,即“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市场合同电量全额结算,实际偏差电量按差电价结算。
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尹思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