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20241202


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20241202

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4〕13010124000465-0100号

当事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0312518423W

住所(经营场所):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5号创新大厦第5

层B5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辉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经查询河北省数字监管平台,发现河北辽强商贸有限公司等455家企业2022年和2023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2024年9月2日经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调查取证,通过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平台对当事人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2年与2023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证据一: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平台查询未年报截图,证明当事人2022、2023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证据二: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平台查询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证明当事人未补报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

证据三: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高市监罚告〔2024〕1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无自由裁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转自:威科,https://law.wk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