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商户抢夺市场监管局执法文书、持刀威胁自杀等,属于妨碍公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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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4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参童,男,1988年6月5日出生于淄博市淄川区,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淄川区,捕前住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晶晶,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宏亮,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博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参童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7日16时许,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牛元公司工作人员举报,反映在博山区白塔镇赵庄装饰材料城有人销售冒用其公司商标的产品。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胡某带领其单位工作人员韩某及博山区白塔镇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高某、宋某到博山区白塔镇赵庄装饰材料城“鹏祥装饰材料经营部”门店进行检查并查到了假冒产品准备进行扣押时,被告人谭参童采取关卷帘门、抢夺执法文书、持刀损坏扣押货物以及用壁纸刀放在自己颈部威胁自杀等方式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公诉机关提交物证壁纸刀两把;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胡某、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参童暴力妨害公务执行,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参童到案后有视为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参童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谭参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参童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谭参童具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谭参童属于初犯、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参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二O年九月九日起至二O二一年三月八日止。)

二、作案工具壁纸刀两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罗晓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瑛

书记员 任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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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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