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房地产营销中使用政府机构名称


禁止在房地产营销中使用政府机构名称

利雅得——根据《房地产经纪法》,房地产总局(REGA)董事会已批准《房地产营销和广告条例》。此举旨在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并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根据新规,严禁在房地产营销中使用政府机构名称。如发现广告许可证过期、使用方式与既定用途不符,或包含误导性或不准确信息,则将被吊销许可证。

根据相关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诽谤他人;发布或宣传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数据;无证发布房地产广告;在广告中使用申请人申请广告许可证时未提供的联系方式;无合法理由使用REGA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名称、标识或身份;或发布包含与事实不符或歪曲房产真实情况的描述性广告。违者将按照《房地产经纪条例》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及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新规对房地产广告许可证的发放进行规范,规定了广告内容的要求,概述了相关禁令,并界定了从事房地产营销活动的持证人的义务,以及电子房地产平台的责任。

房地产广告必须包含房产的基本信息,例如房产类型、位置、面积、描述和价值,以及任何可能影响房产价值或买家决策的其他信息。广告还必须披露与该房产相关的任何现有不动产或动产权利,明确标明价格、租金或经纪费,并提供有效且最新的联系方式。广告不得包含任何误导性、欺骗性、虚假、夸大或隐瞒任何必要数据或信息的短语、符号、标志、图纸、图像或陈述。此外,在电子房地产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仅限于通过与房地产监管机构(REGA)系统技术集成而获得的数据。

这些规定适用于各种渠道,包括社交媒体平台、视觉、音频和印刷媒体、展览和公共活动、在线房地产平台以及广告牌。广告商必须是房产所有者、所有者的授权代表或持牌经纪人才能获得许可。除政府监管的房产外,必须提交房产所有权登记合同。

广告商须按规定使用指定支付方式支付费用;避免刊登可能扰乱房地产市场稳定或削弱市场信心的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遵守适用的法规、章程和商业行为中的公共道德标准;确保所宣传的房产持有有效的房地产广告许可证;在广告中注明许可证号码;并在广告目的达成或有效期届满后(以先到者为准)立即撤下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