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布一批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保险公司销售代理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6月本机关接到举报线索,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了游客前往越南芽庄旅游,游客在行程中冲动消费,购买了价值不菲的玉石,回国后因无旅游合同,退货无门。经执法人员对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代理人李某及涉案的其他人员的调查发现,该保险公司销售代理人李某招徕并组织了三十余名游客赴越南芽庄旅游,李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对于该案的外省市人员违法线索,移送属地部门处理。
提示:个人或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组织团队旅游活动,游客的权益通常难以得到保障,行程结束后维权也很艰难。游客要警惕“低价团”“免费游”等虚假宣传,抵御宣传诱惑。不轻信个人在社交平台发布的攻略、笔记,谨慎添加陌生人微信,不随意支付旅游定金,务必签订正规包价旅游合同后再缴费。旅游过程中,不要盲目冲动消费。
案例二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旅行社未将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
2025年4月本机关接举报,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8日至1月31日组织了上海至南京的4日团队游,在旅游行程中存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未将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包价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游览项目的时间的行为,实际游玩时间缩水,影响游客旅游体验。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旅行社于2025年1月28日至1月31日组织了上海至南京的4日团队游,与游客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当事人包价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游览项目的时间要素、旅行社未将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书面告知旅游者行为,本机关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提示:行程计划是旅游服务的核心履约依据。游客在参团时,应要求旅行社将承诺的景点、游览时间等核心内容明确写入旅游合同,留存宣传页、聊天记录等证据,遇虚假宣传行为及时维权,共同遏制“虚假承诺”的行业乱象。
案例三 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案
2025年4月本机关接到举报线索,某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组织游客旅游的过程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境外未提供应有的领队负责,导致游客利益受损。经执法人员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全过程进行调查发现,该旅行社组织了2025年2月21日至2月27日“上海至老挝7日6晚跟团游”的旅游行程,并委托了张某作为本次行程的领队,该旅游行程已按期完成。旅行社无法提供领队张某的领队条件证明材料,且承认了领队张某在担任上述行程领队期间不具备领队条件。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旅行社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旅行社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提示:文旅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https://mr.mct.gov.cn/)上可以对导游、旅行社等主体资质进行查询核验。建议游客对带队导游的导游证进行核验,避免无资质的导游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损害游客权益。遇到导游兜售物品、强迫消费等违规行为,要及时保留转账记录、视频、录音、证言等证据,坚决拒绝不合理要求,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025年01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了3名游客前往粤港澳跟团8日游,并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行程中包含了香港和澳门。根据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查询显示,该旅行社许可范围为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当事人并不具备经营出境游资质。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与游客签订了涉及出境旅游的合同,且合同已履行完毕。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旅行社进行了行政处罚。
提示:游客在出境旅游时不选择正规出境社,可能会面临手续违规、签证造假风险。遭遇低价陷阱、强制购物、中途甩团,无保险保障,境外遇险无人救助,维权无门,财产和人身安全无法保障。一定要选择正规在线旅游经营平台或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许可信息等途径,核验旅行社相应资质,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案例五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
本机关接举报线索,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该旅行社出示了其组织的“浙闽连线”上海赴霞浦温岭石塘旅游团队的旅游合同,但无法提供旅游团队用车的车辆资质证明。经调查发现,该旅行社未通过合格的供应商订购车辆,而是该笔业务的具体操作人员直接与车辆驾驶员联系订购,该车辆没有营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向不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个人订购车辆用于向其组织的旅游团提供用车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本机关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提示:旅行社在选择车辆供应商时,务必查验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资质,若发现已使用不合格车辆,应立即停止服务并更换合格供应商,主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游客应当要求司机出示并核查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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