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开创产权市场发展新局面


《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开创产权市场发展新局面

摘要
2026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官网正式发布,这是该法自2009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全面修订,直面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深化与产权市场发展中的现实痛点,重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本文基于修订草案原文条款,梳理草案核心修订信息,对比原法解析产权交易相关条文修订内容,明确修订草案对产权交易的法律规范要求与业务拓展导向,从宏观层面阐释修订草案对产权市场发展的赋能作用,剖析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经济社会价值,以期为新时代产权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一、修订草案核心信息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本有序运转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法律作用。但随着国资国企改革向纵深推进、产权市场功能持续升级、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不断深化,原有法律条款已难以适配“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新要求,无法全面覆盖国有资产交易全场景、全流程,制度滞后性问题日益凸显。

2026年4月30日发布的修订草案,共计九章109条,其中修改条款71条、新增条款32条、删除及整合条款6条,是立足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实践、契合产权市场发展规律的重大立法完善。修订草案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核心原则,紧扣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的改革目标,明确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要求,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细化国有资产交易全流程规则,强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定定位与功能职责,构建起“监管有依据、交易有规则、责任有追究”的全链条国有资产交易法治体系,从立法层面破解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交易边界模糊、权责不清等难题,为产权市场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

二、对产权交易及产权市场相关修订条文的对照解读

本次修订草案针对国有资产交易环节作出重要调整,将原法第五章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升级为第五章第三节“企业资产交易”,同步新增第五章第四节“参股权益管理”专节,全面拓展国有资产交易规制范围,核心修订条文及解读如下:

(一)交易范围定义修订:从单一转让到全类型交易覆盖

原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修订草案规定:“本法所称企业资产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企业产权、资产,以及增加注册资本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的除外。”

解读:原法仅将国有资产权益转让纳入规制范围,完全未涉及企业增资、资产处置等核心交易场景,与国资监管实践脱节。修订草案以“企业资产交易”替代“国有资产转让”,明确将产权转让、实物资产处置、企业增资等三类核心国有资产流转行为全部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实现了国有资产交易类型的全覆盖,与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形成有效衔接,填补了原法增资业务无法律依据的制度空白。

(二)公开交易原则修订:强化“应进必进”法定刚性

原法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修订草案规定:“企业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资产交易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如实披露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或投资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或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遴选等市场化交易方式。”

解读:原法对协议转让的规定较为模糊,存在场外交易的制度漏洞,公开交易的刚性约束不足。修订草案彻底删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弹性表述,将例外情形严格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国有资产“应进必进、进场为常态、场外为例外”的刚性原则;同时新增“投资方”“遴选”等表述,适配企业增资、战略引资等业务需求,明确产权交易场所的法定交易平台地位,进一步规范市场化交易方式,全面压缩违规场外交易空间。

(三)交易决策程序修订:完善分级分类决策机制

原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修订草案规定:“企业资产交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交易全部企业产权,或者交易部分企业产权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以及涉及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大资产交易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资产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

解读:原法仅笼统规定出资人审批职责,未明确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实践中易出现决策权责不清、程序缺失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审批情形,新增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大资产交易的政府审批要求,同时明确企业内部决策的法定程序与书面决议义务,构建起“企业内部决策+出资人机构审批+重大事项政府批准”的三级决策体系,让国有资产交易决策全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四)参股权益交易修订:填补国有参股监管空白

修订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参股权益管理,建立健全参股权益管理制度,规范参股权益转让、增减资等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修订草案规定:“国有参股权益转让、增减资等交易,应当按照本法有关企业资产交易的规定执行,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读:原法未对国有参股权益交易作出任何规定,导致该领域长期处于监管盲区,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点。修订草案新增参股权益管理专节,明确国有参股权益流转必须纳入产权交易市场、遵循统一交易规则,将参股国有资产全面纳入法治化监管轨道,实现了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无死角。

三、修订草案对规范产权交易的法律要求

修订草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划定产权交易行为边界,从交易流程、主体责任、监管追责、分类监管四个维度,构建起全方位、全流程的产权交易法律规范体系。

(一)明确全流程合规交易法定准则

修订草案对产权交易实施全链条闭环监管,明确要求所有国有资产交易必须严格履行决策审批、信息披露、进场交易、市场化定价、合规交割等法定程序。依据修订草案规定,产权交易需先完成规范的内部决策与外部审批,全程如实公开交易信息,通过法定产权交易场所组织交易,以合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杜绝暗箱操作、虚假披露、违规定价等行为,确保每一笔产权交易都符合法定程序、具备合法效力。

(二)界定产权交易机构法定职责

修订草案正式确立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定位,明确其作为国有资产法定交易平台,需承担交易组织、信息审核、流程监管、交易鉴证、风险防控等核心法定职责。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建立标准化交易规则,对交易主体资质、交易材料完整性、决策程序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有权及时中止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强化产权交易市场的自律监管职能,构建“国资监管+市场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监管格局。

(三)强化违规交易法律责任追究

修订草案完善产权交易相关法律责任体系,明确交易主体、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追责条款。依据修订草案规定,交易主体存在场外交易、虚假披露、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的,认定交易无效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产权交易机构未尽审核义务、违规开展业务的,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直至吊销执业资质;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以严格追责倒逼产权交易全程规范运行。

(四)实施分类监管差异化规范

修订草案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功能类、公益类、商业类分类管理,据此对不同类型企业产权交易实施差异化法律规范:对商业类企业产权交易,侧重市场化运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对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产权交易,侧重合规监管、保障公共利益与国有资本控制力,实现监管精准化、规范化,避免“一刀切”监管模式影响产权交易正常开展。

四、修订草案对拓展产权交易业务的核心内容

修订草案立足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需求,打破原有产权交易的业务局限,从业务范围、交易方式、服务对象、市场功能四个维度,全面拓展产权市场业务边界,为产权市场规模化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一)拓展全品类交易业务范围

依托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产权市场业务从传统国有股权单一转让,拓展至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实物资产处置、国有参股权益流转、境外国有资产交易五大核心业务,实现国有资产交易类型全覆盖。同时,草案为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等新型国有要素资产进场交易预留制度空间,推动产权市场从传统国有资产交易平台向综合性要素交易市场转型。

(二)丰富多元化市场化交易方式

修订草案打破原法单一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限制,明确产权交易可采用公开竞价、遴选、网络竞价、组合交易等市场化方式,针对不同交易场景适配差异化交易模式: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以公开竞价为主,最大化实现资产增值;企业增资、战略引资以遴选模式为主,兼顾资本实力与产业协同效应,既提升交易效率,又满足国资国企改革多元化交易需求。

(三)拓宽全所有制服务范围

修订草案秉持平等保护原则,明确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国有产权交易,禁止对民营资本、社会资本设置歧视性门槛。产权市场不再局限于服务国有企业,逐步向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开放,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双向互动、融合发展,进一步激活产权市场活力。

(四)升级全链条市场服务功能

修订草案推动产权市场从单一交易撮合,向价值发现、资本配置、混改服务、资产盘活、风险防控五大综合功能升级。依托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实现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依托跨区域交易规则衔接,推动国有资本优化布局;依托专业化服务体系,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低效资产盘活提供全流程服务,全面提升产权市场在要素资源配置中的核心枢纽作用。

五、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开创新局面

修订草案作为国资监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修订,从法治保障、规模扩容、功能升级、机制完善、生态构建五个层面,全方位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历史性变革,开创产权市场发展新局面。

一)夯实法治根基,构建产权市场发展稳定制度预期

修订草案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产权市场的法定地位,解决了长期以来产权市场发展依赖政策引导、法律支撑不足的核心问题,将产权市场运行、业务开展、市场监管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稳定、清晰、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为产权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彻底消除政策变动带来的市场发展不确定性。

(二)激活市场体量,推动产权交易规模跨越式拓展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体量庞大,修订草案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各类资产交易全面纳入产权市场,原本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海量参股资产、增资项目、实物资产全部进入产权市场流转,直接释放巨额交易增量,推动产权市场交易规模、覆盖范围、市场影响力实现质的飞跃,助力产权市场成长为全国统一要素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

(三)推动功能跃升,打造要素市场化配置核心枢纽

修订草案推动产权市场完成从“国有资产处置通道”到“国有资本运营主平台”、从“区域分散市场”到“全国统一市场”、从“单一交易平台”到“综合要素枢纽”的三重转型,强化产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助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与活力协同发展

修订草案平衡法治化监管与市场化发展的关系,既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又尊重市场规律、赋予交易主体合理自主权,鼓励交易方式与服务模式创新,推动产权市场实现“规范运行不失活力、创新发展不越底线”的良性发展格局。

(五)优化市场生态,构建协同高效的市场发展体系

修订草案理顺国资监管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市场交易主体三者关系,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规则制定与监督执法、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市场运营与自律管理、交易主体依法合规参与交易的权责边界,推动全国产权市场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监管标准,打破区域分割、行业壁垒,构建全国一体化产权交易市场生态。

六、产权市场规范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产权市场作为我国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方位支撑作用。

(一)助力国有经济做强做优做大

产权市场为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战略性重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通道,推动国有资本从低效、过剩领域退出,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提升国有经济整体竞争力;同时,通过市场化公开交易实现国有资产合理定价,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夯实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二)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产权市场打破区域、行业、所有制壁垒,实现产权要素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顺畅流转,完善要素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通过统一交易规则与服务标准,降低要素交易成本,畅通要素流通渠道,助力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三)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产权市场为民营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投资国有产权提供公平、透明的渠道,破除民间资本投资的“玻璃门”“旋转门”,实现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优势互补、相互融合;同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产权流转、资产处置服务,拓宽投融资渠道,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构建“国民共进”的良性发展格局。

(四)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

规范化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全流程监管、透明化运作,杜绝国有资产违规交易、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风险,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同时,为企业不良资产、低效资产提供规范化处置通道,助力企业化解债务风险、优化资产结构,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民共享

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产权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机制,保障国有资产交易全程阳光透明,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规范运营的产权市场推动国有资本收益稳步提升,助力国有资本收益更多用于民生保障、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让国有资产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七、结语

《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是新时代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更是我国产权市场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修订草案紧扣产权市场发展现实需求,完善产权交易法律规则、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拓展产权市场业务、强化产权市场法治保障,从制度层面破解了产权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难题,为产权市场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在修订草案的法治引领下,产权市场将进一步发挥要素配置核心枢纽作用,在服务国资国企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展现更大作为,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作者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