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篇(3)
(周律有说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市场主体都有哪些?评审中遇到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评审专家该如何自我保护?周舟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和工作经验为你传经送宝。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可参阅政府采购质疑实务篇(六)战斗的细节:如何质疑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格审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哪家强?请看法律服务产品说明书(6)政府采购质疑应从何时开始?政府采购活动中,异常低价竞争痼疾篇政府采购项目中,认定“异常低价”的标准及其逻辑悖论政府采购项目中,“异常低价”审查之专家责任篇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从源头杜绝“内卷式异常低价”竞争?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消除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痼疾的倒逼术政府采购质疑应从何时开始?为什么质疑要从采购活动的源头——采购需求开始?政府采购质疑在哪里展开?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篇(1)—哪些条件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质评审因素篇(2)—评审因素的设定与质疑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篇(1)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篇(2)
供应商的市场主体都有哪些规定?(3)
周舟
(紧接前文)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的资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商主体,涵盖了货物、服务和工程三个类型的采购项目。但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主体有了进一步的细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中,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称为“购买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供应商,称为“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由此可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可分为:
1.企业;
2.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即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的各类商会、协会、学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能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财政拨款的群团组织,此类组织大概就是指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以及科协、社联、文联等机构。
3.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我国事业单位的一种类型,主要承担公益服务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可通过市场机制适当收取费用以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但不以盈利为目的。这类单位在确保公益性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核心目标是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例如城市的居民委员会;
6.具备条件的个人;
7.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为什么?
(1)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本身就是服务机构,依法承担其社会职能。如果由其作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岂不是法定职能的有偿转移?岂不是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的立法初衷?
(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通常提供的是基础性、普惠性的公共服务,服务对象是全体公众,提供的服务具有普遍性和无偿性,其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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