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销宣传违法案例集


金融营销宣传违法案例集

金融营销宣传违法案例集

金融营销宣传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含原银保监会体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各地金融管理局/金融办)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持续强化对金融营销宣传领域的监管执法,对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夸大收益、片面宣传过往业绩、无证开展金融业务宣传等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各监管部门依据不同法律规范行使执法权,体现了金融行业“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重的治理思路,也凸显了金融广告监管中多部门协同执法的现实格局。以下按监管主体分类,并重点补充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执法案例,整理汇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一、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在各地的监管分局,承担除证券业以外金融业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在金融营销宣传领域,其对银行、保险、消费金融等持牌金融机构的各类违规宣传活动持续开展执法。被处罚的金融机构类型涵盖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各类人身险和财产险公司。违规行为类型也较为集中。

主要违规类型及案例包括:

违规类型一: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以海尔消费金融案为代表的机构重罚

2025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对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催收行为不当,贷后管理不尽职、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以质价不符的收费项目调节收益分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违规办理同业业务,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青岛金融监管局对“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等多项违规合计罚款205万元。仅隔数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还因该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对其处罚款25万元。

违规类型二:金融产品营销宣传管理不到位——银行和保险分支机构的共性问题

2025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濮阳金融监管分局披露,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分行因金融产品营销宣传管理不到位和“违规收费”,被罚款87万元;该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吕庆生因“金融产品营销宣传管理不到位”被警告。

2023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毕节监管分局披露,纳雍富民村镇银行因“违规返利吸存”,被罚款35万元

违规类型三:发卡营销业务违规外包(营销外包管理缺陷)

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中心因违规开展商品电销分期业务、提前还款收取全额手续费、授信管理不审慎、交易监测管控不到位、发卡营销业务违规外包、EAST数据报送不准确等,被罚款300万元

违规类型四:朋友圈及新媒体渠道误导宣传——保险行业的典型问题

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已成为保险行业违规营销的高发地带。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金融监管分局披露,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因组织员工利用朋友圈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罚款6万元

2026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锦州金融监管分局披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松山新区营销服务部因工作人员存在“微信朋友圈对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该单位职员高飞因“编发的个人微信朋友圈存在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做引人误解的宣传问题,没有明确说明其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及需要缴纳保费问题”,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该服务部经理曾大志因“未履行对员工朋友圈宣传内容事前审核的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5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封金融监管分局对阳光人寿开封中支个人代理人朱小峰、王小改、宗海霞三人,均以误导宣传为由分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0.1万元。

2023年2月,山西银保监局对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清徐营销服务部个人保险代理人赵晓萍作出行政处罚。赵晓萍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平安金瑞人生年金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被认定“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片面对比社保和商业年金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被处以警告及5000元罚款

2026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金融监管分局对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作出处罚,因该公司发布产品宣传信息存在误导性表述”、保险代理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被罚款11万元

2025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对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桥东营销服务部夸大误导性宣传保险产品对保险代理人日常管理不到位”,处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

违规类型五:产品说明会虚假宣传

2025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开出罚单,因其“利用产品说明会进行虚假宣传使用误导性话术培训代理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等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4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龙圩营销服务部处罚,因其在“产说会宣传保险收益与银行利率作简单对比的违规行为,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违规类型六:员工私印或自制宣传材料误导宣传

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披露,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社头支行因“违规自制代销保险产品宣传页进行误导宣传”,罚款35万元

2024年,吉林监管局还处罚了泰康养老吉林分公司,因其“员工私印的宣传材料中含有误导性表述”,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违规类型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审查不到位

2024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因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审查不到位,被罚款110万元

违规类型八:互联网贷款信息披露不规范、夸大营销

2023年7月,青岛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青岛银行存在“向小微企业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互联网贷款信息披露不规范、夸大营销”,被罚款52万元

违规类型九:销售误导(保险业典型问题)

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安金融监管分局对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因“销售误导”,作出罚款9万元的决定。

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因“销售误导、未按规定管理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当销售”,作出警告并罚款19.5万元的决定。

2025年9月,瑞众人寿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管理不到位、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诱导保险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被罚款10万元

违规类型十:虚列广告费用套取资金

2024年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博乐中心支公司因虚列广告费用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等违法违规事实,合计被罚12万元。

2026年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湛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因“虚列广告费、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以及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合计被罚款25万元。

违规类型十一:代理销售保险存在销售误导

2025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披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因存在“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投资、代理销售保险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19万元,4名时任负责人同时被处罚。

违规类型十二:对从业人员营销宣传管理不到位

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因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从业人员未经授权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行为负有管理主体责任”,对其警告并罚款1万元

违规类型十三: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

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山东华宏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利津县陈庄营业部因“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时任负责人王金花因“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案例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涉及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各类违规营销宣传行为进行查处。违规行为类型同样具有行业特征。

违规类型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营销

2025年7月,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营销宣传存在误导性表述;二是部分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三是部分投资建议依据不充分;四是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不足,包括违规发布广播电视广告、个别互联网直播未标明机构全称、个别业务人员存在荐股行为等。

2025年12月,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珞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及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的监管措施。该公司违规行为包括:一是营销宣传中存在虚假、误导性内容;二是部分投资顾问在公开直播时存在推荐股票、预测个股走势行为;三是个别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五是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有效性不足,部分业务和合规工作实际由第三方机构开展。考虑该公司存在向监管部门提供不完整信息等情节,被从严从重处罚

2026年4月,上海证监局对上海东方财富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因其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一是部分营销宣传内容存在误导性;二是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当;三是合规管理和风控机制不健全

2025年12月,天津证监局对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个别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资格注册;二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运用单一客户案例进行宣传,存在误导性三是分公司对投资顾问的宣传不规范,部分投资顾问未在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登记却被宣传具有从业资格。

违规类型二:私募基金虚假宣传与违规推介

2025年6月,山东证监局对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该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12项违规行为,包括: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等。

2025年10月,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觉航基金作出处罚,其违规行为包括: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进行宣传,为投资者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提供便利,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资并支付介绍费等。

2025年8月,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兴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该公司存在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开展宣传推介等共计七类违规行为。

2024年5月,浙江证监局对嘉兴谦吉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因该公司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关联方进行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2024年11月,广东证监局对广东珀源作出行政处罚,因该公司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无证荐股、夸大宣传等问题。

违规类型三:基金销售宣传推介违规

2025年11月,广西证监局在对桂林银行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行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宣传海报“隐藏风险” 等合规性问题,对其开具警示函

2025年12月,浙江证监局因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部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业务制度修订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审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三、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各地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办)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案例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指各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不属于金融监管总局或证监会监管体系)在金融营销宣传领域的执法实践中,主要聚焦于对三类违规行为的监管:一是对无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违规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二是对各类涉嫌“典当”“小额信贷”等非法金融广告进行清理整治;三是对违反金融营销宣传规定的行为采取警示、约谈、罚款等行政管理手段。同时,各地方也在积极构建制度化监管框架,如河北省、吉林省、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均已将金融营销宣传纳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为基层执法提供依据。

以下选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一)地方金融工作局牵头清理非法金融广告案例

案例1:雅安市金融工作局开出首张金融广告监管罚单(2026年3月)

2026年3月,四川省雅安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开展非法金融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取缔违规广告2起,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中违规使用“典当”字样的企业开出了首张监管罚单3300元,进一步规范了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

案例2:黔西市金融办联合排查整治非法金融广告(2023年4月)

2023年4月,黔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黔西市金融办、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黔西市支行等部门,开展金融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中发现部分商家以“寄卖”“高价回收”“手机销售”等开展业务,违规悬挂(贴)包含“典”“当”“押”“小额借款”“银行调头”等字样的广告标识开展业务宣传,涉嫌非法从事典当或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此次行动共计检查商户30余家,预警提示30余次,责令拆除违法广告标识20余条,并对相关商户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案例3:洪江市金融办牵头清理无资质金融广告(2022年4月)

2022年4月,湖南省洪江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洪江支行,对主城区宣传广告中使用“金融、按揭、抵押、理财”等金融术语的非金融机构进行了清查。联合工作组对众力汽车会所、升达汽车维护中心、兄弟精品二手车等9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上门店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情况下,使用“抵押”“按揭”等金融术语进行广告宣传,工作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政策宣传,要求对相关字样现场清除,并责令停止相关宣传活动。

案例4:泉州市委金融办联合多部门约谈金融领域违规自媒体(2025年4月)

2025年4月,泉州市委网信办会同泉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委金融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对两名歪曲解读金融政策、发布虚假金融信息的自媒体账号负责人开展联合约谈。经查实,相关自媒体账号为博取流量,通过断章取义、捏造事实、夸大渲染等方式,对国家金融政策进行曲解,散布不实信息,误导公众预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泉州市委金融办作为约谈的联合单位之一,参与了此次对金融营销宣传违规自媒体的治理行动。

(三)各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金融营销宣传专项治理行动(提示监管趋势)

各地非法金融广告排查清理工作

除上述标注具体出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案例外,全国多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还广泛开展了非法金融广告的排查清理工作,进一步展示了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监管领域的基层实践。具体包括:邵阳市邵东市多部门联合摸排市民举报线索,相关执法单位责令两家经营者停业整顿,严禁在广告牌上出现“贷款、抵押、资金过桥”等涉嫌非法放贷的字眼;泰州兴化市通过民警实地走访劝导商家主动拆除带有“融资”“税贷”“助贷”等误导性词语的广告标牌;安庆市辖区对注册“云付通”平台的409家商户进行调查,其中90%以上均通过平台完成过交易结算,部分商户结算笔数及金额较大。这些反映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一线监管的持续投入和能力建设,构成了金融广告“管合法也管非法”监管理念的实践支点。

四、市场监管部门金融广告行政处罚案例

金融广告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金融营销宣传监管职责的核心组成部分。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从《广告法》角度切入,聚焦对广告“表现层”的合规性判断。重点查处冒用金融机构身份、贬低同业、含有“免审核”“零利率”“保本保收益”等明示或暗示内容的金融违法广告,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金融产品广告。

违规类型一:冒用金融机构身份进行虚假宣传

2025年12月,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柳州盛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盛融公司在营销活动中冒用银行名义进行宣传,“挂羊头卖狗肉”,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是银行正规信贷渠道,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 罚款30万元

违规类型二:宣传不实的利率对比信息,贬损同业

2023年4月,安徽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宣传不实的与他行的利率对比信息,贬损他行存款利率,被罚款10万元。

违规类型三:发布违反公序良俗的金融广告

2022年12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服务广告标题“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有违公序良俗,哗众取宠、低级庸俗,对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厚美广告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分别罚款60万元和30万元。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诉讼中认定,该广告标题有违公序良俗,易产生负面效应,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定性准确。

五、案例归纳与特征分析

结合以上四个监管体系的处罚数据与典型案例,可归纳出当前金融营销宣传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征与监管态势:

第一,监管体系多元并行,职责各有侧重但部分领域存在交叉。

本汇编展示的案例分别由四大监管体系作出,各监管体系在金融营销宣传领域的管辖范围存在交叉但各有侧重:金融监管总局(含金融监管分局)集中管辖银行、保险、信托、消费金融等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营销宣传违规行为,在规模和频率上居于主导地位,处罚案件类型覆盖营销宣传全链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集中管辖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宣传违规,处罚手段主要包括警示函、责令整改、暂停新增客户等“资格罚”;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办)在“管合法也管非法”的监管要求下,对无资质发布金融广告、非法金融广告等开展清理整治,并已开始实施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从《广告法》角度切入,对金融广告的“形式合规性”进行监督,查处冒用金融机构身份、违反公序良俗、无风险提示等金融违法广告。

第二,持牌金融机构营销宣传违规频发,新媒体渠道成为高风险领域。

本汇编中的案例显示,大型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人身险和财产险公司,因营销宣传管理不到位、销售误导、微信朋友圈违规宣传等问题屡遭处罚,新媒体渠道(朋友圈、直播、短视频等)已成为违规营销的高发地带。值得注意的是,瑞众人寿廊坊中心支公司、中意人寿珠海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梧州龙圩营销服务部等相关处罚,均涉及产品说明会违规宣讲或社交媒体宣传,进一步表明持牌机构在营销宣传管理上仍需加强合规内控。

第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私募基金营销合规问题突出。

上海汇正财经、珞珈投资、东方财富投资咨询等多家机构因“营销误导”“直播荐股”“无证投顾”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等措施。同时,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兴健私募、浙江觉航基金等多家私募基金因“虚假宣传”“片面宣传过往业绩”“向不特定对象夸大宣传”受到警示函或责令改正,反映了证券及私募领域在推介环节的营销管理亟待规范。

第四,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监管中的角色日益凸显。

本汇编中,雅安市金融工作局、黔西市金融办、洪江市金融办、泉州市委金融办等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领域的执法案例,以及与金融监管分局、网信办、市场监管局的跨部门协同行动,表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正成为金融营销宣传监管网络中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非持牌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的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层“哨兵”和联合执法推进者作用。此外,河北省、吉林省、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已将金融营销宣传纳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或体系建设,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开展金融广告与营销宣传执法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五,监管力度持续上升,全链条追责不断深化。

2025年度,仅金融监管总局体系在金融营销宣传范围内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罚款金额已超过数百万元;各地金融监管分局对个人代理人的“误导宣传”罚款起点为0.1万元,对机构罚款从数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处罚形式也已从单一的机构罚款扩展为对机构、责任人(包括总经理、部门负责人、业务经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人等)“双罚或多罚”模式。多个案例显示,如人保财险锦州松山新区营销服务部案(被罚1万元),不仅处罚机构,也处罚了当事人高飞(警告+1万元)和时任经理曾大志(警告+1万元),体现了对营销宣传违规行为“机构+个人”的全链条追责与严监管态势。

(本文借助AI工具搜索整理案例,转载请注明出处:久洋之法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