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企业出海东盟的市场准入政策与认证路径解析

随着全球低空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已在这一领域形成显著的产业优势。截至2026年3月,中国现存低空经济相关企业16.6万家,2025年全年新增注册量达4.92万家,同比增长139.8%。这一庞大的产业基础,正推动中国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东盟作为中国最大贸易伙伴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合作区域,凭借优越的地理区位、快速增长的无人机市场需求以及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成为中国低空经济企业出海的首选目的地。然而,东盟十国在空域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认证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种碎片化的监管格局,给中国企业带来复杂的法律合规挑战。如何精准把握东盟各国的低空经济监管体系,构建系统化的合规策略,已成为出海企业必须面对的核心课题。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系统分析东盟主要国家的低空经济监管框架,解析市场准入要求,并结合典型案例探讨合规策略与本地化实践路径,为低空经济企业出海东盟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指引。
二、东盟低空经济政策法规
(一)总体特征
东盟十国在无人机监管方面呈现出显著的差异化特征。多数国家已建立或正在建立专门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其政策演进呈现出从无到有、从松散到系统、从禁止到有条件开放的发展脉络。从监管体系来看,东盟主要国家的无人机监管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体系完备型。 新加坡民航局(CAAS)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无人机监管体系,要求重量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必须登记注册,无人机操作员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但自2025年2月14日起取消250克以上无人机的注册数量限制,同时明确所有250克以上无人机均须配备广播远程识别(B-RID)。此外,新加坡民航局在2025年7月牵头发布了一套亚太地区关于先进空中交通(AAM)的参考材料,为eVTOL航空器的认证、验证、准入、适航和运营提供了区域性的指引。
第二类是以越南、马来西亚为代表的加速追赶型。 越南于2025年11月5日颁布了第288/2025/ND-CP号法令,以35条共8章的篇幅全面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他飞行器的管理。该法令从国家安全高度出发,对航空器登记条件、技术标准、运营者资格、飞行许可等进行了系统性规定。适用对象涵盖:在越南境内从事无人机活动的越南机构与个人以及在越南运营无人机的外国组织与个人。马来西亚已构建“法律 – 条例 – 指令” 三级低空经济监管架构,《1969 年民航法》(Act 3)作为顶层法律依据,《2016 年民航条例》(P.U.(A) 97/2016)明确了无人机基础运行规则,《2026 年无人机运行民航条例》则将先进空中交通(AAM)、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等新兴低空装备纳入监管范畴,且完全对标国际民航组织(ICAO)、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等国际机构的通用标准。根据《2022—2030年马来西亚无人机科技技术行动计划》(MDTAP30),设定了无人机产业到2030年为GDP贡献507.1亿林吉特、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的宏伟目标。
第三类是以缅甸、老挝为代表的起步阶段型。 这些国家尚未形成专门的无人机监管法律体系,主要依靠通用航空法规和行政命令进行管理,由交通部直属民航局统一监管,监管能力相对薄弱。但这恰恰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先行先试的机会窗口。
(二)越南第288号法令的深度分析
越南第288/2025/ND-CP号法令是当前东盟最为系统、最为严格的无人机监管法规之一。该法令该法令由八章组成,共35条,自2025年11月5日起生效,适用于在越南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飞行器活动的越南和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其核心要求可从以下维度把握。
一是航空器登记条件。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必须具备证明所有权的文件。对于进口航空器,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和海关申报单;其他情形需提供合法交易单位的发票、主管机关的决定或转让文件。航空器必须符合国防部颁布或认可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于该法令生效前已组装或制造的航空器,须经制造商或主管机构认可的实体进行检验并出具技术标准合格证书。首次登记时,必须包含海关许可进口的确认函或具备合法制造/组装资格的实体确认函。
二是运营者资格要求。 运营者须持有有效的航空器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直接操控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不得使用酒精、毒品或违禁兴奋剂。重量250克以上的航空器,操控人员必须持有目视飞行执照(VFR)。如果进行超视距飞行(BVLOS)或通过控制中心按预设航线飞行,还需持有必须持有仪表飞行执照(IFR)或国防部认可的国际证书。如果同时操控多架无人机(如编队飞行、灯光秀),须证明具备技术系统安全控制能力,并取得主管机构许可,如为体育或商业表演性质的飞行活动,还须遵守越南体育管理机构的额外许可程序。
越南第288号法令的特点在于其高度的国家安全导向。该法令援引《2024年人民防空法》作为立法依据,而非以民航管理为主要视角。这一立法定位意味着越南的无人机监管具有鲜明的安全管控属性,对于外国无人机操控者,法令要求必须由越南本地机构或个人担保,外国企业在越南开展低空经济活动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批和监管。
三、东盟认证路径解析
(一)总体格局
东盟无人系统市场准入体系呈现显著的国别差异化特征。各国基于自身产业政策、安全考量和贸易规则,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认证要求矩阵。这一格局要求出海企业采取差异化策略,针对不同目标市场制定相应的认证方案。
从法律机制角度审视,东盟各国的市场准入体系本质上是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的一种表现形态。各成员国在《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框架下虽承诺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在无人系统这一新兴领域,各国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尚未实现实质性协调。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面临的多重认证要求,实质上是在缺乏区域技术互认机制的情况下,不得不逐一满足各成员国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二)主要国家的认证要求梳理:
1.印度尼西亚:SDPPI认证与Halal认证
印度尼西亚要求所有带无线通信功能的无人机(包括遥控器、图传模块等)必须通过印尼邮政和信息设备标准化局(SDPPI)的认证。认证流程包括提交产品参数、寄送样品至印尼认可实验室测试、通过后递交SDPPI审核并颁发证书。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印尼语标识规定。在农业无人机领域,印度尼西亚还设置了Halal(清真)认证的特殊壁垒,所有相关设备需耗时6至12个月完成认证。这一非技术性贸易壁垒值得中国企业高度重视。
2.泰国:NBTC认证与CAAT注册双重体系
泰国对无人机的监管采用“NBTC认证(无线电合规)+CAAT注册(飞行合规)”双重体系。无线电合规方面,无人机必须通过泰国国家广播与电信委员会(NBTC)的认证,测试频段包括24GHz、58GHz、2405-2425GHz等。飞行合规方面,所有无人机必须向泰国民航局(CAAT)注册,重量超过2公斤的还需额外提交飞行计划。此外,使用者必须购买100万泰铢的第三方责任险。
3.马来西亚:SIRIM认证与MCMC认证
马来西亚的无人机认证体系由标准与工业研究院(SIRIM)和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共同构成。SIRIM认证主要针对无人机作为电子/电信设备的安全、质量和电磁兼容性,对含遥控功能的无人机通常是强制性的。认证要求产品通过SIRIM授权实验室的电磁兼容性(EMC)测试 ,包括安全性能、射频技术(如2.4GHz/5.8GHz频段合规性)等。MCMC认证则针对无线通信模块(如遥控器、数据传输模块),需通过MCMC的设备类型认证(CTR),确保其符合频谱使用规范。
4. 新加坡:B-RID强制要求
新加坡自2025年12月起实施广播远程识别(B-RID)强制要求,所有超过250克的无人机必须安装B-RID模块,实时追踪飞行位置。室内飞行或使用官方“FlyItSafe”应用的场景可获豁免。
5.越南:海关合规+无线电认证
越南海关要求需提供技术文件,部分科技类进口可免税;无线电认证要求需符合越南信息通信部(MIC)频段规定。
(三)认证合规的法律策略建议
从法律风险评估的角度,无人系统出海东盟的认证合规应当采取分层分类的策略。对于技术密集型产品(如eVTOL),应当优先选择监管体系成熟的泰国、马来西亚作为首发市场,以获取合规经验和市场认可。对于农业无人机等应用导向型产品,可以根据各国农业季节和补贴政策选择最优市场组合。在认证路径上,建议采取“核心市场优先、辐射周边覆盖”的策略,以一国认证经验为跳板,逐步拓展其他市场。
四、结论
低空经济企业出海东盟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与合规挑战期的叠加阶段。中国低空经济产业经过多年积累,已在无人机整机制造、eVTOL研发、适航取证等领域形成全球竞争优势。东盟作为地理邻近、市场活跃、制度合作基础良好的出海目的地,展现出广阔的市场前景。然而,东盟各国在低空空域管理、市场准入认证、数据安全治理等方面呈现显著的差异化监管格局。展望未来,低空经济企业出海东盟应以“合规先行、本地融合、动态调整”为核心策略,在产品认证、数据安全、飞行许可、知识产权保护、保险配置等方面建立系统化的合规体系。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数字经济专章的实施细则,积极参与中马“两国双园”检测互认机制的建设进程,将法律合规能力转化为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方能在这片新兴蓝海中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