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2026年第4号


【食品安全】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2026年第4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吐鲁番市永家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2月10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吐鲁番市永家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6年2月9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6年3月16日,高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7日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已全部售罄,并责令其全面排查问题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将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报告》及当事人销售情况通报给区农业主管部门。

       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是2026年2月9日从高昌区东疆批发市场高昌区张继龙蔬菜批发部以9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在其经营场所以13.5元/公斤价格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另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送货单以及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有效追溯,故未能完成召回。截至目前,未接到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投诉或举报。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购买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6〕7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6年3月17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高昌区果恬园水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15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高昌区果恬园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6年3月8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6年4月4日,高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同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已全部售罄,并责令其全面排查问题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将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报告》及当事人销售情况通报给区农业主管部门。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2026年3月8日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陈名阳果业商行以410元/件的价格购进10件,在其经营场所以15.8元/盒(一盒650g)价格销售。另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龙眼时,索要供货商资质、送货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故未能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品,截至目前未接到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投诉或举报。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送货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6〕9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6年4月2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新疆火焰之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乌梅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16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火焰之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干”(生产日期:2025年12月18日)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产品亮蓝、苋菜红、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6年2月11日,高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3日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乌梅干”,全面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从阿布力克木·阿布力米提处以21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17.55公斤“乌梅干”。2025年12月18日,使用该原料共生产了117袋(每袋/150克)“乌梅干”,截至检查当日,13袋以9.9元/袋的价格被抽样,剩余的104袋乌梅干搭配其他独立包装水果干制品拼装为礼盒,统一销售至郑州癸卯贸易有限公司。因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开展产品召回工作。执法人员对召回的涉案产品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扣押。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158.3元,违法所得128.7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15.6公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28.7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新疆火焰之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处罚〔2026〕61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原材料采购把控不严的问题,于2026年2月20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END

编辑:百尔娜·艾克拜尔

初审:李 芮

终审:刘立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