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期)


乌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期)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 要求,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线上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市民 “舌尖上的安全”,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向社会公布2026年第2期网络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督促经营者严守底线、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一:海南区拉僧仲某鸭脖店生产经营超范围的食品案

海南区执法人员对海南区拉僧仲某鸭脖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线上平台销售超出许可食品,要求该店将线上平台超范围食品立即下架,并停止制售。

经调查,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例二:乌达区某黄焖鸡餐饮门店(入网经营)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乌达区执法人员对某黄焖鸡餐饮门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制作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

案例三:乌达区某烧烤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乌达区某烧烤店在采购烧烤用肉制品时,未向供货方索要进货票据,索证索票不齐全。

经调查,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此次典型案例的公布,既是警示也是督促。网络食品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自查自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保障广大市民饮食安全。

文字: 餐饮科 张海韬
审 核: 吴  莹
排 版:王   玉
监 审:王紫微
出版: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