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典型案例:拒绝履行合同致游客滞留被吊销许可证案

一
基本案情
青岛某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约定,未给游客姜某、李某某购买从西宁至青岛的返程卧铺车票,导致游客姜某、李某某滞留西宁,行程被迫中断,人身财产安全及出行权益均受到严重影响。
二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三
处罚决定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三年内禁止从事旅行社业务。

四
案例警示
(一)警示旅行社
行程安全与游客利益是红线,漠视者加重处罚。
保安全、保行程是首要责任。票务预订、住宿安排、交通衔接等属于合同核心义务,造成游客滞留、重大投诉、恶劣社会影响的,容易被认定为从重处罚的“严重后果”情节,主管部门将依法顶格处以吊销许可证、高额罚款并行业禁入。
服务质量与游客体验必须置于首位。旅行社应建立行程关键节点双重核查机制,确保返程票务、住宿标准等环节万无一失。出现突发状况时,应以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减少游客损失为第一原则主动处置,任何以牺牲游客权益换取利润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严惩。
(二)警示广大游客
遭遇旅行社违约导致滞留或额外损失时,应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固定现场证据,妥善保管因滞留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凭证,并立即拨打12345热线求助维权。
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求明确交通班次与席位等级、住宿具体名称与房型、正餐餐标等具体标准,避免使用“准星级”“同级”等模糊表述,从源头减少合同纠纷隐患。
供稿|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潘为阳
编辑|陈思彤
校对|陈柄瑞
审核|李珺竹、冯璇、董月华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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