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准不标年份,旧标产品还能卖吗?市场监管总局权威回复!


执行标准不标年份,旧标产品还能卖吗?市场监管总局权威回复!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新公开一条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合规的留言,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

公众留言:《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在销售方面,《标准化法》只是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对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产品是否能销售,好像没有明确。如果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号但没标注年份,在新的推荐性标准实施后,按照旧的推荐性标准生产的产品还能销售吗?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存在合规问题,是否可以在旧的推荐性标准实施的时候,通过加年份号避免?(注:小知对原留言中的错别字和需要完整表述的内容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回复: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推标标准号但没标注年份,默认为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截图

小知提醒企业注意,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口径已经作出明确调整。此前对此类公众留言,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口径统一为默认执行最新版本,至于“最新”是现行的最新版本还是最新发布的版本?回复本身就存在歧义。
小知此前针对此类公众留言,多次发文呼吁立法者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明确“现行”二字,以消弭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中的争议,如今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口径调整,无疑是对行业长期诉求的正面回应。这既是监管层面对标准化实践痛点的正视与吸纳,也印证了专业建言、行业发声的价值。
期待后续相关部门能趁热打铁,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订中正式落地 “现行” 界定,从制度根源上厘清适用边界、减少执行分歧,让标准落地更清晰、监管执法更有据、市场经营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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