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要求的解读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要求的解读

引言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本文基于该《办法》的相关条款,结合《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营销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范,从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角度,提出以下几点管理启示。

《办法》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产品作为金融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办法》范围。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互联网渠道开展保险产品宣传、展示、推介和购买转接等活动,将面临更加明确、系统和严格的监管要求。

总体来看,《办法》的出台,并非限制保险业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和服务,而是推动保险网络营销从较为粗放的“流量驱动”模式,转向更加规范的“持牌经营、真实披露、责任清晰、消费者保护”模式。对保险行业而言,这既是一项新的合规要求,也是一场营销模式、渠道管理方式的系统性调整。

 提高站位、切实落实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络营销渠道已成为消费者了解和购买保险产品的主要途径。除了公司官网、手机APP、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外,短视频、直播、私域社群等新兴渠道,也已成为保险产品触达客户的重要载体。

线上营销既拓宽了保险服务覆盖面,提升了服务可得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获客和沟通成本。但同时,各类潜在风险也逐步暴露。例如,部分平台或账号以“保险测评”“产品榜单”“家庭保障规划”“避坑指南”等名义推荐具体保险产品;部分营销内容夸大保障责任、淡化免责条款和等待期;部分直播、短视频通过制造焦虑、炒作产品停售、片面对比收益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投保;还有一些第三方平台超出导流范畴,实质参与产品讲解、互动咨询甚至销售转化,造成主体责任边界模糊不清。

上述营销宣传中的不规范行为,给后续客户服务、维权处置、司法诉讼及信访举报等工作埋下诸多隐患,也抬高了整体运营与社会治理成本。从声誉风险角度来看,各类虚假宣传及误导销售行为一旦被客户曝光、媒体报道,极易引发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质疑,进而诱发集中退保、群体维权等情况,对行业形象、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均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保险机构要深刻领会《办法》出台的初衷与价值,立足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从严从实抓好贯彻落实

 将网络营销管理纳入声誉管理体系

(一)将网络营销管理纳入声誉风险评估体系中

按照《办法》定义,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包括展示金融产品信息、业务品牌、提供购买转接渠道等活动。这意味着,保险网络营销不能再被简单视为普通广告投放、内容推广或流量合作。只要相关内容实质上指向保险产品宣传、展示、推介或购买转接,就需要纳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监管框架。

在声誉风险管理事前评估中,要根据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评估内容,在评估维度上不仅考虑合规和消保,还要考量社会影响和声誉风险因素。对于引发监管处置、客户投诉、媒体质疑、公众吐槽的问题隐患,要切实落实整改。

同时,还要对网络营销合作伙伴进行准入评估,除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外,特别需要加入对其业务合规和社会声誉的评估维度。

(二)开展专题监测,排查营销隐患

对照内部清单,结合互联网爬虫监测技术,对比《办法》相关条款,特别是第十八、十九条内容要求,梳理重点包括官网、App、小程序、公众号、视频号、短视频平台、直播间、第三方平台、广告投放页面、私域社群、合作达人账号等渠道,明确哪些属于自营渠道,哪些属于受托合作渠道,哪些存在责任边界不清、资质授权不明或平台越界参与销售的问题。

对未经公司同意、授权的相关人员(含代理人),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或涉金融属性字样的情况进行排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对借用、冒用、顶替公司名义进行销售、诈骗的行为,进行排查取证,并上报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

(三)强化网络营销活动的过程监测

切实做好机构内部及合作机构相关网络营销行为的监测:

一是对公司及员工在公司自营平台或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网络营销行为的监测,特别是对《办法》第七、第八、第十条等内容进行针对性监测。

二是强化对第三方合作机构及其人员的监测,对相关违规行为基于合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特别需要对“跳转”规范性进行监测,避免从“流量入口”变成“实际销售者”。

三是对未经保险机构授权、未具备相应资格的主播、大V、博主、平台客服或第三方营销人员针对机构相关产品服务的营销进行重点监测。

四是在监测中部署公司、产品、服务等关键词,对相关仿冒违法活动进行过程监测。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要持续升级针对直播、短视频平台的监测技术,确保监测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针对《办法》中列举的“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不当营销话术,通过语音识别、OCR识别、评论区关键词监测等方式进行识别和抓取,同时要落实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持续完善相关管理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办法》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网络营销,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并建立总部统一管理、审核备案和合规审查的机制。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并不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对保险行业而言,这一点尤为关键。过去在一些网络营销纠纷中,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代理人、内容服务商之间容易出现责任推诿。有的保险机构认为违规内容是平台发布的,平台则认为产品和销售责任属于保险机构,消费者在发生争议后往往面临维权难、举证难、追责难的问题。

(二)持续强化联动机制

网络营销活动与消保工作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息息相关。网络营销中有关“宣传与合同不一致”“风险提示不充分”“客服解释前后不一致”“频繁推送营销信息”等问题,既可能形成监管投诉,也可能在社交平台和投诉平台扩散。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与销售、客服、消保、合规、法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网络营销相关投诉进行分类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同时,持续强化报告及协同处置机制,推动销售、合规、消保、客服、法务、宣传等部门形成联动,确保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研判、快速处置、闭环整改。

(三)持续强化事实核实和责任追溯机制

《办法》强调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保存视频、音频、图文资料等以供查验。面对涉及误导宣传、平台越界销售、夸大收益、诱导投保等舆情时,保险机构应快速核查营销素材、投放渠道、授权关系、互动记录和投诉处理情况,准确判断问题性质,及时采取下架整改、优化提示、规范合作、客户沟通等措施,避免因事实不清、回应滞后或责任推诿引发二次舆情

END
团队简介

知微数据垂直于金融行业的子品牌,团队核心成员拥有10多年声誉风险管理研究经验,为金融行业客户提供一站式声誉风险全流程管理服务,涵盖舆情监测、决策分析、管理咨询、危机应对、课题研究、制度体系建设、培训演练、基层赋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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