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学习笔记(7)基金市场参与主体及从业人员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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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一、申请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风险控制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且能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3.该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基从资格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的1/2,相关人员不少于8人,且具有基从资格,核心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托管业务经验。
4.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
6.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7.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8.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0.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具有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其完整与独立
4.保存相关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着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管理
1.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托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逾期未改正或严重影响基金稳健运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采取以下措施:限制业务活动,怎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责令更换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2.取消托管资格
(1)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2)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
(3)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4)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