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市场迎来重大变革:《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水电大省的电力化“突围战”


四川电力市场迎来重大变革:《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水电大省的电力化“突围战”

一份新规,为何偏偏在这个时间点出台?工商业用户是入市还是观望?电价怎么算?交易怎么做?本文将一一拆解。

2026年4月9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联合发布《四川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4年版旧规。

这份文件的出台,绝非一次简单的规则修订。它是一场酝酿已久、针对性极强的电力市场化“突围战”,其背后是四川“水电为主”的电源结构所特有的矛盾与改革诉求。


一、为什么是现在?四川“水电独大”的特殊困境

很多人会问:全国都在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四川为什么在这个时间点出台这样一份细则?

答案就藏在四川独特的电源结构里。

四川是全国水电大省,水电装机占比超过70%,发电量占比更是高达80%以上。这种“一水独大”的格局,带来了两个特有的市场难题:

第一,“丰余枯缺”的季节性矛盾极端突出。

丰水期(6-10月),水电大发,电力供过于求,弃水压力巨大;枯水期(11-4月),水电出力锐减,电力供需紧张,甚至需要外购电补充。传统的中长期交易以年度、月度为主,周期长、灵活性差,无法适应这种剧烈的季节性波动。

第二,新能源快速增长加剧了系统复杂性。

四川的风电、光伏近年来发展迅猛,但其出力特性与水电梯次互补,进一步增加了电力电量平衡的难度。如何让新能源“发得出、送得走、消得了”,成为必须破解的难题。

《细则》正是针对上述困境开出的“药方”:

“按日连续开市”(第四条、第四十九条):让交易频率从“月度”升级为“日度”,经营主体几乎每天都可以交易,及时调整持仓,灵活应对丰枯变化。

新型经营主体入市(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可以聚合分布式资源参与市场,在枯水期提供需求侧响应,在丰水期消纳弃水电量,成为电力系统的“海绵”。

一句话总结:这份《细则》是四川为了应对“水电为主、丰枯分明”的特殊省情,而量身打造的市场化解决方案。


二、工商业用户:入市还是观望?选择权更大了,但挑战也来了

这是所有工商业用户最关心的问题:我到底要不要入市?

(一)政策变化:选择周期缩短至一个月

《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直接参与市场的用户,全部电量须通过批发或零售市场购买,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市场。

暂未直接参与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但允许在次月选择直接参与

对比旧规:过去,用户选择入市后,通常以一个季度为周期才能变更。现在缩短至一个月,意味着用户有了更灵活的“后悔权”和调整空间。

(二)入市的利与弊

维度
直接入市
电网代理购电
价格
可自主协商或竞价,有机会获得更低价格
价格由电网公布,相对稳定但可能偏高
风险
需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偏差考核可能产生额外费用
无价格风险,偏差由电网兜底
灵活性
可选择多种零售套餐,与售电公司约定增值服务
无选择空间
绿电
可直接购买绿电,获得绿证,满足ESG要求
无法定向购买绿电

(三)给你的建议

大型工商业用户(年用电量千万度以上):建议主动入市。您有足够的议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参与批发市场或与售电公司谈判,有望获得比代理购电更低的价格。同时,绿电交易可以满足出口企业和上市公司对绿色电力消费的刚性需求。

中小工商业用户:可以暂时观望,继续由电网代理购电。同时关注市场行情,待售电公司服务体系成熟、套餐更加丰富后,再择机入市。选择售电公司时,重点关注其信用等级、履约保函额度、历史服务评价


三、官方解读核心亮点提炼

结合官方发布的解读文件,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一)市场成员:虚拟电厂正式“持证上岗”

《细则》首次系统定义了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储能等),并明确其与分散资源签订聚合服务合同的权责关系。这意味着,分布式光伏、可调节负荷等小微资源可以“打包”入场,参与电能量交易和需求响应。

意义:负荷侧资源从单纯的“消费者”转变为“产消者”,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大幅提升。

(二)交易方式:电网企业“报量不报价”

《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保障性用电市场化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挂牌交易,可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由电网企业报量不报价参与。

意义:电网企业作为“最后兜底者”,其交易行为不参与价格形成,避免了对市场价格的扭曲。同时,逐步推动地方电网自主参与交易(第三十六条),打破国网四川电力的“独家代理”格局。

(三)绿电交易:价格分离,溯源清晰

《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百条明确:

绿电交易价格 =电能量价格+绿电环境价值,后者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和力调电费计算。

环境价值结算按“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原则确定。

意义:企业购买绿电,可以清晰地知道为“绿色属性”支付了多少成本。“三者取小”原则对市场主体的电量预测精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偏差过大将直接损失环境价值收益。

(四)结算规则:统一标准,衔接现货

《细则》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大幅精简了结算条款,统一指向国家《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并明确:

中长期市场暂采用差价结算方式。

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中长期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原则上不再开展中长期交易的电网安全校核(第七十九条)。

意义: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有序衔接铺平道路,中长期市场的“压舱石”功能与现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将形成良性互动。


四、价格怎么算?——新规下的电价形成机制

价格机制是市场的核心。《细则》第四章对此做出了系统性安排:

(一)基本原则: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干预

第四十一条明确: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优先发电、留存电量等执行政府定价的部分除外。

(二)分时电价:直接交易用户不再“一刀切”

第四十五条是重大变化: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具体电价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明确。

解读:过去,所有用户执行统一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与真实供需成本脱节。新政允许直接交易用户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协商签订分时曲线,电价随行就市,更真实地反映不同时段的电力成本。

(三)绿电价格:电能量与环境价值“两本账”

第四十二条明确绿电交易价格构成,绿电环境价值单独列示,不纳入峰谷分时和力调电费计算。

举例:假设某企业购买绿电,合同约定电能量价格0.4元/度,绿电环境价值0.05元/度,合计0.45元/度。在计算力调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仅以0.4元/度为基数,0.05元的环境价值不受影响。

(四)限价机制:向现货靠拢,防止极端价格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防止市场操纵。

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解读:中长期限价向现货靠拢,意味着中长期价格将更灵敏地反映短期供需变化,为市场提供更准确的价格信号。


五、怎么交易?——市场操作要点速览

(一)交易频率:从“月度”到“按日”

年度(数年)交易:每年底前组织(第五十七条)。

月度交易:每月下旬组织(第五十八条)。

月内交易按日连续开市(第五十九条),分为连续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电量为标的)和滚动交易(以特定时段电量为标的)。

(二)交易方式:五种工具各司其职

交易方式
适用场景
价格形成机制
双边协商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谈判
自主约定
集中竞价
多买多卖,标准化产品
撮合匹配,边际出清
滚动撮合
连续交易,随时申报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挂牌交易
电网代理购电、保障用电等
挂牌方定价,摘牌方接受
拍卖交易
售电公司退市等特殊场景
价高者得

(三)交易约束:限额管理,防范风险

发电企业售电量不得超过可交易规模上限(第三十八条)。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的交易限额,根据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用户历史用电水平确定(第六十三条)。

(四)绿电交易特殊要求

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须提前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关系,并在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代理用户(第六十九条)。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同样须提前建立聚合关系并全额关联(第七十条)。

绿电合同转让时,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须一并转让(第七十一条)。

(五)交易流程简图

六、结语:一场深刻的利益重构

《四川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出台,绝不仅仅是一份技术文件的更新,它标志着四川电力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对发电企业:告别“旱涝保收”,发电预测能力和交易策略水平直接决定收益。

对售电公司:告别“吃差价”的粗放模式,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成为核心竞争力。零售套餐必须公示,透明度大幅提升。

对电力用户:告别“被动接受”,拥有了选择权和议价权,但也承担了相应的市场风险。

对虚拟电厂等新主体:迎来了真正的政策窗口期,资源整合能力将直接变现。

最后,给所有市场参与者三个建议:

立即研读全文,特别是与自己相关的权利义务条款。

评估自身能力,包括电量预测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信息系统对接能力。

制定应对策略,是主动出击还是稳健观望,需要尽快决策。

电力市场改革的大潮不可逆转。在这场深刻的利益重构中,谁先读懂规则,谁就能抢占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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