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更局重磅发布!自媒体营销纳入监管,公摊公示纳入强制规范

新规从预售门槛、销售行为、信息公示到交付履约,构建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周期监管闭环,旨在进一步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秩序。

通知对预售许可形象进度作出刚性要求:
15 层及以下建筑须达总层数 1/2;
15 层以上建筑须达总层数 1/3 且地上不少于 7 层;
无抵押省、市重大项目可降至总层数 1/4;
底商与裙楼须结构封顶,预售不得小于整栋申报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同时强化预售方案管理,开发企业须提交含房源、价格、交付标准、责任人等完整信息的预售方案,变更须重新公示,并落实售前承诺与检查制度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且取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
2、样板房 “所见即所得” 交付后保留3个月
针对样板房与实际交付不一致问题,通知明确:
未说明交付标准与样板房差异的,视为一致;
全装修房须按交付标准设样板房,集中交付后3 个月内不得擅自拆除、出售;
异地样板房拆除前须公证保全证据;
非住宅样板房须与规划及合同用途一致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要求公示“单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抵押状态”,使房源信息更加透明,购房者可以更方便地知道楼盘卖得好不好、哪些楼层贵。
按照新规,售楼处具体需要公示的信息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三)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筑节能标准,纳入资金监管范畴的项目,还应提供资金监管告知书;
(四)建筑规划范围内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说明、公共设施、配套生活垃圾设施设置情况以及对居民生活、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六)单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抵押状态;
(七)单套商品房的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整幢建筑公摊部位及面积,对于房屋套内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须明确面积范围及使用权利;
(八)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信息,并明确提示配套教育设施开办及相关政策以所在辖区教育部门公布为准;
(九)委托代理销售的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等;
(十)依法应当明示的其他材料。
采取网上渠道或在销售现场以外地点开展销售宣传的,应按上述要求公示销售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武汉市新建(改、扩建)房屋白蚁预防服务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还应公示商品房室内外交付标准说明、全装修商品房装修材料、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等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照互联网账号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运营自媒体账号,通过自媒体账号(包括短视频、直播、图文等)开展商品房营销推广活动时,应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及互联网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在账号主页、宣传页面或视频显著位置持续、清晰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及备案证书编号、从业人员信息、商品房委托销售信息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受托经纪机构不得违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垫资服务,或以任何形式参与以“零首付、低首付、返首付”为噱头的房源宣传和销售代理行为。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武汉此次出台的“4号文”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特别是将自媒体营销和公摊公示纳入强制规范,体现了监管与时俱进的特点。随着新规落地,武汉楼市有望迎来更加透明、规范的交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