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养老服务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养老服务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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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养老服务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以下是市场监管部门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的典型案例,涵盖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常见问题:

1.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康复中心虚假宣传案  

案情:该中心在多处标示“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养结合护理院”字样,但合作执业许可证已过期,未再取得资质,误导老年人及家属认为其具备康复护理职能。  

处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意义:警示养老机构规范宣传,避免冒用医疗机构名义误导消费者。

2.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当事人在快手直播间销售沙棘冻干粉和枕头,宣称沙棘冻干粉可“促进伤口愈合”、枕头能“缓解颈椎病”,无科学依据。  

处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  

意义:规范线上销售行为,保护老年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侵害。

3.运城市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通过微信扫描广告单二维码,在微信群发布广告,宣称可“专业调理中耳炎、过敏性鼻炎、鼻窦炎、鼻息肉,不打针,不手术,不带助听器,只要有1%的音感,还你一个有声的世界,宁静的夜晚等”,广告内容含疾病治疗功能等保证性承诺,虚构治疗效果。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6000元罚款。

意义:强调广告审核义务,防止利用老年人健康需求进行欺诈。

4.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公示服务价格案  

案情:当事人未公示服务项目价格,仅口头告知入住老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

意义: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防止价格欺诈。

5.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中心使用过期食品案  

案情:养老中心食堂后厨存放并使用过期调味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5000元罚款

意义:强化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老年人饮食安全。

6.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广佑颐养老年服务中心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  

案情:在已包含水费、电费的收费标准外,单独收取入住老人使用自带小电器的电费,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  

意义: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防止变相增加老年人负担。

7.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机构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养老机构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与真实许可证不符,经核实为假证。  

处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意义:打击伪造许可证行为,确保养老机构合法合规运营。

8.温州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案  

案情:养生馆通过传单、免费体验等方式宣传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和按摩啫喱,虚构美容、健康功效,同时虚假标价,诱骗消费者交易。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2025年3月4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行政处罚。

意义:综合打击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这些案例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养老服务领域对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问题的严格整治,旨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9.温州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8日,温州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多名投诉者反映,称家中老人通过参加线下会议,接触到温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的宣称具有“健康养生八大功效”的鞋产品并购买,引发对产品宣传真实性的质疑。

经查明:自2023年7月起,当事人针对老年消费者,不定期在经营场所组织线下宣传会议,通过现场讲解、“亲身体验者”发言等形式,宣称其销售的“百力健养生鞋”对痛经、宫寒、腰腿疼痛、心血管疾病、神经衰弱、老年痴呆、骨质疏松等疾病具有治疗或改善作用。线下会议同步在微信视频号直播,直播回放长期展示。截至案发,该公司累计开展多次宣传活动,参会人数数百人,销售单价399元至899元不等,累计销售额超5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的科学证明,其行为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2025年3月27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行政处罚。

10.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管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5年12月,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健康管理中心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面向老年人的“会销”活动中,通过PPT夸大宣传店内体验的医疗器械功效,宣称产品可预防、控制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高发疾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将医疗器械包装成“治病神器”,明显超出产品注册证载明的功效,严重侵害辨识能力较弱的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警示医疗器械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据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开展宣传,禁止功能夸大。

11.晋中市榆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电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向养老机构收取电费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2020年9月到2025年4月期间,向榆社县中医院医养结合养老中心收取电费时,未执行居民生活类电价,违反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原因为,该养老中心2020年8月增加养老服务业务后,未向供电公司申报电价变更。当事人于自查发现该问题后,主动整改并启动退费程序,截至2025年8月1日立案时,已将多收电费94879.77元全额退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自查自纠,在案件调查前已消除违法后果,全额退费,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减轻处罚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属于“可处”罚款且具备减轻情节的,不予处罚等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供电企业不执行政府对养老机构电价优惠政策,增加了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压缩了用于养老服务等方面的投入,影响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与可持续运营。本案的查办有效推动政府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优惠政策落实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推动养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案例来源:

1.山西民政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025.11.25)

2.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虚假宣传典型案例(第一批)(2026.4.30)

3.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市场监管领域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025.11.14)

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养老服务领域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026.4.30)

5.(温州市场监管)省局曝光十大涉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我市两起案件入选(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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