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解释(二)》下医药企业完善营销合规体系的出路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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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送的{2026〕6号《解释(二)》是引发当前行业重磅的重要事项,这使得传统的医药企业业务模式+财务资金路径彻底面临全国范围的阵痛与系统重构,过往渐进式可能被当前颠覆式模式替代。具体出路与模式供参考。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解释(二)》将“食品药品”“医疗”领域明确列为行贿犯罪重点从严领域,对该等领域内实施的行贿行为以更低数额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解释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执行,实现了民企与国企贪腐犯罪“同罪同罚”。

《解释(二)》的施行对营销体系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结合调研情况,现就完善营销合规体系可能存在这些优化空间。
一、《解释(二)》涉医药领域的核心规制要点
(一)医药领域被列为行贿犯罪重点从严领域
《解释(二)》第二条、第四条均明确将“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列为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情形。这意味着在医药领域实施行贿行为,将面临更低的入罪门槛和更严厉的量刑处罚——这是国家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医药领域明确列为商业贿赂刑事追责的重点领域。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执行。按照2016年解释,受贿罪“数额较大”起刑点为3万元,与此相适应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入罪金额从此前的6万元(原为受贿罪的二倍)降低至3万元,入罪门槛大幅下降。这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非公医疗机构的医生、采购人员等)输送利益的行为,刑事风险成倍增加。
(三)“单位意志”穿透认定,企业“切割”免责路径彻底封堵
《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此前,部分药企在案发后惯用的“此为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未审批”的免责抗辩理由,依据该条款已不能成立。
根据法律专家的权威解读,“主管人员”应当限缩解释为具有单位经营管理决策权限的人员,认定时需综合审查决策权限来源、决策事项范围、决策程序要求及利益归属指向。这意味着销售总监、区域负责人等中层管理人员的行贿决策将更易触发单位责任,企业必须从治理层面建立全面合规管控体系。
(四)单位行贿实行“双罚制”,企业与高管连带担责
《解释(二)》明确单位行贿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经办人、业务员等相关人员并不会因单位犯罪认定而免除自身责任。这意味着行贿风险将“由点及面”地向上穿透至高管个人,企业面临的不只是经济处罚,更包括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风险。
(五)“带金销售”被定性为刑事犯罪,旧模式宣告终结
《解释(二)》将医疗领域行贿从行政违规升级为刑事追责,行业普遍将此解读为“带金销售入刑”。过去在营销费用中以“学术推广费”“市场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支付回扣、通过第三方CSO转移资金掩盖行贿款项的做法,在新规下均面临穿透式审查和刑事追诉风险。
(六)新型隐性腐败的穿透式审查
《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健全了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强调要穿透民事化、市场化的交易表象,实质审查权钱交易本质。以各种名义进行的不正当利益输送——无论包装成何种商业形态——均面临更高的司法认定风险。更为严厉的是,《解释(二)》完善了违法所得追缴规则,明确要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对于原物已经转化或与合法财产混同的,仍可追缴相应等值财产,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二、对营销体系的合规建议
在新规高压态势下,品牌声誉的维护是第一位的,一次合规事件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品牌折损。鉴于此,以《解释(二)》施行为契机,全面审视和重构营销合规体系,将合规能力打造核心竞争优势。
(一)全面自查自纠,划清合规红线
第一,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1月发布的《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中禁止、避免、关注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结合《解释(二)》将医药领域列为重点从严领域的执法导向,全级次范围内明确营销行为的“禁止事项清单”(最低标准)。重点覆盖学术推广、业务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折扣折让及佣金、捐赠赞助和资助、零售终端销售等九大具体场景,确保每一名营销人员清楚知晓哪些行为面临刑事追诉风险。对新规入罪门槛大幅降低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领域,应给予特别提示和专项培训。
第二,限时完成营销费用专项审计。安排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在3至6个月内完成对公司营销费用的专项审计,重点审查市场推广费、学术会议费、咨询服务费等科目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风险。尤其关注以下高风险环节:向终端处方人员或其关联方直接支付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将药品推广费用通过经销商、CSO等第三方服务商进行体外循环或变相支付;在学术会议中以讲课费、劳务费等名义进行不合理的高额支付等。对审计发现的潜在风险点应及时处置、限期整改。
第三,杜绝“切割免责”思维,压实各级管理责任。鉴于《解释(二)》已经将“主管人员决定”明确纳入单位意志来源,必须彻底摒弃“靠切割免责”的传统思路。各层级销售管理人员的营销合规责任应纳入绩效考核和职务评价体系,明确违规后果。
(二)重构学术推广合规管理体系
学术推广是营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严格的合规管控机制。
第一,严格执行医药代表备案制度。医药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药监局关于医药代表备案管理的规定,按照“三定三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有流程)要求开展学术拜访,禁止承担销售任务;禁止向医务人员或其他对处方有影响力的人员提供回扣、礼品、有价证券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施行后,即便小额回扣也可能触发刑事追责。
第二,学术会议费用实施“全流程留痕”管理。对主办、赞助或参与的各类学术会议,应建立严格的审批、记录和核查制度。讲课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与行业公允标准对标,严禁以讲课费、劳务费等名义变相支付回扣。会议应有真实学术内容、完整议程记录和签到证明,杜绝“虚假会议套取费用”的情形。
第三,建立学术推广活动备案与审查机制。所有学术推广活动(包括科室会、学术沙龙、病例讨论等)均应提前向合规部门备案,留存完整的会议记录、签到文件及费用明细,形成可追溯的全流程档案,确保在面临合规审查或司法调查时能够提供完整的合法性证明。
(三)强化内部合规治理架构
第一,组建营销合规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层面或由总经理层面直接牵头,组建营销合规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营销合规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监督。委员会应吸纳法务、审计、财务、人力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确保合规要求在业务的每个关键节点落地。
第二,制定《营销合规管理办法》及配套执行细则。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为框架,结合《解释(二)》的最新刑事追诉标准,制定覆盖营销活动的合规管理办法,明确各岗位的合规职责、行为规范、审批流程和违规处置措施。
第三,建立合规培训与考核认证机制。对所有营销岗位人员(包括医药代表、区域经理、学术推广人员等)实施强制性的年度合规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解释(二)》核心要点、合规政策及行业典型案例。培训后设置考核及合规认证环节,未通过者不得上岗。

(四)重构营销渠道与第三方合作模式
《解释(二)》施行后,传统的医药经销商、CSO模式(合同销售组织)面临全面重构。应顺势而为,加快营销渠道的合规化、现代化转型。
第一,审慎筛查和清理第三方合作关系。对现有经销商、代理商、推广服务商(CSO)进行全面合规审查,对存在商业贿赂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合作方限期清理退出。新引入的第三方必须通过合规尽职调查,杜绝“以CSO为通道转移资金”的灰色操作。对于通过第三方销售外包公司转移资金、掩盖行贿款项的行为,新规可依法穿透认定为单位行贿,企业不得以“第三方独立操作”为由推卸责任。
第二,推广服务协议实现“全面合规化”。所有与第三方的推广服务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计费标准、交付成果及合规条款,杜绝模糊定价和暗箱操作。建议在合同中嵌入合规审计条款及违约责任,保留随时审计和违约追偿的权利。
第三,加速数字化营销基础设施建设。将精力从依赖“关系型营销”转向“学术型营销”,大力发展数字化精准营销体系,包括线上学术直播、数字化学术资料推送、医生教育平台、患者健康教育平台等合规可控的推广渠道,减少对传统“一对一”拜访推广模式的依赖。
第四,加快零售终端合规建设。零售端营销同样面临日益严格的反商业贿赂监管。建议建立零售终端营销活动的标准化合规流程,杜绝向零售终端采购决策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
(五)建立合规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
第一,建立行业合规动态监测机制。密切关注《解释(二)》施行后的执法动态和司法裁判趋势,及时了解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国家医保局通报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合规监管动态,针对新出现的合规风险类别迅速调整内部管控措施。行业普遍预期单一案件即可沿“医生—医药代表—药企”的链条向上穿透,连锁效应开始发酵后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建立动态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至关重要。
第二,制定刑事合规应急管理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刑事调查或合规事件,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报告路径、外部律师协调机制及信息披露要求。应急管理应充分考虑:新规下单位和主管人员面临双重刑事追责的风险;以及医药领域行贿以更低数额即可定罪量刑的现实,不留侥幸心理。
第三,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评估与独立审计。建议每年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集团营销体系的合规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和风险评估,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提交集团董事会审阅,确保合规管理的持续有效性。应重点关注:各地区、各产品线的营销费用率异常偏差情况;学术推广活动中高频/高额支付的合规文件完备性;第三方服务商的业务真实性及资金流向合规性等关键风险指标。
(六)营销模式战略性转型
《解释(二)》的实施标志着医药行业“带金销售”模式的彻底终结。以合规为前提,系统推动营销模式从“关系驱动”向“学术驱动+品牌驱动”的战略性转型。
第一,强化以循证医学为核心的学术推广。加大对企业核心产品的临床研究投入,积累和输出高质量的循证医学证据,使学术推广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从根本上减少对传统关系营销的依赖。
第二,充分发挥品牌优势。通过品牌建设、健康教育、医药文化传播等合规方式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终端动销能力。
第三,探索合规透明的数字化处方外流承接模式。在处方外流趋势下,建立合规的院外处方承接通道,通过零售终端的专业药事服务和患者健康管理能力赢得处方医生的认可,推动产品销售增长。

三、结语
《解释(二)》的施行,不仅是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法律红线被进一步收紧,更是全行业从“带金销售”向“价值营销”转型的分水岭。在这场变革中成为合规经营的调整者,将合规优势转化为核心竞争力。
长期来看,依赖“带金销售”的中小厂商将面临生存空间急剧收窄乃至加速洗牌出清。当灰色空间不复存在,产品力与真实疗效的价值回归将成为行业走向成熟的路径,实际上是利大于弊的战略机遇。加大合规建设力度,推动营销模式革新,以更高标准守护好企业的品牌声誉,以合规营销赋能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