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重磅出炉!金融机构如何守住流量与合规的平衡点?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重磅出炉!金融机构如何守住流量与合规的平衡点?

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网信办、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告〔2026〕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这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网络营销新规,全面规范了金融产品互联网宣传推介行为,对金融机构及受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出的要求达到了新高度。

在”强监管”与”严合规”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既不踩红线,又能有效触达客户?


划重点:新规下的”红线”与”雷区”

本次《办法》直击金融网络营销的痛点与乱象,核心要点梳理如下:

1. 主体资质:严禁”无证驾驶”

新规明确,仅金融机构及受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可开展营销,其他主体不得变相开展。

此外,账号名称、商标使用”金融””理财””基金”等涉金融属性字样,必须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且应当与获得的实际业务资质严格匹配,杜绝”挂羊头卖狗肉”。

2. 内容规范:告别”诱导式”忽悠

营销内容必须与金融产品合同保持一致。严禁使用以下方式:

  • 严禁使用“低风险””高收益””秒到账”等诱导性用语

  • 严禁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 严禁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 严禁利用监管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官方”背书”

3. 行为约束:算法与弹窗戴上”紧箍咒”

约束领域 核心要求
算法推荐
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模型,需提供关闭算法推荐的便捷选项
弹窗广告
必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组合销售
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设定为默认同意
直播/短视频营销
必须在金融机构自营或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4. 营销合作:第三方平台不得”越俎代庖”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且必须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避免产生品牌混同。

同时,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破局之道:从”流量营销”回归”专业陪伴”

新规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机构不能依靠”博眼球””夸大收益””诱导点击”的低质量营销模式,而亟需寻找一种既能满足合规要求、又能持续吸引客户的营销新模式。

答案在于:将”硬营销”转化为”软投教”,用专业的投资者教育服务替代诱导性的产品推销。

在合规前提下,高质量的内容不仅是获客的工具,更是客户留存与转化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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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实施,唯有坚守合规底线、用专业的投教服务赋能客户,才能赢得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