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期)

为切实守护群众饮食安全,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督促外卖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网络餐饮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也提醒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一:南安市柳城街道某餐饮店将外卖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6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线索后,依法对某外卖平台上商家“某某蛋糕定制手作甜品”及其对应经营主体南安市柳城街道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所公示的地址未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外卖平台发现该店在线上处于正常营业状态。随后,执法人员通过外卖平台后台调取该店铺的线上经营情况,根据订单送餐轨迹发现骑手取餐位置与该店铺在平台上公示的地址不符。经查,2025年12月起当事人在线下门店停业后,仍然通过外卖平台继续接单,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食品经营单位制作并自行配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 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线下门店停业后,未下架线上外卖店铺,通过“平台接单、委托 代做”的方式,将订单转交给其他餐饮店加工制作,本质上是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不一 致、实际加工制作场所与公示地址不符,属于“幽灵外卖”违法行为。该行为既侵害 消费者知情权,又逃避线下监管,让消费者无法追溯食品的真实来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通过线上核查与线下检查联动,压实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 责任,对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30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在某外卖平台的商家“某巢”,其销售的“木薯牛乳大满贯”饮品原料中含有三新食品桃胶,该商品详情页未标注桃胶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限量的提醒信息。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迅速对该外卖平台上“某巢”及其对应的经营主体南安市英都镇某饮品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销售的“木薯牛乳大满贯”饮品原料中确含三新食品桃胶,其外卖平台店铺内该商品详情页、饮品出餐标签均未标注桃胶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限量的相关提醒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暴露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对“三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不足、合规意识薄弱,未严格履行食品信息公示法定义务,可能导致特定人群“如孕妇、婴幼儿等”误食后产生健康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体现行政执法“过罚相当”的原则,既实现了违法警示震慑,也给予经营者规范经营的纠错空间。从执法效果看,本案能有效引导网络餐饮行业规范三新食品原料使用管理,压实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
案例三:南安市某餐饮店违法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2025年8月,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线索监测,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店在抖音平台发布含“眼镜蛇炖汤”的菜品宣传信息,随即联合南安市林业局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内发现贴有“眼镜蛇炖汤”菜品宣传图,并在其厨房内发现有眼镜蛇活体动物。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制作食品,以及为利用野生动物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对其处以罚款13.88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网络监测、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线上宣传、线下售卖含野生动物的食品,既触碰了野生动物保护红线,也违反了广告监管的规定,最终被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改。此案清晰表明,任何利用保护动物开展经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也警示经营者要守法经营、消费者要自觉抵制野味消费,共同守护生态与公共卫生安全。
供稿:食品市场科
一审:黄书云
二审:潘伟艺
三审:陈招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