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授权→能力评价确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市监计量规〔2025〕7 号)


【计量授权→能力评价确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市监计量规〔2025〕7 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计量规〔202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要求,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依申请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设置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能力评价和确认。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已获得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及授权项目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二、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的内容和依据

(一)内容

对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是对其计量能力及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的评价和确认。

计量能力包括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包括商品量计量检验、能源效率计量检测等)能力。

鼓励计量检定机构提升计量服务能力、科技创新能力,支撑行政监管的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主要依据

开展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

三、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设置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平台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及能力确认系统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

(二)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下达评价任务,组建专家组,进行能力评价工作。

1.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一般为国家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因特定工作需要,可聘请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家。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至少 2 名,包括组长 1 名,成员应具备申请评价项目相关专业能力。专家组应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评价结果负责。

2.能力评价

(1)专家组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等要求,通过现场评价、线上评价或材料审查等方式对被评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及能力确认项目建议表等。

(2)专家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要求被评机构补充材料。

(3)专家组将评价报告及有关评价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3.结果复审

被评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复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复审,复审专家一般不出自原专家组成员。

(三)确认及公布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对评价报告、能力确认项目建议表等材料及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经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及能力确认系统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确认证书(电子版)及其附件,并向社会公开确认结果。能力确认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在能力确认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申请复评,复评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5 年。

附件:1.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申请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确认证书编号规则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确认证书样式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该市首家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2026050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