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6.84吨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罚款人民币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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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
桂南武市监加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李忠俊
身份证件号码:450************03X
住址:南宁市武鸣区陆斡镇二塘村*****号
联系电话:137******88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武市监罚〔2022〕164号),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6.84吨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2.罚款人民币65000元。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签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依法履行缴纳罚款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武市监罚催〔2022〕12-7-1号),催告内容:1.缴纳罚款65000元;2.缴纳加处罚款65000元,罚款加处罚款共计130000元。因未能联系到当事人,无法送达。2022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和在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武市监罚催〔2022〕12-7-1号),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武市监罚〔2022〕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2年6月25日起,对当事人应缴纳65000元罚款数额,每日按百分之三进行加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6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到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武鸣支行,账号:************)或者缴纳到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接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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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决定书
桂南武市监加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李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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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武市监罚〔2022〕164号),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6.84吨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2.罚款人民币65000元。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签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依法履行缴纳罚款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武市监罚催〔2022〕12-7-1号),催告内容:1.缴纳罚款65000元;2.缴纳加处罚款65000元,罚款加处罚款共计130000元。因未能联系到当事人,无法送达。2022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和在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武市监罚催〔2022〕12-7-1号),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武市监罚〔2022〕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2年6月25日起,对当事人应缴纳65000元罚款数额,每日按百分之三进行加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6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到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武鸣支行,账号:************)或者缴纳到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接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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