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及其对责任主体和贷款借款相关业务的影响


【新规速递】-《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及其对责任主体和贷款借款相关业务的影响

    人行、工信、市监、证监、知产、网信和知产等8部门联合发文对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规范:

    1、主客体上,前述主体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例如非金融机构员工且未取得机构授权的网红等其他任何主体)不得开展网络营销,任何主体不得就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等非公开产品开展网络营销。

    2、实施方式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再次转委托,而且应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

     3、营销内容上, 由金融机构等总部统筹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并存档,禁止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4、加强贷款相关管理,全面禁止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并开展营销服务,“支付场景引流金融变现”的主流商业模式被彻底终结。而助贷机构也基本失去营销中的主导地位。

     5、第三方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

      6、责任主体上,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平台的评估和网络营销内容以及金融产品的合法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