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解读】山东电力市场规则2026年修订版——总则与市场成员


【规则解读】山东电力市场规则2026年修订版——总则与市场成员

一、规则概述

1.1 文件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文件全称
《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
文号
鲁监能市场规〔2026〕27号
修订时间
2026年4月
分析范围
第一章 总则(第1.1-1.14条)、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2.1.1-2.4.4条)
条文总量
总则14条 + 市场成员46条,共计60条
页数
约30页(第7页至第35页)

1.2 修订背景

本次修订是在国家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加速推进的背景下进行的,重点响应了以下国家层面政策要求:

  • 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落实发改体改〔2022〕118号文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 基本规则体系完善:对接2024-2025年密集出台的电力市场运行、监管、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辅助服务、中长期市场等7部基本规则
  • 新能源市场化改革:衔接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关于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新要求
  • 新型经营主体入市:细化储能、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等新型主体准入与注册规则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开展的以下活动(第1.8条):

  •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批发市场交易的注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
  • 与批发市场相衔接的零售市场交易

二、总则深度解读

2.1 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1.1条明确了四重立法目的:

  1. 规范山东电力市场运营和管理
  2. 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4. 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立法依据引用了12部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按层级梳理如下:

层级
文件
文号
核心领域
中央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
电改总体框架
部门规章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2024年第20号令
市场运行基本制度
部门规章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2024年第18号令
市场监管制度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发改体改〔2022〕118号
统一市场建设
规范性文件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现货市场制度
规范性文件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
国能发监管〔2024〕9号
信息披露制度
规范性文件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
市场注册制度
规范性文件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
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
辅助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
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
计量结算制度
规范性文件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
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
中长期市场制度
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4〕196号
辅助服务价格
规范性文件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136号
新能源电价改革

要点:立法依据覆盖了从电改顶层设计到各专业领域基本规则的完整政策链条,特别是2024-2025年密集出台的基本规则体系,说明本修订版是在国家制度框架基本成型后的系统性地方落地。

2.2 适用范围与市场定义

2.2.1 交易类型(第1.2条)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三大类:

交易类型
条款
定义要点
电能量交易
第1.2、1.4-1.6条
含现货交易和中长期交易
电力辅助服务交易
第1.2、1.5条
含调频、爬坡、备用等
容量交易
第1.2、1.7条
可靠支撑最大负荷的出力能力

2.2.2 现货交易(第1.5条)

  • 时间维度:日前及更短时间内集中开展
  • 范围:次日、日内至实时调度之前
  • 价格机制:通过竞争形成体现电力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
  • 配套交易:调频、爬坡、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

2.2.3 中长期交易(第1.6条)

  • 时间维度:数年、年、月、月内(含旬、周、多日)
  • 价格形成: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2.2.4 容量交易(第1.7条)

  • 标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发电机组、储能等提供的能够可靠支撑最大负荷的出力能力
  • 机制:建立市场化容量成本回收机制,通过容量补偿等方式引导合理投资
  • 目标:保障电力系统长期容量充裕

2.2.5 零售市场(第1.9条)

  • 定义: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上开展电能量交易的市场

2.3 市场建设基本原则

第1.10条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

序号
原则
内涵解读
1
安全可靠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市场建设的前提底线
2
绿色低碳
顺应双碳目标,促进新能源消纳和绿色转型
3
经济高效
通过市场竞争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4
稳步协同
市场建设循序渐进,各子市场协同衔接
5
公开透明
保障信息对称,维护市场公平

2.4 市场纪律与监管架构

2.4.1 市场自律与反垄断(第1.11条)

本条设置了三层禁令:

  1. 市场力滥用禁令:经营主体不得行使市场力、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2. 行政干预禁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3. 串通行为禁令:经营主体之间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特别规定:

  • 电能量交易中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
  • 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2.4.2 注册制度(第1.12条)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所有经营主体须经注册方可入市交易。

2.4.3 国家基本规则衔接(第1.13条)

注册工作、计量结算工作、信息披露工作应按照国家基本规则执行,体现地方规则与国家制度框架的衔接。

2.4.4 监管机构(第1.14条)

机构
简称
监管职责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能源监管办
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职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山东省能源局
省能源局
根据职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2.5 总则条款总览

条款
核心内容
重要程度
第1.1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基础性条款
第1.2条
交易类型分类
基础性条款
第1.3条
市场成员定义
核心定义条款
第1.4条
电能量交易实施方式
操作性条款
第1.5条
现货交易定义
核心定义条款
第1.6条
中长期交易定义
核心定义条款
第1.7条
容量交易定义
核心定义条款
第1.8条
适用范围
基础性条款
第1.9条
零售市场定义
核心定义条款
第1.10条
五项基本原则
纲领性条款
第1.11条
市场纪律与反垄断
约束性条款
第1.12条
注册制度
制度性条款
第1.13条
国家规则衔接
衔接性条款
第1.14条
监管机构
体制性条款

三、市场成员深度解读

3.1 市场成员分类

第1.3条明确了市场成员的两大类、六小类架构:

市场成员
├── 经营主体
│   ├── 发电企业
│   ├── 售电公司
│   ├── 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   └── 新型经营主体
│       ├── 储能企业
│       ├──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
│       ├── 分布式电源
│       ├──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       └── 智能微电网
├──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
│   ├── 电力交易机构
│   └── 电力调度机构
└── 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

3.2 各类主体权利与义务

3.2.1 发电企业(第2.1.1-2.1.2条)

权利(5项)

序号
权利内容
要点
1
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交易
签订相应电力交易合同
2
获得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规定时间内可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
3
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等信息
依信息披露规定获取
4
获得公平的电网接入服务和输配电服务
公平接入保障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兜底条款

义务(5项)

序号
义务内容
要点
1
遵守市场规则,履行合同,按时结算
基础合规义务
2
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服从统一调度,提供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提供检修计划、实测参数、预测运行信息、紧急停机信息等
3
依法依规提供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规定
并承担保密义务
4
具备满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要求的技术条件
技术准入要求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兜底条款

3.2.2 售电公司(第2.1.3-2.1.4条)

权利(5项)

序号
权利内容
要点
1
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交易
签订相应电力交易合同
2
获得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3
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获得公平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仅限具有配电网运营权者
4
获得签约用户合同期内用电负荷等信息
根据用户授权获得历史用电负荷信息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兜底条款

义务(9项)

序号
义务内容
要点
1
遵守市场规则,履行合同,按时结算
基础合规义务
2
为签约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及约定增值服务
服务义务
3
提供签约用户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等信息,公示零售套餐
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4
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提供配电服务,按用户委托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服从统一调度,遵守负荷管理规定,开展配电区域电费结算和收取
5
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其他结算担保品
信用担保义务
6
依法依规提供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
7
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绿色消纳义务
8
具备满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要求的技术条件
技术准入要求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兜底条款

3.2.3 电力用户(第2.1.5-2.1.6条)

权利(4项)

序号
权利内容
要点
1
参与电能量等交易,签订电力交易合同
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用户可参与跨省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
2
获得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可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
3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公平接入保障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兜底条款

义务(6项)

序号
义务内容
要点
1
遵守市场规则,履行合同,按时结算
按规定支付电费
2
提供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等信息
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
3
服从统一调度,遵守需求侧管理规定
提供承诺的需求响应服务;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4
依法依规提供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规定
并承担保密义务
5
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和消费义务
绿色消纳义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兜底条款

3.2.4 新型经营主体(第2.1.7-2.1.8条)

权利(5项)

序号
权利内容
要点
1
遵守市场规则,履行合同,按时结算
注意:条文表述中将此列为”权利”,疑似为立法笔误,应理解为”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
2
获得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3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公平接入保障
4
获得签约分散资源的相关信息
聚合类主体特有权利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兜底条款

义务(8项)

序号
义务内容
要点
1
遵守市场规则,履行合同,按时结算
基础合规义务
2
资源聚合类主体与分散资源签订零售合同或聚合服务合同
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零售服务或聚合服务关系
3
提供签约分散资源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等信息
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4
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其他结算担保品
信用担保义务(与售电公司一致)
5
依法依规提供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
6
具备满足参与相应电力市场交易要求的技术条件
技术准入要求
7
聚合负荷侧资源的新型经营主体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和消费义务
仅限聚合负荷侧资源者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兜底条款

关注点:第2.1.7条新型经营主体权利第一项表述为”遵守市场规则,履行电力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按规定支付电费等”,该表述与义务条款高度雷同,疑为立法起草时的笔误,建议关注后续勘误。

3.2.5 其他经营主体(第2.1.9条)

其他经营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受与上述经营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需满足参与相应电力市场交易的技术条件。

3.2.6 电网企业(第2.1.10-2.1.11条)

权利(4项)

序号
权利内容
要点
1
收取输配电费,代收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核心收费权
2
对逾期未全额付款的售电公司,提出履约保函/保证金使用申请
保障收费安全的权利
3
按信息披露规定获得市场信息
信息获取权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兜底条款

义务(7项)

序号
义务内容
要点
1
保障输变电设备正常运行,建设运行维护电网配套系统
服从统一调度
2
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报装、计量、抄表、收付费等服务
公平服务义务
3
依法依规提供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规定
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4
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支撑交易和服务所需数据
保证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
5
负责电费结算,按期出具电费账单
结算义务
6
分别预测居民、农业用户和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规模及负荷曲线
向符合规定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兜底条款

3.2.7 电力调度机构(第2.1.12条)

义务(7项)

序号
义务内容
要点
1
组织电力现货交易,负责安全校核、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
依法执行交易结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
建设运行维护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技术系统保障
3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注册、交易、结算和服务所需信息
按网络安全规定进行数据交互,保证准确及时,承担保密义务
4
依法依规提供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
5
开展市场分析和运营监控,履行风险防范职责
依法实施市场干预,按规定实施的市场干预予以免责
6
参与拟定交易规则,配合规则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
规则完善义务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兜底条款

3.2.8 电力交易机构(第2.1.13条)

义务(9项)

序号
义务内容
要点
1
电力市场注册和管理,汇总中长期交易合同
注册管理核心职能
2
建设运营维护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和相关配套系统
平台保障
3
组织中长期交易,负责现货交易申报和信息发布
提供结算依据及服务,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4
拟定电力市场结算管理制度
结算制度建设
5
执行信息披露规定,提供信息披露平台
制定标准格式,及时开放数据接口,承担保密义务
6
开展市场运营监测和分析,记录违规行为
依法实施市场干预,按规定实施的市场干预予以免责
7
向监管机构报告经营主体违规行为,配合调查
监管配合义务
8
参与拟定交易规则,配合规则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
规则完善义务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兜底条款

3.3 准入条件与注册要求

3.3.1 经营主体基本条件(第2.2.1-2.2.2条)

主体资格要求(第2.2.1条)

经营主体应为以下民事主体之一:

  • 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 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
  • 个体工商户
  • 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

限制条件:存在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经营主体,须修复后方可办理注册。

计量要求(第2.2.2条):经营主体应具备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或替代技术手段,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3.3.2 八类主体具体准入条件(第2.2.3条)

(一)发电企业基本条件

序号
条件
具体要求
1
核准备案
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
许可证
依法取得、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3
并网调度
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4
计量能力
具备相应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计量和结算要求

并网自备电厂特殊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基本条件

序号
条件
具体要求
1
参与方式
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未参与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2
计量能力
具备相应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计量和结算要求

(三)新型储能企业基本条件

序号
条件
具体要求
1
并网调度
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2
计量传输
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可靠
3
技术参数
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规定为准
4
配建储能转独立
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系统可被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直接入市

(四)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基本条件

序号
条件
具体要求
1
协议签订
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2
计量传输
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
3
聚合能力
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
4
控制能力
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
5
交易条件
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五)分布式电源基本条件

序号
条件
具体要求
1
核准备案
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
协议签订
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购售电合同)或并网调度协议,根据电压等级接入相应系统
3
计量能力
具备相应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

(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基本条件

序号
条件
具体要求
1
计量能力
具备相应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
2
放电设施
有放电能力的充电设施需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购售电合同),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七)智能微电网基本条件

初期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项目等可参照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基本条件执行。

(八)抽水蓄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3 关键技术参数阈值

以下为规则中明确的技术参数阈值,对市场准入具有直接影响:

主体类型
参数
阈值
条款
独立新型储能
充放电功率
不低于5兆瓦
第2.3.18条
分布式储能
充放电功率
不低于1兆瓦
第2.3.18条
独立储能(电能量市场)
持续充放电时间
不低于2小时
第2.3.18条
独立储能(辅助服务市场)
持续充放电时间
不低于15分钟
第2.3.18条
VPP分布式发电类聚合单元
资源总容量
不低于1兆瓦
第2.3.20条
VPP储能类聚合单元
资源总容量
不低于1兆瓦
第2.3.20条
VPP储能类聚合单元(电能量市场)
持续充放电时间
不低于2小时
第2.3.20条
VPP储能类聚合单元(辅助服务市场)
持续充放时间
不低于15分钟
第2.3.20条
VPP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
可调节能力
不低于1兆瓦
第2.3.20条
VPP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
连续调节时间
不低于1小时
第2.3.20条
VPP分布式发电类聚合单元
可聚合范围
10(6)千伏以下或10兆瓦以下
第2.3.20条
VPP储能类聚合单元
可聚合范围
10(6)千伏以下或10兆瓦以下
第2.3.20条
VPP聚合单元节点
电压等级
220千伏及以上母线(现阶段)
第2.3.20条

3.3.4 退出市场规则

自愿退出条件(第2.2.5条)

序号
退出情形
说明
1
宣告破产、退役,不再发电或用电
经营终止
2
国家政策、市场规则重大调整,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
政策性退出
3
电网网架结构调整,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准入条件
网架性退出
4
售电公司退出按国家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专门规定

强制退出条件(第2.2.6条)

序号
强制退出情形
说明
1
不再符合准入条件
包括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歇业、许可证被注销或撤销等
2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违规入市,且拒不整改
诚信退出
3
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
合规退出
4
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
信用退出
5
被暂停交易且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整改退出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

退出后续处理(第2.2.7条):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交割的成交电量。再次参与市场交易须重新办理注册。

3.3.5 电力用户参与市场身份规则

身份选择与转换(第2.2.10-2.2.15条)

规则
条款
内容
身份选择
第2.2.10条
注册后选择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身份,未选择的仍为代理购电用户
全电量交易
第2.2.11条
直接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零售交易购买,不得同时参加批发和零售交易
鼓励直接参与
第2.2.12条
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代理转市场
第2.2.12条
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次月选择直接参加批发或零售市场
市场转代理
第2.2.12条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为代理购电的用户,应于规定时间前在交易平台提出申请,经核验后次月生效
零售转代理
第2.2.13条
零售用户改为代理购电用户前应解除零售合同
批发转代理
第2.2.13条
批发用户改为代理购电用户前应通过自主协商转让中长期合同
新装立户
第2.2.14条
在电网企业新装立户(过户)的用户,业务办理完成后可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批发转零售
第2.2.15条
批发用户可按月改为零售用户,后续月份中长期合约转移至签约售电公司
未签约默认
第2.2.15条
已直接参与市场但未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的,作为批发用户参与

身份转换关系图

                     ┌──── 批发用户 ────┐
                     │   (全部电量       │
                     │   批发交易)       │
                     │                  │
新装立户 ──→ 注册 ──→├──── 零售用户 ────┤──→ 可按月互转
                     │   (零售合同)      │
                     │                  │
                     └──── 代理购电用户 ─┘
                          (未选择时默认)

3.3.6 服务关系规则

第2.2.9条: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确立服务关系。此规定防止同一资源被重复代理,保障市场秩序。

3.4 市场注册规则

3.4.1 注册制度框架(第2.3.1-2.3.5条)

要素
内容
注册管理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
注册业务范围
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
注册流程
申请 — 承诺 — 审查 — 公示 — 生效(第2.3.7条)
注册平台
山东电力交易平台
实名认证
经营主体须进行实名认证(第2.3.6条)

3.4.2 注册审查时限

主体类型
审查时限
公示要求
条款
发电企业
5个工作日
无需公示
第2.3.12条
电力用户
5个工作日
无需公示
第2.3.15条
新型储能、抽水蓄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
5个工作日
无需公示
第2.3.17条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
5个工作日
需公示30天
第2.3.17条

3.4.3 交易单元规则(第2.3.11条)

交易单元是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的基本单位。

主体类型
交易单元
直调公用燃煤电厂
以机组为交易单元
直调公用燃气电厂
以机组为交易单元
核电
以机组为交易单元
地方公用电厂、并网自备电厂
以厂为交易单元
新能源场站(含配建储能)
以项目为交易单元
售电公司、批发用户
以法人单位等为交易单元
零售用户
用电单元(户号)组建交易单元,可多个交易单元,可聚合多个用电单元
独立新型储能
以场站为交易单元
分布式储能
以项目为交易单元
抽水蓄能电站
以机组为交易单元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
以聚合单元为交易单元
分布式电源
以项目为交易单元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以发电单元(发电户号)为交易单元
智能微电网
以整体项目为交易单元

3.4.4 虚拟电厂注册专项规则

(1)聚合单元分类(第2.3.20条)

聚合单元类型
容量要求
可聚合范围
分布式发电类聚合单元
不低于1兆瓦
10(6)千伏以下或10兆瓦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电源(含配建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上网电量部分
储能类聚合单元
不低于1兆瓦
10(6)千伏以下或10兆瓦以下的分布式储能
全电量负荷类聚合单元
聚合可调节电力用户(含用户侧储能)全部电量
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
不低于1兆瓦,连续调节不低于1小时
聚合可调节电力用户(含用户侧储能)调节电量

(2)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特殊规则

  • 可选择以削峰或填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出清
  • 只参与削峰的聚合单元可聚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 须通过调节能力测试,由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认定

(3)聚合单元节点要求:单个聚合单元内聚合资源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现阶段为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对应多个节点时,由虚拟电厂运营商自主确定其中一个节点。

(4)注册前要求:虚拟电厂在注册生效前应至少组建一个聚合单元。

(5)响应类型分类(第2.3.21条)

响应类型
信息交互时间
响应能力
适用场景
直控型
秒级或毫秒级
可跟踪实时市场计划曲线并实时响应调度指令,调节时间为分钟级
调频等快速响应
短时响应型
秒级或分钟级
可响应6小时及以内调度指令
日内调整
长时响应型
秒级或分钟级
可响应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调度指令
中长期调整

3.4.5 信息变更与市场注销

事项
时限要求
条款
经营主体信息变更申请
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
第2.3.27条
虚拟电厂基本信息变更
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重大变更须公示7天
第2.3.35条
市场注销申请
因故需要退出时及时提出
第2.3.28条
信息变更期间交易
不影响正常参与市场交易
第2.3.32条
发电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运行参数变更
电力调度机构会同电网企业校验后生效
第2.3.33条
电力用户并户/销户/过户等变更
电网企业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同步变更
第2.3.34条

3.5 停牌与复牌规则

3.5.1 停牌定义(第2.4.1条)

停牌是指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需限时整改的经营主体,整改期间对该经营主体的交易资格和交易权限进行全部或部分暂停。停牌期间,经营主体仍按本规则结算。

3.5.2 停牌触发条件(第2.4.2条)

仅适用于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触发条件如下:

序号
停牌情形
说明
1
连续12个月未在山东业务范围内进行实际交易
空壳主体清理
2
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处于限期整改期内
合规整改
3
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
信用担保缺失
4
虚拟电厂聚合单元实际运行情况不满足运行评估要求
运行不达标
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

3.5.3 复牌程序(第2.4.3条)

步骤
内容
1
经营主体按要求完成整改
2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等政府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3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公示期满无异议,重新恢复交易权限

3.5.4 信息推送与备案(第2.4.4条)

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将经营主体注册、变更、注销、停牌和复牌情况推送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求备案。


四、关键条款提炼

序号
条款编号
条款名称
核心内容
1
第1.1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四重立法目的,引用12部国家法规政策
2
第1.2条
交易类型
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三大类
3
第1.3条
市场成员定义
经营主体(4类)+运营机构(2类)+电网企业
4
第1.5条
现货交易定义
日前及更短时间内,竞争形成时空价值价格
5
第1.7条
容量交易定义
可靠支撑最大负荷的出力能力,容量补偿机制
6
第1.10条
基本原则
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经济高效、稳步协同、公开透明
7
第1.11条
市场纪律
三层禁令:反市场力、反行政干预、反串通报价
8
第2.2.1条
主体资格
四类民事主体可注册,不良信用需修复
9
第2.2.3条
八类主体准入条件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抽水蓄能
10
第2.2.5条
自愿退出
四种情形可自愿退市
11
第2.2.6条
强制退出
六种情形强制退出,需备案
12
第2.2.9条
服务关系排他
同一合同周期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VPP确立服务关系
13
第2.2.11条
全电量交易
直接参与市场用户全部电量须通过市场购买,不得同时参加批发和零售
14
第2.3.7条
注册流程
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
15
第2.3.11条
交易单元
各类主体的交易单元划分规则
16
第2.3.12条
发电企业注册
5个工作日审查,需提供许可证、核准备案文件等
17
第2.3.14条
许可证时限
超过规定时限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继续参与交易,注销注册
18
第2.3.17条
新型主体注册
5个工作日审查,VPP需30天公示
19
第2.3.18条
储能技术参数
独立储能不低于5MW,分布式储能不低于1MW,电能量市场不低于2h,辅助服务不低于15min
20
第2.3.20条
VPP聚合规则
三类聚合单元(分布式发电、储能、负荷),详细容量与调节能力要求
21
第2.3.21条
VPP响应分类
直控型(秒/毫秒级)、短时响应型(6h内)、长时响应型(6-12h)
22
第2.4.1条
停牌定义
整改期间暂停交易资格和权限,但仍按规则结算
23
第2.4.2条
停牌触发
五种情形,仅适用于售电公司和VPP
24
第2.4.3条
复牌程序
完成整改+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恢复

五、与广东市场对比要点

对比维度
山东(2026年4月修订版)
广东
差异分析
立法依据引用
引用12部国家法规政策,含2025年新出台的基本规则
引用依据相对集中于早期文件
山东修订版对国家最新基本规则体系的衔接更为全面
新型经营主体范围
明确列举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五类
广东市场新型主体界定相对传统
山东新型主体分类更细化,特别是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智能微电网独立列出
储能准入阈值
独立储能不低于5MW,分布式储能不低于1MW
广东储能准入规模要求可能不同
山东对储能准入设置了明确的功率门槛
虚拟电厂分类
三类聚合单元+三种响应类型,30天公示期
广东VPP规则框架相对简化
山东VPP规则体系更为精细,特别是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的削峰/填谷选择权
VPP节点要求
聚合单元须在同一220千伏及以上母线
广东节点划分标准可能不同
山东现阶段以220千伏为界,对资源聚合的地理范围形成约束
停牌制度
专设停牌复牌章节,明确5种触发情形,5个工作日公示
广东市场停牌规则相对简略
山东停牌制度更为体系化,特别是”连续12个月无实际交易”的清理机制
交易单元划分
按主体类型细分15种交易单元
广东交易单元划分标准可能不同
山东对各类主体的交易单元划分更为细致
用户身份转换
批发/零售/代理购电三种身份可按月转换
广东用户身份转换规则类似
两省均允许用户身份灵活转换,山东特别明确批发转零售时中长期合约转移规则
注册审查时限
统一5个工作日
广东注册审查时限可能不同
山东审查时限明确统一
调节量负荷类VPP
可聚合代理购电用户(限削峰模式)
广东对此类安排可能不同
山东允许VPP聚合代理购电用户参与削峰,拓展了VPP资源池

六、分析与建议

6.1 规则体系评价

(1)体系完整性:本修订版总则和市场成员章节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市场制度框架,从立法依据到市场纪律、从主体分类到注册流程、从准入条件到退出机制、从停牌到复牌,形成了闭环管理。

(2)新型主体制度创新:对储能、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五类新型主体分别设置准入条件和注册规则,特别是虚拟电厂的三类聚合单元、三种响应类型分类,体现了山东市场对新型主体参与交易的系统性设计。

(3)与国家规则衔接紧密:立法依据覆盖了2024-2025年密集出台的7部基本规则,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均明确按照国家基本规则执行,体现了地方规则与国家制度框架的有机衔接。

6.2 潜在问题与关注点

(1)第2.1.7条权利条款疑似笔误:新型经营主体权利第一项表述为”遵守市场规则,履行电力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与义务条款高度雷同,疑为起草疏漏,建议关注后续勘误。

(2)停牌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停牌规则仅适用于售电公司和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违规处理依赖强制退出机制,缺乏中间过渡手段。

(3)储能准入门槛较高:独立储能5MW、分布式储能1MW的门槛对于小型储能项目形成准入壁垒,可能限制部分工商业储能项目独立入市。

(4)VPP聚合单元节点约束:现阶段要求聚合资源位于同一220千伏及以上母线,对VPP跨区域资源聚合形成较大限制,后续需关注节点划分的调整。

(5)调节量负荷类VPP的特殊安排:允许VPP聚合代理购电用户参与削峰模式,这在制度上突破了代理购电用户不直接参与市场的常规安排,需关注实际运行效果。

6.3 对经营主体的建议

(1)储能企业:关注独立储能5MW/2h的准入门槛,配建储能可考虑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入市的路径。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储能项目,持续充放电时间15分钟的门槛相对较低,有利于快速响应型储能项目入市。

(2)虚拟电厂运营商:须重点关注三类聚合单元的分类要求、30天公示期对入市时间的影响、聚合单元须在同一220千伏母线的节点约束。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需提前进行调节能力测试。

(3)售电公司:关注停牌风险,特别是”连续12个月无实际交易”的清理机制和履约保函/保险的足额缴纳要求。强制退出后须重新注册,影响较大。

(4)电力用户:注册后及时选择参与身份(批发/零售/代理购电),注意全电量交易原则和批发零售不得同时参与的限制。批发转零售时注意中长期合约的转移安排。

(5)发电企业:关注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办理时限,超时未取得将导致注册注销。新机组在首次并网后应及时办理市场注册。


分析日期:2026-05-09

数据来源:《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第一章、第二章

文件文号:鲁监能市场规〔202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