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评注(四)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评注(四)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评注:
(1)需要注意,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并非一概不允许介入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和贷款额度测评四个环节,而是要看是否违反规定。例如,公募基金代销机构是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适当性评估是由代销机构完成的。
参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如蚂蚁、天天基金销售公司等专营基金销售的互联网公司。《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
(2)这涉及代销与营销的区别问题。营销只是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一旦营销成功投资人决定买卖,销售过程中代销机构是会介入代收资金问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评注:
(1)金融产品的责任当然属于产品发行方,这是理所当然的。
(2)争议的问题是,金融机构委托给第三方履行的事项,第三方履行不当,金融机构产品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委托第三方营销资管产品的适当性义务上,《九民纪要》已明确了销售方与产品方的连带责任,但这是特别规定,在其他贷款、存款、保险等产品的营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3)在委托营销时,受托第三方机构并不必然是产品方的代理人,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代理人的责任归于本人来认定。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评注:例如第三方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优势帮助金融机构突破经营的地域限制。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评注:金融机构起码要建立起这些评估制度,并有落实评估制度的档案,才能认定是落实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得起检查。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评注:投资者教育培训与产品营销的区别:前者往往不针对具体产品,最多是培训某类产品,后者针对具体产品。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评注:简单的操作办法,合作协议至少应把这八方面内容以单独条款标题的方式列出来,不要混合或合并。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评注:
(1)应将这条监管要求明确纳入合作协议终止的触发条件,监管的办法往往不能产生直接终止合作协议的效力,需要合同的约定;
(2)管理性动作的结果应留痕备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
评注:
(1)典型情形有互联网平台在页面里写 “本平台提供贷款”“分期付款”“我们放款”等,让金融消费者误以为是平台在提供贷款,办法要求明确某银行 / 某消金公司的产品,以该金融机构名义发布。
(2)贷款产品只是特别强调,其他产品也是一样,并不是营销存款、资管的就能介绍成互联网平台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评注:
(1)这是规定第三方平台的注意义务,如果最终发生非法产品销售,则平台会因为未尽法定的注意义务,而对受害人承担一定责任。
(2)对于私募基金代销而言,独立销售机构也可以代销,但产品方并不能是金融机构,但也需要审核其是否取得基金销售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注评:
(1)原则性规定。
(2)注意并没有禁止独家营销,而是禁止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独家营销。《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注:
(1)第三方平台向其自有客户营销金融产品会超出平台本身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的目的,例如,商旅平台营销出行保险,必然会超出其最初基于商旅目的获得个人信息的目的,这种营销应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
(2)这种授权的有效性也需要注意,应对“必要性”有合理解释,并不是任意平台都能向解释使用个人信息营销的必要性,例如出行与出行保险,可以解释。但出行平台与汽车保险之间的必要性就很解释。
(3)平台营销也可以设计不需要使用个人信息的推送模式。

(4)在客户愿意接受营销的情况下,平台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往往可以认定为“履行合同所必须”而提供,而无需同意,仅需告知。需看具体业务设计流程。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评注系列文章阅读:

(一)总则

(二)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三)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END

01 关于我们

我们是奋力法律服务集团,我们的价值观是法商创造商业价值。我们由曾任银行法律高管的资深专家组队,深耕金融法律领域,核心团队有商业银行、联想集团、支付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高管多元背景,兼具长年金融与裁判经验,具备横跨金融民刑领域深厚资源。

02 服务简介

我们有三驾马车提供特色金融法律服务:

北京奋力律师事务所

我们提供商业银行全品类业务法律服务。覆盖授信担保,贸易融资、金融市场、支付结算、代销营销和科技运营,从交易服务到诉讼争议服务。

供应链金融为我所法律专长。我所专家为世界银行专项顾问、中国仓协专家,参与了联合国《仓单示范法》审议和多项仓单国家与团体标准起草与审议。我们提供模式设计、流程化风控、文本起草与争议解决的链式法律服务。国际金融公司作品《担保交易》已授权我们翻译出版。

我们正在服务于头部持牌资管机构和私募基金。已为数家理财公司提供常法服务,在解决涉及公司法和信托法的疑难资管诉讼中屡有建树。

我所金融业个人信息保护服务独具特色。我们从银行业务管理流程入手,制作了300多项6万多字的全流程风险管控图谱和专项财富管理100多项个人信息风险点。在罕见的银行个保被诉案中两审胜诉。我们有能力提供该领域专项审计服务。  

我们提供中英双语法律服务。世界银行曾采购我们的专项英文法律服务。我们为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连续4年提供《金融年度争议观察》(2019-2023)的中英文法律报告。

奋力格金融法研修院

我们的金融法实务研修培训平台。我们已与5家银协多次合作,包括中国银行业协会;我们持续更新60多门金融法律课程,培训的金融客户已超过100家。我们的供应链金融、个人信息保护、代销业务风险、资管风险处置、支付结算、金融案件防控等课件是银行业和资管业的金牌法律课程。我们正在系统梳理商业银行不同业务类别的条线法律风控课程。向金融从业人员提供通识性法律培训和定制化专项制度内容。

简法(海南)法律服务公司

我们的法律咨询平台。我们曾为多家银行实施民法典标准文本修订项目、银行内部制度管理项目、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与机制项目等专项咨询管理服务。

03 联系我们

邮箱:info@fnlegor.com

电话:86-10-65088851

微信号:扫码添加工作人员微信

04 版权声明

本文版权归奋力Fnlegor所有,转载本公众号文章需经授权,表明作者身份并不得修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