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解读】山东电力市场规则2026修订版——中长期交易运营


【规则解读】山东电力市场规则2026修订版——中长期交易运营

一、规则概述

《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第四章”中长期交易运营”是山东电力市场运行制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共设七节、43条(第4.1.1条至第4.7.4条),涵盖交易品种与方式、合约签订、合约要素、交易约束、交易组织、交易校核和合同管理等完整业务链条。

核心定位:中长期交易作为电力市场的”压舱石”,与现货市场形成”中长期+现货”双轨运行格局。规则强调中长期交易需连续运营,实现D-7日至D-2日连续不间断交易,为经营主体提供持续的风险对冲工具。

本章结构

节次
名称
条款范围
核心内容
第一节
中长期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4.1.1-4.1.11
交易品种分类、交易方式定义、交易公告与连续运营
第二节
中长期合约签订
4.2.1-4.2.6
各类主体合约签订规则、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核电新能源签约
第三节
中长期合约要素
4.3.1-4.3.14
合约要素定义、分解曲线体系、结算参考点
第四节
中长期交易约束
4.4.1-4.4.19
净合约量约束、累计交易量约束、可申报电量约束及关键调整系数
第五节
中长期交易组织
4.5.1-4.5.43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滚动撮合交易详细流程及绿电交易
第六节
中长期交易校核
4.6.1-4.6.6
出清校核流程、异议处理、异常结果处置
第七节
合同管理
4.7.1-4.7.4
电子合同、绿电溯源、合同汇总

二、交易品种与方式

2.1 交易品种

中长期交易按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划分为以下品种:

交易品种
标的物定义
开市方式
最小合约周期
数年交易
1年以上电量
定期开市,探索连续开市
年度交易
次年年度内电量
定期开市,探索连续开市
自然日
月度交易
次月/年内剩余月份/特定月份电量
定期开市
自然日
月内交易
月内剩余天数/特定天数的电量
原则上按日连续开市
自然日
多日交易
D-7日至D-2日
连续不间断
自然日

关键要求

  • 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应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第4.1.1条)
  • 中长期交易须实现D-7日至D-2日连续不间断交易(第4.1.10条)
  • 参与现货市场的经营主体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履约比例须满足国家能源安全保供要求(第4.1.11条)

绿色电力交易品种(第4.1.2-4.1.5条):

  • 跨省跨区绿电交易(含跨电网经营区绿电交易):向非本省电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
  • 省内绿电交易:向计入本省电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
  • 绿电交易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
  •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负荷类聚合单元可约定意向绿电电量、意向绿电环境价值
  • 未履行的合同可全部或部分通过合同转让交易转让给第三方

2.2 交易方式

中长期交易分为两大类、四种方式:

类别
交易方式
核心特征
分解曲线
成交价格机制
双边协商
双边协商交易
自主协商、平台确认
自定义分解曲线
自主协商
集中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申报、统一出清
常用分解曲线
统一边际出清或撮合匹配边际出清
集中交易
滚动撮合交易
随时申报、滚动撮合
常用分解曲线
对手方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集中交易
挂牌交易
一方挂牌、一方摘牌
自定义分解曲线
挂牌价格

交易行为约束:同一经营主体可以选择买入或卖出电量,但在同一交易序列同一时段只能选择买入或卖出一种行为(第4.1.7条)。

交易公告时间要求(第4.1.9条):

交易类型
公告提前发布时间
数年、年度等定期开市交易
至少3个工作日
月度等定期开市交易
至少1个工作日
连续开市交易
不再发布交易公告

三、合约签订与要素

3.1 合约签订

各类经营主体的合约签订规则存在显著差异:

经营主体
交易单元
合约签订方式
特殊要求
常规发电企业
机组
自主签订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场内集中交易(不含撮合交易)
报量不报价,作为价格接受者
核电
机组
自主签订
需报送次月预计上网电量;未参与市场的上网电量按日分时曲线分解
新能源场站(含配建储能)
项目
自主签订+机制电量合约
机制电量由电网企业代表全体用户签订,合同价格为参考结算价
地方公用燃煤电厂
自主签订或被动参与
未自主签订的须申报次月每日上网电量
售电公司
自主签订
与零售用户约定意向绿电
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
负荷类聚合单元
自主签订
可与零售用户约定意向绿电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特殊安排(第4.2.2条):

  • 挂牌交易方式:不申报挂牌价格,挂牌电量按典型负荷曲线分解,由发电侧摘牌,挂牌价格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申报电量不申报价格,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出清

地方公用燃煤电厂被动参与方式(第4.2.5条):

  • 挂牌交易方式:申报电量为挂牌电量,按典型负荷曲线分解,由用电侧摘牌,挂牌价格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月内集中竞价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组织(第4.2.6条):

  • 按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
  • 省内绿电交易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仅双边协商和挂牌)
  • 卖方为新能源项目,买方为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

3.2 合约要素

中长期合约必须包含以下要素(第4.3.1-4.3.7条):

要素
说明
备注
交易单元
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最小单位
第4.2.1条
合约周期
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第4.3.2条
合约电量
合约周期内交易的总电量
第4.3.3条
分解曲线
将合约电量分解至每日24小时
发电侧小时合约电量等比例分解至15分钟(第4.3.4条)
交易价格
统一电量价格或分时电量价格
第4.3.6条
结算参考点
实时市场或日前市场的节点或统一结算点
第4.3.7条
绿证价格
仅绿电交易合同需明确
第4.3.1条

结算参考点的分层安排(第4.3.7条):

交易方式
中长期结算参考点
集中竞价交易
实时市场用户侧统一结算点
滚动撮合交易
实时市场用户侧统一结算点
挂牌交易
实时市场用户侧统一结算点
双边协商交易(有明确母线节点)
可选实时市场自身物理节点或统一结算点
双边协商交易(多母线节点或无明确母线节点)
实时市场用户侧统一结算点

分析:集中交易统一采用用户侧结算点,简化了结算流程;双边协商交易允许选择物理节点,为发电企业提供了节点电价风险对冲的灵活性。

3.3 分解曲线

分解曲线体系是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衔接的核心纽带,分为两大类:

(一)自定义分解曲线(第4.3.9条):由经营主体自主提出,通过双边协商或挂牌交易成交确定。

(二)常用分解曲线(第4.3.10-4.3.14条):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山东电网系统负荷特性制定发布。

常用分解曲线的基础数据结构为三级体系:

层级
符号
含义
数据来源
第一级
Y
年度分月电量比例
上一年系统电力电量历史数据
第二级
M
月度分日电量比例
上一年系统日电量历史数据(工作日/周六/周日/节假日四类)
第三级
D
常用日分时电量曲线
山东电网系统负荷特性

日常用分解曲线类型

曲线代号
名称
分解方式
D1
全网典型负荷曲线
基于近年来电网供需情况和现货交易形成的高峰、低谷等分时段信号发布
D2
高峰时段曲线
日电量平均分解至每日峰段,平段、谷段为零
D3
平段曲线
日电量平均分解至每日平段,峰段、谷段为零
D4
低谷时段曲线
日电量平均分解至每日谷段,峰段、平段为零

各周期常用分解曲线组合形式

合约周期
分解曲线形式
说明
年度
Y+M+D1/D2/D3/D4
年度电量分解至月、日、时
月度
M+D1/D2/D3/D4
月度电量分解至日、时
M+D1/D2/D3/D4
周电量按月度分日比例分解至日、时

分析:山东分解曲线体系设计精巧,D1-D4四种日常曲线满足了不同交易策略需求——D1适合基荷合约,D2适合高峰套利,D3适合平段对冲,D4适合低谷消纳。周合约复用月度分日比例(M),体现了规则设计的简洁性。


四、交易约束

4.1 总体约束框架

中长期交易约束体系由四类核心约束构成(第4.4.7条):

约束类型
含义
作用
月度净合约量约束
经营主体标的月合约电量代数和的上下限
防止过度持仓或过度卖空
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买入和卖出标的月合约电量绝对值之和的上限
限制过度交易、防范投机
分时电量约束
分时净合约量须大于等于0且不超额定/报装容量
防止时段性超容交易
可申报电量约束
综合多项约束计算的可交易电量额度
控制单次申报规模

关键前置要求(第4.4.1条):交易各项关键参数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申报组织及出清过程中不得临时调整或增加关键参数。

交易申报限额发布时间(第4.4.3条):应在交易申报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统一公布;当日有多场交易的,动态更新。

4.2 月度净合约量约束

定义(第4.4.8条):

  • 发电侧标的月净合约量 = 标的月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 + 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 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 用户侧标的月净合约量 = 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 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发电侧月度净合约量上限计算(第4.4.10条):

发电机组月度净合约量上限 = 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x 月度可用发电小时数 x 调整系数f1

各类发电机组的特殊处理:

机组类型
装机容量确定
可用发电小时数
特殊说明
常规火电
并网调度协议装机容量
以交易公告为准
新能源(含分布式电源)
扣减机制电量相应容量比例
近两年当月可利用小时数的较大值
机制电量比例按容量加权计算;新投产的考虑投产日期
虚拟电厂(分布式发电类)
扣减机制电量相应容量比例
按分布式项目类型月度可用发电小时数加权计算
同新能源扣减规则
地方公用燃煤电厂
当月历史上网电量/月度可用发电小时数
装机容量与可用小时数的乘积取历史上网电量
并网自备电厂
当月历史上网电量/月度可用发电小时数
同地方公用燃煤电厂

用户侧月度净合约量上限(第4.4.11条):

根据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所代理用户的历史月用电量(取交易日前12个月中最大月用电量,有自备电厂的按实际用网电量计算),按下表确定:

历史月实用电量(千瓦时)
净合约量上限
<100万
100万 x y1
>=100万,<500万
500万 x y1
>=500万,<700万
700万 x y1
>=700万,<1000万
1000万 x y1
>=1000万,<2000万
2000万 x y1
>=2000万,<3000万
3000万 x y1
>=3000万,<4000万
4000万 x y1
>=4000万,<5000万
5000万 x y1
>=5000万,<6000万
6000万 x y1
>=6000万,<7000万
7000万 x y1
>=7000万,<8000万
8000万 x y1
>=8000万,<9000万
9000万 x y1
>=9000万,<1亿
1亿 x y1
>=1亿
历史月实用电量 x y1

分析:用户侧净合约量上限采用阶梯式封顶设计——在1亿千瓦时以下各档,上限取该档上限值乘以调整系数y1,而非实际用电量乘以系数。这意味着中等用户可签约空间相对更大,有利于保障中小用户的市场参与度。超过1亿千瓦时的大用户则按实际用电量计算,更贴合实际需求。

净合约量管理规则(第4.4.12条):

  • 电力交易机构每月底根据最新代理关系重新计算并发布净合约量上限
  • 已持有合约量超过新上限时,经营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 发电侧、用户侧净合约量下限均为零

4.3 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定义(第4.4.13条):

  • 发电侧标的月累计交易量 = 标的月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 + 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 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 用户侧标的月累计交易量 = 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 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上限计算(第4.4.14条):

  • 发电侧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 = 发电侧月度净合约量上限 x f2
  • 用户侧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 = 用户侧月度净合约量上限 x y2

分析:累计交易量约束的核心作用是防止”对敲交易”——即经营主体通过频繁买入卖出同一标的月电量来制造虚假交易量或操纵市场价格。f2和y2大于1时允许一定程度的换手,但不允许无限交易。

4.4 分时电量约束

基本要求(第4.4.16条):

主体
分时净合约量下限
分时净合约量上限
发电侧
>=0
不大于额定容量
用户侧
>=0
不大于实际报装容量

分析:分时约束确保经营主体不会在某一特定时段持有超过其物理能力的合约头寸,是中长期与现货衔接的关键约束,防止合约分解曲线与实际发用电能力严重偏离。

4.5 可申报电量约束

可申报电量额度是经营主体实际可参与交易的电量空间,综合多项约束计算得出(第4.4.17-4.4.18条)。

计算要素(第4.4.17条):

  • 月度净合约量上下限
  •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
  • 分时净合约量上下限
  • 保函有效额度及历史交易情况
  • 已申报未成交电量视同已成交电量纳入计算

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第4.4.17条第四款):

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 = 预缴保函额度 x H% / [交易标的的综合价格 x (1+Q%)]

现阶段,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不设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仅对售电公司等中间商适用)。

大额申报制度(第4.4.17条第六款):

  • 单个交易日内,经营主体任一月度净合约量减少值不得超过该月净合约量上限的30%
  • 确有需要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大额交易申报

月内可申报电量额度计算(第4.4.18条):

发电侧

方向
计算公式
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
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 – 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 – 本交易日申报卖出电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 – 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
min{(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 x K1 – 本交易日申报买入电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 – 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分时可卖出电量额度
机组额定状态下每小时可发电量 – 该小时已持有净合约电量
分时可买入电量额度
该小时已持有净合约电量

用户侧

方向
计算公式
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
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 – 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 – 本交易日申报买入电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 – 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
min{(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 x K1 – 本交易日申报卖出电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 – 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分时可卖出电量
该小时已持有净合约电量

分析:K1系数是控制经营主体”卖出已持有合约”能力的关键参数。当K1<1时,经营主体不能卖出全部已持有合约,需保留一定比例;当K1=1时,可全额卖出。该系数直接影响市场流动性和换手率。

4.6 关键调整系数汇总

所有关键调整系数按有关程序审议确认后执行,并向市场主体披露(第4.4.19条):

系数
含义
适用对象
作用
f1
发电机组月度净合约量上限调整系数
发电侧
控制发电侧可签约规模
y1
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净合约量上限调整系数
用户侧
控制用户侧可签约规模
f2
发电侧月度累计交易上限调整系数
发电侧
控制发电侧可换手规模
y2
用电侧月度累计交易上限调整系数
用户侧
控制用户侧可换手规模
H%
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调整系数
售电公司等
保函与可交易额度的换算
Q%
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调整系数
售电公司等
综合价格上浮比例
K1(k1)
发电侧可申报买入/用户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调整系数
双侧
控制反向交易能力

五、交易组织流程

5.1 双边协商交易

流程环节
具体要求
条款依据
合约周期
以自然日为最小合约周期
第4.5.1条
分解曲线
采用自定义分解曲线
第4.5.1条
合同要素
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结算参考点
第4.5.2条
合同约束
电量应满足双方交易电量约束,价格应满足最小变动价位约束
第4.5.3条
信息提交
卖方或买方在平台提交合同信息,另一方确认
第4.5.4条
提前时间
以交易标的起始日为基准至少提前2天完成填报与确认
第4.5.4条
电量计入
确认前计入提交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确认后计入确认方已成交电量
第4.5.5条

5.2 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个阶段,集合竞价在连续竞价前完成。

(一)集合竞价阶段(第4.5.9-4.5.13条):

环节
要求
申报窗口
在规定时间窗口内申报拟购买或出售的电量和价格
撤单限制
集合竞价申报时间窗口最后5分钟不接受撤单申报
申报规则
交易电量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申报价格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超过价格约束
成交价格确定
三原则: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高于该价格的买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全部成交;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取算术平均值
成交方式
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未成交处理
未成交申报自动参与连续竞价阶段

(二)连续竞价阶段(第4.5.14-4.5.20条):

环节
要求
申报规则
交易时段内申报电量和价格,申报信息匿名即时公布
撤单规则
已申报未成交的可撤销,已成交的不可撤销
撮合原则
买方申报:未成交卖方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配对;卖方申报:未成交买方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配对
成交条件
交易对价差>=0时成交,价差>0的优先;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
成交价格
取前一笔成交价、买方申报价、卖方申报价三者的中间值

连续竞价成交价格计算(第4.5.20条):

条件
成交价格
前一笔成交价 >= 买方申报价
买方申报价
前一笔成交价 <= 卖方申报价
卖方申报价
前一笔成交价 < 买方申报价 且 > 卖方申报价
前一笔成交价
集合竞价成交主体不足N1家时,首笔连续竞价成交价
买方申报价和卖方申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1为集合竞价成交经营主体最小数量,暂定为10。

开市前信息发布(第4.5.8条):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前1个工作日发布交易时段、交易标的、基本单位电量、最小变动价位、交易价格约束、经营主体范围及交易电量约束等信息。

交易校核(第4.5.21条):交易结束后对初步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规定处理。

5.3 挂牌交易

流程环节
具体要求
条款依据
合约周期
以自然日为最小合约周期
第4.5.22条
分解曲线
采用自定义分解曲线
第4.5.22条
挂牌内容
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结算参考点
第4.5.27条
挂牌约束
电量为基本单位电量整数倍,满足交易电量约束;价格满足最小变动价位
第4.5.28条
摘牌操作
全部电量或部分电量摘牌,接受挂牌方全部信息
第4.5.29条
成交价格
挂牌价格
第4.5.31条
交易方向
同一开市时间、同一交易标的只能单向买入或卖出
第4.5.24条
匿名机制
采用匿名机制
第4.5.26条
开市前发布
开市前1个工作日发布交易信息
第4.5.25条

5.4 滚动撮合交易

流程环节
具体要求
条款依据
月度标的
24支交易标的,每支代表全月同一时刻电量,成交后按月度分日比例分解到月内每日
第4.5.32条
月内标的
每支代表每日相应时刻的电量
第4.5.32条
申报方式
分交易标的填写电量和价格,允许多次提交和撤回
第4.5.33条
信息披露
实时匿名显示未成交卖方最低5档电价和对应总申报量、买方最高5档电价和对应总申报量;已成交的总电量和加权平均价格
第4.5.33条
撮合原则
买方申报价>=卖方申报价时允许成交;价格较优的优先,价格相同时时间优先
第4.5.34条
成交价格
以成交对中申报时间较早一方的价格作为成交价
第4.5.35条
交易方向
同一开市时间、同一交易标的只能单向买入或卖出
第4.5.36条
申报规则
电量为基本单位电量整数倍,满足约束;价格满足最小变动价位
第4.5.37条
开市前
可查看每个交易标的的可交易额度、价格上下限
第4.5.38条

5.5 绿色电力交易组织

要求
说明
条款依据
一一对应
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确保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
第4.5.39条
鼓励数年交易
鼓励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常态化开市机制
第4.5.40条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
需提前与用户建立代理服务关系,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代理用户
第4.5.41条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
需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项目
第4.5.42条
合同调整
确保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前提下,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交易
第4.5.43条
合同转让
绿电合同转让交易应一并转让对应的绿电环境价值
第4.5.43条

六、交易校核与合同管理

6.1 交易校核

校核环节
要求
条款依据
校核主体
电力交易机构
第4.6.1条
校核内容
交易电力电量限额校核、交易限价校核
第4.6.2条
校核时序
中长期交易出清前开展,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4.6.3条
结果发布
出清完成后发布预成交结果
第4.6.3条
异常处理
未通过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规定处理
第4.6.1条
成交结果发布
成交结果形成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4.6.4条
异议期
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异议
第4.6.4条
异议处理
电力交易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第4.6.4条
逾期处理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4.6.4条
出清异常
原则上可在D+3日前重新发布D日出清量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4.6.5条
跨省跨区
按《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4.6.6条

6.2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要求
说明
条款依据
合同形式
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含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第4.7.1条
电子合同
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为电子合同;平台提交确认的双边协商交易及集中竞价、挂牌、滚动撮合等产生的结果视同为电子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第4.7.2条
绿电合同
应明确交易电量、电力曲线及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电环境价值);电力交易机构形成绿色电力溯源关系
第4.7.3条
合同汇总
电力交易机构汇总跨省跨区、省内交易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第4.7.4条
分散资源
可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聚合服务合同参与市场
第4.7.1条
签约导向
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市场供需
第4.7.1条

七、关键参数汇总表

7.1 时间节点参数

参数
数值/要求
条款
中长期连续运营时段
D-7日至D-2日
第4.1.10条
数年/年度交易公告提前发布
至少3个工作日
第4.1.9条
月度交易公告提前发布
至少1个工作日
第4.1.9条
集中竞价开市前信息发布
开市前1个工作日
第4.5.8条
挂牌交易开市前信息发布
开市前1个工作日
第4.5.25条
交易申报限额发布
交易申报前至少1个工作日
第4.4.3条
双边协商合同提前完成
标的起始日基准至少提前2天
第4.5.4条
集合竞价撤单截止
申报时间窗口最后5分钟
第4.5.10条
成交结果发布
形成后1个工作日内
第4.6.4条
异议提出
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
第4.6.4条
异议答复
1个工作日内
第4.6.4条
交易校核时限
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4.6.3条
出清异常重新发布
D+3日前
第4.6.5条
大额交易申报提前时间
3个工作日
第4.4.17条

7.2 比例与系数参数

参数
符号
适用对象
确定方式
条款
发电机组净合约量上限调整系数
f1
发电侧
按程序审议确认
第4.4.19条
用户侧净合约量上限调整系数
y1
用户侧
按程序审议确认
第4.4.19条
发电侧累计交易上限调整系数
f2
发电侧
按程序审议确认
第4.4.19条
用户侧累计交易上限调整系数
y2
用户侧
按程序审议确认
第4.4.19条
预缴保函额度调整系数
H%
售电公司等
按程序审议确认
第4.4.19条
预缴保函价格调整系数
Q%
售电公司等
按程序审议确认
第4.4.19条
反向交易调整系数
K1(k1)
双侧
按程序审议确认
第4.4.19条
大额交易净合约量减少上限
30%
全部经营主体
规则明确
第4.4.17条
集合竞价成交主体最小数量
N1=10
集中竞价
暂定
第4.5.20条

7.3 合约要素参数

参数
要求
条款
合约周期基本单位
小时
第4.3.2条
分解曲线最小粒度
每日24小时
第4.3.4条
发电侧分解最小粒度
15分钟
第4.3.4条
常用分解曲线分日类型
工作日/周六/周日/节假日四类
第4.3.11条
常用日常分解曲线
D1/D2/D3/D4四种
第4.3.11条
月度滚动撮合交易标的数
24支(对应24小时)
第4.5.32条

八、分析与建议

8.1 规则体系特点

(一)”连续运营”机制是最大亮点

第4.1.10条要求中长期交易实现D-7日至D-2日连续不间断交易,这比传统的定期开市模式大幅提升了市场灵活性。经营主体可在运行日前7天至前2天的窗口期内持续调整持仓,使中长期合约更好地跟踪现货价格预期变化,缩小中长期与现货的价格偏差。

(二)约束体系设计严密,参数化程度高

交易约束体系采用”净合约量+累计交易量+分时约束+可申报额度”四重约束叠加,并通过f1、y1、f2、y2、K1、H%、Q%等7个可调系数实现灵活调控。这种参数化设计使得规则无需频繁修订即可适应市场发展阶段变化,但同时也增加了规则的复杂度和学习成本。

(三)绿电交易与普通电能量交易深度融合

绿电交易被纳入中长期交易统一框架(第4.2.6条),但在组织方式上有所区分——省内绿电交易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仅双边协商和挂牌),同时强制要求发电企业与用户一一对应、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这种设计兼顾了绿电的特殊属性和市场效率。

8.2 潜在关注点

(一)调整系数的透明度与稳定性

7个关键调整系数(f1、y1、f2、y2、K1、H%、Q%)均”按有关程序审议确认后执行”,规则文本未给出具体数值或取值范围。这些系数直接影响市场流动性——例如f1过低将限制发电企业签约空间,K1过低将限制合约转让灵活性。建议关注这些系数的实际取值及其调整节奏。

(二)大额申报制度的30%限制

单个交易日内月度净合约量减少值不得超过上限30%,且需提前3个工作日申报。这一制度有效防范了集中抛售风险,但可能影响经营主体在价格剧烈波动时的快速调仓需求。对于持仓规模较大的发电企业,30%的限额在极端行情下可能显得偏紧。

(三)新能源机制电量扣减对签约能力的影响

新能源场站装机容量须扣减机制电量相应容量比例后计算净合约量上限(第4.4.10条),这意味着享受机制电价的新能源项目可自主签约的市场电量空间被压缩。机制电量比例的确定方式(按容量加权计算)对新能源项目的市场参与策略有重大影响。

(四)用户侧阶梯封顶设计的影响

1亿千瓦时以下的用户侧净合约量上限采用阶梯封顶(取档位上限值而非实际用电量),使得中小用户的可签约比例相对更高。这种设计有利于保障中小用户的市场参与度,但也可能导致部分中等用户持有超过实际需求的合约头寸,增加现货市场偏差结算风险。

8.3 与现货市场衔接要点

(一)分解曲线是中长期与现货的关键接口

合约电量须分解至每日24小时(发电侧至15分钟),分解曲线直接决定了各时段的合约持仓,进而影响现货市场的偏差结算金额。D1-D4四种日常曲线为经营主体提供了峰、平、谷不同策略选择,但自定义分解曲线在双边协商交易中的灵活性更高。

(二)结算参考点的选择影响价差风险

集中交易统一采用用户侧结算点,简化了结算但使发电侧承担节点电价与统一结算点的价差风险。双边协商交易可选择物理节点,为发电企业提供了更精准的风险对冲工具。

(三)中长期签约比例须满足保供要求

第4.1.11条明确参与现货市场的经营主体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履约比例须满足国家能源安全保供要求,这为中长期市场设定了”保底”功能定位,意味着中长期交易不仅是风险管理工具,更是保供政策的执行载体。

8.4 建议

  1. 关注系数披露:密切跟踪f1、y1、f2、y2、K1等系数的实际取值和调整动态,这些参数直接决定市场流动性和交易策略空间。

  2. 优化分解曲线选择:发电企业应结合自身出力特性选择分解曲线——基荷机组宜选D1,调峰机组可选D2(高峰时段),新能源宜选D1或自定义曲线以匹配实际出力模式。

  3. 利用连续运营窗口:D-7至D-2日的连续交易窗口为持仓调整提供了充足时间,建议经营主体建立常态化持仓管理机制,每日评估是否需要调整。

  4. 绿电交易策略:省内绿电仅限双边协商和挂牌两种方式,建议绿电需求方尽早建立与新能源项目的双边关系,锁定长期合约;同时关注数年绿电交易的常态化开市进展。

  5. 大额交易提前规划:30%的净合约量减少限制意味着大额调仓需要提前3个工作日申报,建议经营主体将大额交易需求纳入日常交易计划,避免临时调仓受限。


分析日期:2026-05-09数据来源:《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第四章文件文号:鲁监能市场规〔202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