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千亿市场 化妆品进出口迎监管新规

5月11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主动适应化妆品行业新形势、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需求,海关总署对2012年起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系统性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办法》重点围绕三大方向发力,分别是加强全链条协同监管、深化监管制度改革创新、支持行业新业态发展,旨在构建科学精准、便捷高效的海关进出口化妆品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化妆品消费市场,进出口规模持续稳步扩容,贸易业态也日益多元。”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在发布会上披露,2025年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总值达1716.1亿元,同比增长2.7%;其中进口额1156.9亿元,出口额559.2亿元,行业发展势头良好。
在全链条协同监管方面,新《办法》进一步深化与国内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制度体系的有机衔接,在严守化妆品安全底线的同时,实现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效能提升。办法依法引入合格评定理念,丰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测手段,通过开展科学的风险评估,实施精准分级处置;同时深化部门间数据共享互通,持续推动口岸监管提质增效,筑牢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防线。
制度改革创新层面,新《办法》聚焦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出多项便民惠企举措。其中,取消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取消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大幅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优化检验地点设置,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从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目的地,出口化妆品检验地点可由海关总署指定,赋予企业生产经营更大自主权。此外,通过强化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自动比对验核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等电子数据,进一步精简纸质材料和人工审核流程,真正实现“让企业少跑腿、监管更精准”,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在支持新业态发展方面,新《办法》精准对接美妆产品多元化出口需求,创新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出海拓展市场提供“轻量化”高效通关服务。同时,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特殊管理要求,优化展品监管流程,助力“首发、首展、首单、首店”等新业态提质升级;扩大进口化妆品免予检验样品适用范围,为检测、研发等新业态创新发展赋能,推动我国从“制妆大国”向“制妆强国”稳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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