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合伙企业(小规模)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
🔴举例
合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至2025年期间,主要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针对自然人合伙人) 和企业所得税(针对法人合伙人)。
1. 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
合伙企业买卖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由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申报。
· 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征收率。根据2023-2027年的优惠政策,减按1% 征收。
· 计税方法: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差额)作为销售额。
详述:
计税方法:必须按「差额」申报
合伙企业买卖股票,需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能按全额计算。
· 盈亏相抵:不同股票的盈亏在一个纳税期内可以正负差盈亏相抵,按余额计算。
· 负差结转:相抵后若为负差(亏损),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但需特别注意:年末(12月31日) 若仍为负差,则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核算方法:买入价的核算方法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发票开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下游企业无法就此业务取得专票进行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关注征收率及免税额度
· 征收率优惠: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适用3% 征收率。根据现行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可减按1% 征收。
· 免税额:若企业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需注意,金融商品转让的差额销售额需合并计算是否超标。
申报与凭证:必须填报「扣除项目」
· 申报表填写:差额纳税需在申报时主动填写“扣除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申报扣除的买入价。若不填,将无法享受差额计税。
· 凭证留存:需留存证明买入价的凭证(如交割单、交易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特别提醒:
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如果涉及减持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规则较为特殊(如上市首日开盘价、实际成本价孰高等),处理不当易引发税务风险,建议结合具体减持情况单独核算。
送转股。需要关注当地税务局对“股票买入价”的确认方式,如送转股等情形会涉及成本调整。
2. 印花税: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目前仅对卖出方单边征收。
· 税率: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0.1%)。
· 扣缴义务人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证券公司(中登公司最终划转),纳税人为投资者(合伙企业)。企业无需填写申报表。
· 入账凭证:合伙企业的记账凭证应为证券公司出具的交割单,而非自行计算的单据。交割单上的“印花税”栏目可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 税务申报:企业无需向税务局申报印花税。但在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需将交割单上的印花税作为“税金及附加”成本扣除,以降低应税所得。
· 风险边界:若企业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非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印花税可能需自行申报,此时才涉及直接向税务局申报。
3. 所得税:“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企业需先计算所得,再分配到各合伙人,由合伙人分别缴税,对应适用“经营所得”的规则。
· 自然人合伙人:
· 股票买卖差价:并入经营所得,适用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 股息红利:单独按20% 税率缴税,不并入经营所得。
· 优惠政策“不穿透”:个人直接持股的免稅政策(如持股超1年免个税)不适用于合伙企业合伙人。通过合伙平台持股无法享受该优惠。
· 法人合伙人:
· 将分得的所得并入企业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为25%)。
征收方式:已全面改为「查账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持有股票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不能申请核定征收(此前部分园区有核定征收优惠)
· 必须建立健全账簿,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
· 若企业此前是核定征收,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并调整为查账征收
实务提示:如果企业目前仍按核定征收申报,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建议尽快调整。
所得类型:股票买卖差价 vs 股息红利,适用不同税率
关键区分:
·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现金分红 → 按20% 缴税
· 卖出股票实现的差价收益 → 按5%-35% 累进税率
法人合伙人:无论何种所得,均并入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按25%(或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亏损处理:不得用合伙企业亏损抵减合伙人其他盈利
这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特殊规则,容易被忽略:
· 亏损结转:合伙企业的亏损只能用该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得用合伙人的其他盈利来抵减
· 法人合伙人特别注意: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自身的盈利
举例说明:若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2025年自身盈利1000万元,但投资的合伙企业当年亏损200万元。A公司不能用这200万元亏损抵减自身的1000万元盈利,仍需按1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时点:不论是否实际分配,产生所得即需纳税
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不以实际分配利润为前提:
· 合伙企业当年产生应税所得,即使未实际分配,合伙人也需在当年申报缴纳所得税
· 分配比例按合伙协议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或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
风险提示: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错误是,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视为”暂时不缴税”,这可能导致滞纳金和罚款。
特殊情形:创投企业可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如果该合伙企业属于创业投资企业(已完成中基协或发改委备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可以享受更优惠的核算方式: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20% 税率计税(而非5%-35%)
· 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备案,选择后3年内不得变更
注意:普通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合伙企业(非创投备案)不适用该政策。
申报合规要点
· 自然人合伙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按”经营所得”项目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 法人合伙人:将分得的所得并入自身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相关栏次
· 材料留存:需留存合伙企业出具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分配表》 作为申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