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招投标“红线”碰不得!


重磅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招投标“红线”碰不得!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重拳出击,公布了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从涉案金额3.23亿元的校园餐供应,到隐蔽的出租营业执照、买卖假证,监管利剑已然出鞘。

案例一:上海“绿捷”串标案——触碰红线,直接“死刑”

关键词: 校园餐、串通投标、吊销执照

案情: 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了拿下校园餐项目,竟然组织5家“陪标”公司演戏,自己支付标书费、制作标书,甚至指派专人充当对手的委托人。在短短两个月内,非法获取86个项目,涉及金额约3.23亿元,覆盖9.6万名学生。

后果: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顶格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际控制人等8人已被批捕。

警示: 涉及民生领域的招投标,尤其是校园食品安全,是监管的绝对禁区,一旦触碰,企业直接“归零”。

案例二:安徽“豫融建设”出租执照案——躺着赚钱?实则火坑

关键词: 建筑市场、出租资质、安全隐患

案情: 河南省豫融建设有限公司为了承接不能参与的项目,将自家营业执照“租借”给第三方使用,只收取1%的“租金”,不参与任何管理。

后果: 被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罚没合计70.3059万元

警示: 建筑领域“挂靠”、“出租资质”是工程质量的大敌。不出事赚小钱,出了事要担大责,这种“躺赚”实为“躺枪”。

案例三:山东“舜育文化”买卖证书案——假证投标,链条打击

关键词: ISO认证、弄虚作假、投标门槛

案情: 舜育(山东)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接单,未经任何审核,直接贩卖由香港机构出具的虚假ISO认证证书,供7家企业用于投标。

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其余6家购买假证的企业也被通报查处。

警示: 企图通过花钱买假证来提升中标率的“捷径”,在大数据监管下无处遁形,买卖双方一同受罚。

案例四:贵州“跃庭建筑”商业贿赂案——行贿换项目,牢狱之灾

关键词: 教育工程、商业贿赂、权钱交易

案情: 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202个教育工程项目,向当地教育局原主任赵某春行贿共计86.4万元(含帮付购房款)。

后果: 公司被罚款20万元。行贿人赵某春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 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不仅是行政违法,更是刑事犯罪。想靠“搞关系”拿项目,最终只会把自己“送进去”。

案例五:福建“低影响监测”不实报告案——履约造假,难逃法眼

关键词: 检测报告、履约质量、CMA资质

案情: 厦门低影响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在中标后,出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存在未按要求保存数据、分析方法不符等问题,导致报告无法复核。

后果: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警示: 监管不仅盯着“中标”环节,中标后的“履约”环节同样是重点。偷工减料、数据造假,一样要付出代价。

详细内容如下:

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吊销营业执照案

2025年11月2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捷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上海绿捷校园餐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统筹多部门协同联动,依法开展全面调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侦查绿捷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线索,对绿捷公司立案调查。经查,绿捷公司为取得校园餐供应项目,组织5家餐饮企业作为陪标公司,共同参与项目竞标,在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间,非法获取86个校园餐供应项目。在投标过程中,上述5家陪标公司的标书费用均由绿捷公司支付,其中3家公司的标书材料由绿捷公司制作,2家公司的投标受委托人由绿捷公司指定的人员担任。绿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经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认定,绿捷公司实施的串标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绿捷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华等8人涉嫌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由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侦办中。相关学校已解除绿捷公司服务合同,教育部门已有序启动公开招标投标工作。

本案所涉中标项目一年内的项目金额约3.23亿元,涵盖9.6万多名中小学生餐食供应,社会影响恶劣。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响应迅速,处置高效,严厉打击了校园餐招投标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回应社会舆论关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二、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省豫融建设有限公司出租营业执照案

2025年10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省豫融建设有限公司出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合计70.30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移交的线索,当事人涉嫌出租营业执照供第三方承建中标项目。经查,当事人为淮南市某能源建设项目工程中标公司的转包合作方。A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参与中标工程建设,但为了能够承建项目,约定当事人将营业执照出租给自己,供其与中标公司签订转包合同,收取合同工程款的1%作为出租营业执照的费用。转包工程由A公司以当事人的名义承建,当事人实际不参与施工和管理,仅收取出租营业执照的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当事人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建筑领域出租、出借证照违法行为隐蔽,此类企业为牟利出借资质,不参与项目施工与管理,破坏了建筑施工市场的秩序,给工程质量与安全埋下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本案,有力震慑出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三、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舜育(山东)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5年9月,菏泽市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舜育(山东)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8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反映洛阳卫信保洁洗涤中心涉嫌在投标项目中使用的虚假认证证书为舜育(山东)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经查,舜育(山东)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联络,为洛阳卫信保洁洗涤中心等7家单位办理了由香港认证机构出具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及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用于参与投标,收取代办费用共计22800元。该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未进行现场审核,涉案证书均为虚假无效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其余6家使用虚假证书的违法线索通报相关地方。

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还可能影响中标项目的执行质量与安全性‌。本案的严厉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领域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守护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和认证市场公信力。

四、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5年7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标投标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自2016年4月至2022年年初,当事人为谋取教育工程项目的中标机会及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竞争优势,向威宁县教育局原党委委员、教育基础建设办公室原主任赵某春行贿现金75万元,并帮助赵某春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和维修基金11.4万元,行贿金额共86.4万元。其间,赵某春利用职务影响力促使当事人中标威宁县202个教育工程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威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赵某春因犯受贿罪,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既能强化纪律震慑,确保工程质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也能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对推动形成规范有序、诚信守法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五、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低影响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5年12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厦门低影响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行为,依法作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6.16万元、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厦门低影响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出具的7份室内空气及噪声检测报告存在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保存原始数据且相关数据无法复核的情形;出具的112份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印章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使用的分析方法与检验结果引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0325―2020所指定的分析方法不符且无法复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法通报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述检测报告中部分系当事人中标厦门某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招标项目后,为履行合同开展空气检测业务而出具。本案打击了招标投标领域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有力维护了检验检测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了国有资金招标项目质量,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编辑整理:津门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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