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滴滴水"案:四名男子(酒吧营销及酒客)向未成年少女提供含毒品成分饮品,致其中毒身亡,均获刑


深圳"滴滴水"案:四名男子(酒吧营销及酒客)向未成年少女提供含毒品成分饮品,致其中毒身亡,均获刑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25日凌晨,王某某、梁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某酒吧饮酒,由营销人员郑某某订台。入座后,梁某某将其随身携带的约40毫升“滴滴”原液(1,4-丁二醇)加入绿茶勾兑成“滴滴水”,与王某某共同饮用。

其间,郑某某为留住客户,邀约一名在酒吧工作的女子(未成年)至该卡座陪酒。前述饮品饮用完毕后,王某某要求郑某某再次添加原液。郑某某持空扎壶至另一卡座找到罗某,罗某向壶内喷射约30滴“滴滴”原液。郑某某将该扎壶取回,加入两瓶绿茶勾兑成一扎壶“滴滴水”。随后,该女子(未成年)在王某某邀约下参与饮酒,摄入约两大杯该饮品

当日凌晨4时30分许,该女子(未成年)离开卡座。上午7时许,其身体出现严重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符合因γ-羟基丁酸中毒死亡

判决结果

滴滴原液

1,4-丁二醇为γ-羟基丁酸的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迅速转化为γ-羟基丁酸。γ-羟基丁酸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抑制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物,属于合成毒品。

以上均由AI依据事件总结,根据作者想法修改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