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新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各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规范生产环节管理
(一)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须具备合法生产资质,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查验畜禽产品合格证明、检疫检验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来源不明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严禁使用未经规范处理的“槽头肉”、病变淋巴结等不合格原料。
(三)规范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禁使用其他畜禽肉假冒牛、羊、驴等肉。
(四)做好标签标识,如实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
二、严格规范经营环节管理
(一)肉制品经营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销售环节严禁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腐败变质的肉制品,严禁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等,严禁使用对肉品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
(三)销售散装肉制品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冷藏冷冻肉制品须按规定配备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全程严格控制贮存温度,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运。
(四)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及以直播方式销售肉制品须规范信息发布,确保销售页面信息与实际产品标签一致,杜绝虚假宣传。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与自查整改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须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整改生产经营中的风险隐患。
(二)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四、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聚焦城乡接合部、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和网络平台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违反本告知书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参与监督,发现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线索,请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坚守诚信底线,共同营造安全、放心、规范的肉制品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新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监审:宁 宇
责编:刘彩霞 罗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