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也有市场调节价,看看哪些项目属于市场调节价?
公立医疗机构并非所有收费都执行政府指导价,有几类收费,早就全面放开为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定价、自主调价。

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已经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分类管理,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强、不属于基本医疗的项目,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6年7月,国家四部委下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核心确立了公立医疗分类定价规则:对于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强的项目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进一步细化落地规则,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部门由各省自行公布。
2021年,国家医保局出台《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明确,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确定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试行期1至2年)的价格,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等规定。
各省确定项目及权限。例如《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597号)确立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有:特需门诊、特需门诊.疑难病会诊、特需病房、特需孕产期服务等4类属于市场调节价,仅限省、市(州)公立医院开展。2018年续补充扩围《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63号):新增放开医学美容、辅助生殖、激光近视矫正、心理咨询。医学美容及辅助生殖自下文起暂在省及市州级公立医院试行一年;激光治疗近视及心理咨询不设试点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共计8大类市场调节价项目,由两份省级红头文件共同划定。《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黔医保发〔2019〕63号)明确:普通床位=政府指导价,单人特需VIP床位=市场调节价,自主定价;《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50号):特需病房价格实行报告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将特需病房床位价格报告同级医保部门后,即可开展服务。仅限省、市两级直属三级医院/市级妇幼(二级)。《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1、只有公立基本刚需常规医疗服务,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医保局统一定价;2、非基本医疗、特需、医美、高端疑难诊疗、个性化医疗,全部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适用市场调节价。
三、美容整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5年6月,国家医保局印发《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明确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统一规范,对光子嫩肤美容治疗(光/激光)等共设立了101项价格项目,规定美容整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的定价权完全由医疗机构自行决定,只要按规定进行备案及公示即可。具体以各省公布为准。如贵州:目前《省医保局规范整合产科、妇科、麻醉、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8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101项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官方明确统一为市场调节价,医院自主定价、医保备案、院内官网公示即可。
市场调节价不等于监管真空、也不是法外之地,虽然政府不限价,提前完整告知患者全部收费内容,取得患者完全知情、自愿选择,严禁默认勾选、强制消费、捆绑消费,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受《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约束,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硬性红线。
广西一酒店以“老板去世、门店将被查封”等理由要求退房,被立案调查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所发布全部内容(含原创、转载文章、图片、音视频等),文中所有解读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官方部门立场,不构成官方建议与专业法律指导。内容仅供实务参考,读者请自行独立研判、把控风险。如有内容侵权,联系即删。
转载原创文章需经作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