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市场4.1版规则拆解,储能、虚拟电厂正式 “入场”


吉林电力市场4.1版规则拆解,储能、虚拟电厂正式 “入场”

2026年4月30日,吉林省能源局、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联合印发《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4.1版)》,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5月11日,吉林电力交易中心转发该文件,这套规则包含1个核心运营规则和7项配套实施细则,覆盖电力市场注册、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辅助服务、结算、零售、计量全流程,是吉林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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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7”体系覆盖电力市场全链条

这套试行4.1版规则采用“1个总规则+7个配套细则”的架构,逻辑清晰、层层递进,全面覆盖电力市场从准入到结算、从批发到零售的所有环节。

  1. 核心总规则:《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作为纲领性文件,明确电力市场建设目标、适用范围、市场成员权责、交易类型、风险防控等核心内容,为整个市场运行定调。
  2. 七项配套细则:分别是《吉林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吉林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每一项细则都针对具体业务环节制定详细操作规范,让市场参与各方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这套体系的核心目标是构建“安全有序、合理竞争、运行高效、风险可控”的省级电力市场,实现电力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二、明确市场成员权责,规范各类交易行为

1.涵盖全类型主体,权责清晰划分

规则明确,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三大类。

  •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等)。这是吉林电力市场的一大亮点,首次将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正式纳入市场,契合新能源高占比的发展趋势。
  • 运营机构:分为电力交易机构(吉林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国网吉林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分别负责交易组织和调度运行。
  • 电网企业:负责提供输配电服务、电费结算、电网运维等基础保障,同时承担居民、农业用电的保底供应责任。

规则详细界定了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发电企业需服从调度、提供真实数据;售电公司需公示经营状况、履行合同义务;虚拟电厂需具备功率调节能力、服从调度指令。

2.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

吉林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三大类,其中电能量交易是核心,分为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

  1. 中长期交易:作为市场“压舱石”,交易周期涵盖数年、年度、月度、月内,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滚动撮合。核心作用是锁定电价、规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市场稳定。
  2. 现货交易:分为日前交易和实时交易,采用集中优化出清、分时节点电价机制。日前交易提前一天确定机组组合和发电计划,实时交易动态平衡供需,电价随供需实时波动,充分反映电力商品的实时价值。
  3. 辅助服务交易:目前重点是调频市场,后续逐步拓展备用等服务。由火电、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提供调频服务,保障电网频率稳定。
  4. 容量交易:暂未全面推行,后续将逐步建立市场化容量回收机制,保障电力系统长期供电能力。

3.放开准入,分布式电源灵活参与

零售市场是本次规则的重点突破领域,核心是放开零售竞争,允许各类主体参与,尤其明确了分布式电源的参与方式。

  1. 分布式电源参与方式:分布式电源(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可自主选择直接参与聚合参与市场。选择聚合参与的,需和虚拟电厂运营商等资源聚合主体签约,通过零售市场参与交易。
  2. 参与方式转换:分布式电源每年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次年度转换参与方式(直接转聚合、聚合转直接)。未及时签约新聚合合同的,自无合同月份起,按接受市场价格方式参与市场。
  3. 售电与虚拟电厂权责:售电公司、虚拟电厂需公示资产、信用承诺,定期发布年报,不得欺诈用户。虚拟电厂需具备聚合资源调控能力,服从调度,保障供电稳定。

4.日清月结,保障公平透明

  1. 结算周期:批发市场(售电公司、虚拟电厂)采用日清月结模式——每日开展量价清分,出具日清单据;每月汇总结算,电网企业负责电费收缴。零售用户、聚合资源主体按月结算。
  2. 结算电价:批发市场电价包括中长期成交价、日前/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月度加权均价等。零售电价由售电公司、虚拟电厂与用户自主约定,同时设置价格约束,防止恶意涨价。
  3. 计量管理:所有市场主体需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装置,由法定机构定期校核,确保计量准确。计量数据作为结算唯一依据,杜绝人为干预。

5.全链条管控,筑牢市场安全防线

规则建立了全方位风险防控机制,重点防范供需、价格、系统、技术、履约等风险。

  1. 价格管控:现货价格设置上下限,出现长时间“地板价”或“天价”时,启动二级限价等防控措施。
  2. 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严重失信主体禁止参与市场。
  3. 市场干预:出现供应不足、恶意串通、系统故障等情况时,政府或运营机构可采取中止交易、价格管制等干预措施。
  4. 安全保障: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用户用电,严禁因市场交易影响供热、民生保障。

三、贴合吉林实际,适配新能源发展

1.新型主体全面入市

吉林是新能源大省,风电、光伏资源丰富,规则首次明确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可全面参与中长期、现货、调频市场。

  • 独立储能准入门槛明确:最大充放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2小时。
  • 虚拟电厂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负荷,作为独立主体参与交易,破解分布式电源“小、散、弱”的难题。

2.分布式电源灵活参与

针对分布式电源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规则提供多元参与路径

  • 可直接注册为发电主体,参与批发市场。
  • 可加入虚拟电厂聚合,依托聚合规模降低交易门槛。
  • 可自由转换参与方式,兼顾灵活性和稳定性。

3.中长期与现货高效衔接

规则明确,中长期合约作为风险对冲工具,现货价格反映实时供需,两者互补衔接。中长期合约电量需分解到小时,作为现货结算的基准,偏差部分按现货价格结算。既保障市场稳定,又让电价反映真实供需。

4.零售市场全面放开

零售市场不再由电网企业垄断,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均可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售电主体,居民用户暂由电网保底,后续逐步放开。分布式电源也可通过零售市场向周边用户售电,实现“自发自用、余电交易”。

四、助力吉林能源转型,赋能经济发展

1.推动新能源消纳

吉林新能源装机持续增长,此前面临消纳难题。规则将新能源、储能、虚拟电厂纳入市场,通过市场化价格引导新能源合理配置,优先消纳清洁能源,助力吉林实现“双碳”目标。

2.降低用电成本

市场化竞争将打破电价垄断,工商业用户可通过竞价获得更低电价。分布式电源和虚拟电厂的参与,将增加电力供应主体,加剧竞争,进一步压低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3.培育新业态,激活能源产业

规则明确虚拟电厂、储能、聚合商等新型主体的市场地位,将催生一批新的能源服务企业。比如虚拟电厂运营商、储能服务商、分布式聚合商等,带动能源服务产业发展,创造就业岗位。

4.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这套规则填补了吉林电力零售、新型主体参与等领域的制度空白,构建了“批发+零售、传统+新型、中长期+现货”的完整电力市场体系。明确各方权责,杜绝恶意竞争、价格操纵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

五、总结

《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4.1版)》是吉林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里程碑文件。这套规则立足吉林新能源大省实际,打破传统电力垄断格局,将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等纳入市场,构建了开放竞争、安全高效、灵活适配的电力市场体系。

从市场成员权责划分,到中长期与现货联动;从零售市场放开,到分布式电源灵活参与;从日清月结结算模式,到全链条风险防控,每一项规定都贴合吉林实际、顺应行业趋势。

随着规则的正式施行,吉林电力市场将进入规范化、市场化、智能化发展新阶段,既能有效破解新能源消纳难题、助力双碳目标,又能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培育能源新业态,为吉林能源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未来,随着市场运行不断完善,规则还将持续优化,进一步释放电力市场活力,助力吉林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标杆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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