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农业农村局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勐海茶叶溯源专用标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勐海茶叶溯源专用标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茶企、合作社、茶农:
为深入推动普洱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勐海茶叶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茶叶产地真实性,提升“勐海茶”品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勐海茶叶溯源专用标识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勐海茶叶溯源专用标识使用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普洱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勐海茶区域公共品牌影响力,保障茶叶产品质量安全与产地真实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勐海茶叶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是由勐海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监制、统一管理、统一核发,用于证明勐海茶原料产地真实、来源可溯、防伪保真的法定凭证。
专用标识包含:勐海溯源字样、溯源二维码、一物一码独立编号、原料产地(村民小组)信息、防伪码等要素,具备开启损毁、不可重复使用特性。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本规则规定的专用标识,以证明其产品原料产地真实、来源可溯。专用标识的使用遵循自愿申请、政府监管、市场认可的原则。
任何主体不得对茶叶产品的产地、来源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原料源头认定原则
(一)勐海茶原料产地以村民小组为最小认定单元。
(二)每个村民小组的茶园面积、权属边界、产量基数,应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含)户数的茶农代表共同确认,形成书面权属认定书。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茶农,可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复核与调解。
(三)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小组确认结果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勐海县农业大数据平台,作为专用标识核发的依据。
(四)未经村民小组共识认定、未纳入平台数据库的地块,不予核发专用标识。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适用产品:原料采摘自勐海县行政区域内、经村民小组共识认定的茶园,并由勐海县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的主体加工,符合勐海茶相关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六条 勐海县农业大数据平台为专用标识申请、核定、发放、划转、核销、监管的官方系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通管理账户、权限配置、平台运维与技术保障。
第七条 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乡镇、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宣传培训、监督检查、执法打假、投诉处理,共同维护勐海茶品牌秩序。
第八条 信息安全保护
(一)县农业农村局、平台运维方应当采取加密存储、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留痕等技术措施,保障茶企、茶农及生产经营主体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安全。
(二)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平台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平台运维方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平台数据安全可控。
第二章 源头数据核定与村民小组共识管理
第九条 村民小组共识认定
(一)各村民小组召开户主或茶农代表会议,对本小组茶地权属、面积、四至边界、可采产量进行确认。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户数的茶农代表参加,经参会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二)形成《村民小组茶园权属面积共识认定书》,参会茶农签字、村民小组盖章,报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农业大数据平台。
(三)平台数据库以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确认结果为数据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条 数据动态管理
(一)每年2月底前,各村民小组上报茶地面积、权属、产量变动情况,重新履行确认—公示—审核程序。
(二)新增地块必须提供村民小组确认认定书、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审核意见,方可纳入数据库并核发标识。
(三)基础数据每年更新一次,确保源头真实、准确、可追溯。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承诺制
申请专用标识的茶农、合作社、企业须签署《产地真实性与合规使用承诺书》,对申报信息、标识使用、台账管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专用标识制作与规范
第十二条 标识由勐海县农业农村局统一设计、统一防伪、统一采购印制,实行一物一码、一户一电子账户。
第十三条 标识规格按产品克重匹配,粘贴于产品单一封口处,确保开启即损、无法重复使用、无法在不破坏标识情况下更换产品。
第十四条 专用标识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关系
(一)本规则规定的溯源专用标识是农产品质量追溯凭证,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GI码)分属不同性质的标识。
(二)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GI码)的,必须严格遵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所对应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两者不得分开使用。
(三)溯源专用标识可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上共同使用。仅使用溯源专用标识而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不得宣称或暗示其为地理标志产品。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GI码)的备案申请及下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执行。溯源专用标识的申请、核发、使用,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章 申领、发放、划转与使用
第十五条 核定发放依据
专用标识电子凭证以克为计量单位,按村民小组共识认定面积与平台核定产量统一核发。
第十六条 专用标识电子凭证发放时间
(一)首次发放:每年开采前10日内,按核定基数预发;
(二)年度核发:每年5月15日至5月30日,根据村民小组上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当年产量统一发放剩余额度。
第十七条 申领与使用要求
(一)生产经营者凭平台电子账户核定额度实名申领,领取后账户同步核减。
(二)使用专用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显著位置粘贴,并确保标识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三)建立台账制度,纸质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电子台账云端永久留存。
(四)专用标识在大数据平台申请,并到勐海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线下自取或选择快递服务,快递费自理。
(五)按每个批次申请专用标识产品数量多于100个的,需要将该批次贴好专用标识的产品送至勐海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存放做留样。少于100个则无需留样。留样品的保管责任、保管期限及后续处置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八条 电子凭证划转
(一)鲜叶/毛茶/成品实物交易必须同步在平台完成电子凭证等量划转。
(二)鲜叶按鲜叶:干茶=4:1折算标识数量。
(三)专用标识仅能随对应的实物产品(鲜叶、毛茶或成品)进行流转,严禁任何形式的独立买卖、转借、出租或倒卖专用标识的行为。电子凭证的划转必须基于真实的实物交易。违反本款规定的,视为严重违规,按第二十三条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专用标识收取制作成本费,2026年执行优惠费率,按每批次0.01元收取。后续收费具体标准由勐海县发改委核定后发布。
第二十条 试点实施
(一)本规则施行后,首批试点村民小组先行开展专用标识的采集、核定及发放工作,其余村组将按照工作计划,分批次、分阶段有序推进数据采集、面积核定及专用标识核发工作。
(二)在试点期间,选择部分茶农、茶企开展专用标识使用实物示范,以检验规则可操作性,收集意见建议,优化完善实施流程。
第五章 退还、注销与销毁
第二十一条 未使用的专用标识电子凭证可跨年度长期有效,账户注销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实体多余标识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回收、集中销毁并建立销毁台账。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政府打假机制
第二十三条 违规情形与处理
(一)虚报面积、产量、伪造村民小组共识材料:取消资格、追回标识、通报批评。
(二)转借、倒卖、重复使用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暂停核发1至3年,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
(三)拒绝台账管理、拒绝配合检查:暂停标识发放,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使用过程监督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对专用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标识使用与实物是否相符、台账记录是否完整、电子凭证划转是否规范。
(二)标识使用主体应当配合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台账、样品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检查。
(三)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强制监管与打假责任
(一)联合打假: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化联合打假机制,对市场、电商、门店、直播间开展专项检查。
(二)对标注勐海茶产地、村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未粘贴溯源专用标识的产品,农业农村部门有权溯源核查;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行为依法查处。
(三)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专用标识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级共治与行业自律
支持村委会以村规民约强化源头管理;支持茶产业协会、联盟对违规主体取消品牌授权、公开曝光。
第二十七条 维权与证据效力
溯源系统的产量核定报告、交易记录、划转凭证、使用日志,均为法定电子证据,可直接用于投诉、打假、诉讼、处罚认定。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举报,相关部门依法受理、及时查处、反馈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6年6月13日起施行。2020年1月22日印发的《“勐海茶”产地证明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编审:李伟华、魏晓君
主编:王 雁
编辑:鄢纯华 邢秋菊
图文来源:勐海县农业农村局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691-512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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